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現實意義,
歷史背景
據考證,在清朝時期,京山縣宋河石人山一帶,有時因山外之人進入山內砍伐樹木柴草,強取資源,影響山民的稅賦交納而告到官府,當時官府發布公告嚴加禁止砍伐森林的行為。清朝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京山縣宋河石泉團,即今宋河鎮石人山村山民告狀說,因居住山沖,田少山多,全賴蓄植樹木、柴草變賣納賦養命。而山外畈民不思物各有主,進山砍柴割薪,不顧果木,並持眾強砍,毆傷山民。民賦何出?樹木柴草即賦命之源,遭其砍割,目睹心傷。於是山民王遲相等10人聯名上告,京山縣知縣張曾秀隨即頒布禁令,勒於碑石。禁令昭示:畈民均不許帶刀進山,砍割樹木。明示之後,倘敢仍蹈前轍,許即指名赴縣具稟,以按律究治,決不寬貸。奉憲示禁碑禁令碑文,既維護了社會治安,保障了山民的納賦之源,又嚴禁了社會上濫砍濫發森林的現象。因事出章,其法可取。
現實意義
奉憲示禁碑的建立,對京山縣宋河鎮境內的對節白蠟、松樹群落起到了很好地保護作用。清朝禁止砍伐樹木的石碑至今已樹立了220年了,保護好森林,既是保護好地球及其資源,又對人類與自然和諧共處有重要意義,奉憲示禁石碑的設立,充分體現了歷代官府對保護森林資源的關注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