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

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

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是一類特殊的智慧財產權,既涉及著作權工業產權商業秘密技術秘密(Know-How)等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客體,也包括新經濟時代所湧現的,諸如域名資料庫等新型客體,甚至還有一些奧林匹克運動的特有客體,其中以奧林匹克標誌為其主要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 
  • 外文名: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 定義:一類特殊的智慧財產權,既涉及著作權、工業產權和商業秘密、技術秘密(Know-How)等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客體
分類,特點介紹,

分類

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主要有四類:
(1)屬於國際奧委會專有的權利。包括: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2)奧運會組委會在申辦、籌建以及舉辦奧運會過程中形成的權利,閉幕後(舉辦當年的12月31日以後)這些權利歸國際奧委會所有。包括:奧運會申辦委員會的標誌,奧運組委會的奧林匹克徽記,奧運會專有名稱或其組合,奧運會徽記,奧運會旗幟,奧運會的口號,奧運會吉祥物,“城市+年份”的奧運會標誌,奧林匹克火炬、儲章、獎牌和紀念章等設計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鑄模,奧運會證書,各種奧林匹克出版物、音樂作品、圖象作品,與奧運有關的各種資料庫和統計數據等。
(3)國家奧委會的權利。包括國家奧委會的名稱和徽記。在使用這類權利時,必須符合國際奧委會的有關規定。
(4)組織或個人通過合法渠道取得與奧運會密切相關的權權利。這些權利的客體主要涉及:具有奧運會電祝轉播權的節目;授權使用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的商品;與奧運會密切相關的作品;與奧運會密切相關的專利產品稈專利技術等。
前三類智慧財產權主要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契約》來行使,還須由國際奧委會授權,第四類智慧財產權主要依據各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進行保護。

特點介紹

第一,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專有民事權利,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不過,由於智力成果是精神領域的產品,使得智慧財產權的效力內容不同於所有權的效力內容。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智慧財產權為權利入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其二,同一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智慧財產權並存。
第二,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的非地域性。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效力並非無限,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但是,根據《奧林匹克憲章》之規定,奧委會可以在世界範圍內轉讓其無形資產,實施合作夥伴(TOP)計畫,洽談電視轉播權等,且其成員國都有保護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的義務。
第三,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的無期限性。傳統智慧財產權法為協調、平衡產權人利益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對權利本身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期限。但是,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是整個人類的智慧財產權,換句話說,保護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的同時就是保護整個人類社會的利益,二者是統一的。也正因如此,《奧林匹克憲章》明確規定,國際奧委會智慧財產權為永久擁有的權利,沒有時間限制。
第四,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的許可使用性。國際奧委會無形資產具有依據一定方式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效用,其使用價值具有確定性。《奧林匹克憲章》規定,無論是以商業或營利為目的,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的活動,都必須獲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准和授權批准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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