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民政局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研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如皋市民政局
  • 地點:如皋市
  • 性質:民政局
  • 類別: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二)負責我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民辦非企業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主管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優待撫恤標準、護理費和帶精神病退伍軍人住院治療的落實;承擔追認革命烈士、革命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行政編制人員以及人民警察的傷殘等級評定調整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市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受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五)主管全市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研究提出抗災救災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款物的捐贈工作;檢查、監督救災和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重建和災區的生產自救工作。
(六)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濟工作。建立和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對低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負責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敬老院建設和城鄉社會困難戶臨時救濟、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重度殘疾人救助、困難民眾醫療救助以及其他特殊對象的定期補助工作;負責“三無”精神病人、軍隊復轉精神病人、“特困”家庭精神病人的救助治療,負責治癒滯留麻風病人的生活、康復、醫療救助;組織、指導扶貧濟困和慈善會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對外地區的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
(七)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指導老年人、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
(八)主管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擬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研究提出我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我市鎮村行政區域的設定、撤銷、調整、更名和界域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研究行政區域規劃,承辦邊界的勘界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標誌。
(十)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擬訂地名管理規劃;承辦地名的命名、更名發布的具體工作;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調查、收集、整理、管理地名資料、檔案和信息。
(十一)推行我市的殯葬改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殯葬工作的政策法規;擬訂我市殯葬工作的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婚姻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及規章的執行情況;指導婚姻登記、婚姻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三)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十四)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老齡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我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導福利彩票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認真執行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市福利企業的年審和管理協調工作。
(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七)負責民政系統幹部職工的思想教育和組織人事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考核、培訓,做好勤政、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民政業務的行政複議工作;受理民政工作的來信來訪。
(十八)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單位和鎮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科)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局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有關民政業務的行政複議、應訴及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工作;制訂民政系統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新聞宣傳、資料管理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辦和人民來信來訪的處理;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辦理、公文印製、機要保密、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承辦局黨組的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政治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負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職稱評聘、教育培訓、人事檔案、統計年報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宣傳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青婦和計畫生育工作;辦理我市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易地安置以及政府交辦的離退休人員(含遺屬)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科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我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監督實施;提出我市社團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我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我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協調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各業務主管部門的關係。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基層政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我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創建活動;負責村(居)民委員會主要幹部培訓;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三)優撫安置
負責開展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辦公室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全市"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溝通"雙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情況;負責開展全市"雙擁"模範城(縣市)、鎮的創建和表彰工作;溝通軍政軍民關係,協調處理軍地關係;總結推廣"雙擁"工作先進經驗。負責協調全市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落實;負責審核上報革命傷殘軍人、人民警察和國家機關行政編制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調整; 審核上報南通市級以上烈士陵園(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上報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處理優撫對象的來信來訪和重要信訪案件。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市“雙退”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社會事務科
擬定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承辦鎮村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和邊界爭議調處;承辦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組織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行地名標牌國家標準;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負責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定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規範性檔案;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貫徹執行收養工作的法律法規;承辦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擬定全市殯葬管理規範性檔案;宣傳殯葬工作法規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負責市殯葬改革領導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依照有關規章負責報批社會福利機構(福利院)。
(五)社會救濟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救災救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救災救濟工作方案;組織查災、核災和災情上報;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指導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承擔國內外對我市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負責市救災募捐辦公室的目常工作。負責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督查;指導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六十年代精簡下放職工和投誠起義人員的定期補助工作。負責無固定收入重度殘疾人的救助工作,負責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對外地區的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
(六)老齡工作科
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組織宣傳老齡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指導和推動養老保障和為老年人服務工作;負責涉老社會中介組織的業務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負責與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指導老齡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監察室。
(七)財務審計
負責編制全市民政事業經費預算,擬定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鎮民政事業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本局機關行政經費(含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辦理有關捐贈款收支業務;管理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國有資產;負責局下屬單位的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的科技、統計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監察室

辦事指南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依照規範的方法和程式,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並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應當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領導,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取得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滿兩個年度,未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的;
(二)獲得的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的。
第七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 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
(二) 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
(三) 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四) 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五) 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八條 對社會組織評估,按照組織類型的不同,實行分類評估。
社會團體、基金會實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規範化建設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和誠信建設、社會評價。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和社會組織評估覆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覆核委員會),並負責對本級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評估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負責制定評估實施方案、組建評估專家組、組織實施評估工作、作出評估等級結論並公示結果。
覆核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覆核和對舉報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由7至2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覆核委員會由5至9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委員由有關政府部門、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推薦,民政部門聘任。
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委員聘任期5年。
第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 在所從事的領域具有突出業績和較高聲譽;
(三) 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
第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召開最終評估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最終評估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評估結論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可以下設辦公室或者委託社會機構(以下簡稱評估辦公室),負責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評估專家組負責對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並提出初步評估意見。
評估專家組由有關政府部門、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第四章 評估程式和方法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 發布評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 審核社會組織參加評估資格;
(三) 組織實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評估意見;
(四) 審核初步評估意見並確定評估等級;
(五) 公示評估結果並向社會組織送達通知書;
(六) 受理覆核申請和舉報……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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