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求同法亦稱契合法。英國哲學家、經濟學家、邏輯學家約翰·斯圖亞特·
密爾(又譯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邏輯體系》(A System of Logic)一書中提出的通過比較和歸納求因應關係和協變關係的研究方法。內容是:被研究的現象在不同場合出現,而在各個場合中只有一個情況是共同的,那么這個共同情況與被研究現象之間就有因果聯繫。例如,在上一個世紀,人們還不知道為什麼某些人的甲狀腺會腫大,後來人們對甲狀腺腫大盛行的地區進行調查和比較時發現,這些地區的人口、氣候、風俗等狀況各不相同,但有一個共同的情況,即土壤和水流中缺碘,居民的食物和飲水也缺碘。由此作出結論:缺碘是引起甲狀腺腫大的原因。又如,一位叫本生的科學家在研究火焰變黃的原因時就採用了求同法。把食鹽、蘇打和芒硝(硫酸鈉)分別放到燈火上去燒,在這些不同的實驗場合中,許多情況是不同的,食鹽、蘇打、芒硝的化學組成不同,其他方面的性質也不同。但是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即都含有鈉元素。由此得出結論:鈉是火焰變黃的原因。
求同法的公式表示
求同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場合 | 先行情況 | 被研究現象 |
(1) (2) (3) | A. B. C A. D. E A. F. G | a a a |
…… | …… | …… |
所以,A情況是a現象的原因。
求同法的特點與注意事項
求同法的特點是異中求同,求同除異。作用在於:從錯綜複雜的不同場合中,排除不相干的因素,找出共同的因素,確定與被考察現象的因果聯繫。但運用求同法要注意,各場合中有無其他的共同情況,要確保各場合中的共同情況是唯一的;進行比較的場合愈多,結論的可靠性程度就愈高。表面上相同的因素不一定就是被研究現象的原因,這裡又有幾種情形:
(1)時間上先行的因素不一定就是原因,不能以先後為因果;
(2)在表面上共同的因素中包含著一些不相干的成分,還要作進一步的分析研究,找出真正的原因;
(3)雖然根據已有的材料,某一因素是已經考察的各個場合所共同的,但是進一步的考察可以發現,這個因素並不是被考察現象出現的其他場合所具有的,因此它不是被考察現象的原因;
最後,表面上不同的情況有時卻包含著重要的共同點。在運用求同法時,要善於做到在異中求同。
運用求同法的步驟
運用求同法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
①在各種不同的場合中找出可能與被研究對象的存在原因相關的情況;
②把出現該現象的幾種不同場合進行比較,排除各場合中不同的相關情況,找不同場合中的唯一共同情況,從而確定被研究對象存在的原因。
求同法適用於較簡單的涉及到判明因果聯繫的問題,得出的結論是或然性的。為提高求同法判斷因果聯繫的有效性,應注意:①要根據具體情況相應地增加比較的場合;②對共同情況加以認真分析,對唯一共同情況是否和被研究現象確有聯繫做出準確的判斷;③各種不同場合是否還有其它共同情況,防止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