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集會罪

妨害集會罪,是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集會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為合法的集合。(2)本罪的行為是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集會的行為。阻止集會,是指使集會不能開始或使已開始的集會不能夠繼續進行下去。擾亂集會,是指騷擾或紊亂集會場所的秩序。(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妨害集會的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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