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聯邦憲法

奧地利聯邦憲法是指奧地利共和國現行憲法。1920年10月1日由奧地利國民議會通過,同年11月10日生效。I925年和I929年兩次修改。I934年極右勢力上台後被廢除。1945年奧地利第二共和國成立後宣布1920年憲法及其後兩個修正案繼續有效。1972年、1974年和1975年又三次修改。全文分為總則、聯邦立法機關、聯邦執行機關、州的立法和行政、審計監督和財政管理、憲法保護以及最後條款,共7章152條(其中有些條款已廢除)。

憲法規定,奧地利是以三權分立原則為基礎的聯邦制共和國。議會行使立法,由直接普選產生的國民議會和各州議會選派代表組成的聯邦議會組成。議會通過的法案須送總統簽署,由總理公布。聯邦總統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6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統有權召集、解散國民議會,國民議會有權提出彈劾或罷免總統_的動議。總統一般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為聯邦總理,政府成員不要求是國民議會議員,但須具備當選為國民議會議員的資格。政府對國民議會負責。國民議會設審計院和人民律師院來監督行政機關。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査權。公民不得無合法理由而迴避.投票。議員和總統候選人皆由政黨提出,參加競選的政黨可派代表進駐各級選舉委員會。憲法修正案、彈劾總統案及某些普通法案,議會通過後還須舉行公民複決。1/3的國民議會議員或聯邦議會議員聯名,始可提出憲法修正案,並須至少過半數議員出席的國民議會以2/3多數通過,還必須交付公民複決,獲有效稟的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憲法修正案。該憲法第149條列舉了至今仍然有效的憲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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