姆拉坦規則,是指英美法系刑法中關於精神錯亂鑑別標準的規則。起源於1843年英國的一個判例。在姆拉坦案件中,被告人姆拉坦內心被這樣一個想法所纏繞,他認為當時的首相比爾爵士正從事一項害他的陰謀(其實沒有此事),所以他決心在這個陰謀實現以前,先發制人把首相殺死。一天,他對著被其誤認為是首相的首相秘書開槍,殺死了首相的私人秘書。法庭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姆拉坦因精神病而不能負刑事責任。
判決書稱:“為建立以精神病為理由的辯護,必須清楚地證明,在實施這種行為時,被告人由於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以致不知道他所從事的行為的性質和意義,或者雖然知道,但不知道他正在進行的行為是錯誤的。”這個判決後來就成為鑑別精神錯亂的規則,普遍為英美法系國家刑法所採納。人的心理能力包括認識能力和意志能力兩種,姆拉坦規則只涉及了喪失認識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而沒能包括喪失意志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美國多數州刑法在姆拉坦規則的基礎上加以擴展,補充規定“意志失去控制”也是精神病免罪的一種理由,稱為“不能控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