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囚監禁之制

女囚監禁之制是指監獄監禁女性囚犯的法律規定。古代監獄中,對女性罪犯的監禁各朝代均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後漢書》載:婦女犯罪只有本身犯法,或是不道罪及詔書指名拘捕罪犯的從坐犯才許拘禁,此外概不得監禁。且孕婦拘禁不得戴獄具。唐《獄官令》:“婦人及流以下去機。”且有孕婦散禁及男女異獄的法律規定。

《元史·刑法志》規定:“孕婦被囚禁臨產之月,非死罪準取保獄外生產,產後20日復追入獄,無保以及死罪,不許出獄生產,但在獄內生產時可令婦人入侍。”且有男女異室監禁的規定。《大明律·刑律·斷獄》曰:“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親屬、鄰里保管,隨衙門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若孕婦犯死罪,允許收生婆入獄看視。”“女犯被囚,不許雜居,不許戴機,專設女監收容。”清律與明律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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