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環境保護局是奈曼旗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奈曼旗環境保護工作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奈曼旗環境保護局
- 主要職能:11個
- 職能股室:2個
- 行政許可事項:5個
-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
主要職能,領導分工,機構設定,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處罰事項,行政執法依據,排污費徵收,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奈曼旗關於環境保護的具體政策並監督實施;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對奈曼旗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奈曼旗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旗境內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審定環境功能區劃。
(二)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和通遼市關於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的法規和規章。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新建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的晉升、報批、審批建議。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全旗各地、各部門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整處理全旗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蘇木鎮間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協調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旗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奈曼旗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重點城鎮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奈曼旗可持續發展綱要。
(六)制訂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備案表;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監督管理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旗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旗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及登記備案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訂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建設和管理奈曼旗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開展全旗環境質量監測以及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核安全管理工作,執行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按有關規定,協助蘇木鎮黨委、政府做好蘇木鎮環境監察員的配備和調整。
(十一)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局 長:於立輝 主持環保局全面工作。
副局長:楊靜源 協助局長分管環境管理股、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工作。負責排污收費、環境污染治理、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執法、民眾信訪等工作。
副局長:戴賽音 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宣教股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實績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務信息、環保宣教、扶貧等工作。
機構設定
奈曼旗環境保護局內設2個職能股室:辦公室和環境管理股。下設2個二級單位:環境監察大隊和環境監測站。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檢查落實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工作部署情況;承擔機關文電處理、會議組織、政務信息、安全保衛、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建設以及文秘、保密、檔案、督查、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二級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信訪、公眾舉報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以及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普法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全旗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負責環保幹部教育和崗位培訓;協調社會各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創建環境教育基地以及創建“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等;負責局機關黨支部建設工作。
2、環境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環境信息網路;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參與編制奈曼旗可持續發展綱要;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關於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嚴格實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及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組織開展全旗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管理行政稽查;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監測網,執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負責綠色食品、無公害產品認定和資質認證中的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發布重點城鎮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旗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提出新建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晉升、報批、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負責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3、環境監察大隊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監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受旗環保局委託依法對管轄排污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依法處罰;負責做好排污收費計畫和排污申報登記審核工作,並建立排污收費監察檔案;負責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等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投訴的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污染源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河流和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負責生態環境監察及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現場執法工作;承擔環保局或市環境監察支隊交辦的其他任務。
4、環境監測站
貫徹執行《全國環境監測條例》等環境監測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年度監測計畫,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各項監測質量保證制度,向社會提供公正的環境監測數據和檢測報告;對全旗各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性監測,為環境管理、環境執法和排污收費提供監測數據;承擔全旗建設項目“三同時”和限期治理項目環境工程竣工驗收監測,編制監測驗收方案和監測報告;參與旗內環境污染糾紛、信訪和污染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並根據需要出具調查監測報告,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依據;開展區域性的環境污染狀況調查研究,為決策和管理提供依據;承擔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各類監測項目;承擔環保局或市環境監測站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許可事項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3、排污申報登記;
4、核發排污許可證;
5、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行政處罰事項
1、未依法報批、重新報批環評檔案擅自開工建設的;
2、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3、拒絕現場檢查或檢查弄虛作假的;
4、拒報、謊報、錯報、漏報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5、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6、建設項目的污染設施未建成或未達標投入生產使用的;
7、夜間擅自施工的;
8、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閒置、拆除污染防止設施,污染物超標排放的;
9、引進不符合環保規定要求的技術設備;
10、建設單位未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11、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12、沒有按排污許可證或臨時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13、不按規定的時間、數額交納排污費的,騙取批准減免緩排污費的。
行政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0、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2、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13、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14、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排污費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369號令),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第31號令)等規定,對一切排污單位徵收排污費。
(一)、排污申報
1、公告:旗環保局於每年11月份在通過檔案、新聞媒體、公開欄等方式公告排污申報的有關要求。
2、一切排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旗環境監察大隊辦理排污申報。
(1)直接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簡稱排污者)於每月或每季終了後10日內填寫《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向環境監察大隊本月或本季度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等情況,並提供與污染物排放有關的資料。
(2)每年12月15日前,填報《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試行)》(或《第三產業排污申報登記簡表(試行)》、《畜禽養殖場排污申報登記簡表(試行)》),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等情況,並提供與污染物排放有關的資料。排污者申報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況,應當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實際情況和下一年度生產計畫所需排放污染物情況為依據。
(3)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4) 在大鎮城區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填報《建築施工場所排污申報登記簡表(試行)》)。
(5)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變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排污者必須分別在變更前15日內或改變後3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試行)》。
(6)排污者必須到旗環境監察大隊採取書面填表的方式進行排污申報。
3、逾期未申報的,由旗環境監察大隊在3日內立案處罰。
(二)、排污核定
1、旗環境監察大隊在每月或每季終了後10日內,依據排污者填寫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對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進行審核。逾期三個月未向旗環境監察大隊進行排污申報的,視為拒報。
2、旗環境監察大隊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依據排污者申報的《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試行)》對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進行年度審核;
3、旗環境監察大隊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排污者申報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試行)》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變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試行)》。
4、旗環境監察大隊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排污者申報的《建築施工場所排污申報登記簡表(試行)》)
5、對符合要求的,旗環境監察大隊向排污者發回經審核同意的排污申報表;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在7日內限期補報;逾期未報的,視為拒報。
6、旗環境監察大隊依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按照下列規定順序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①排污者按照規定正常使用國家強制檢定並經依法定期校驗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②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的監測方法監測所得的監督監測數據;
③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所得物料衡算數據。
④對餐飲、娛樂、服務等第三產業的小型排污者,採用抽樣測算的辦法核算排污量。
(三)、排污核定通知
1、 旗環境監察大隊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終了後5日內,依據經審核的《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試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試行)》,並結合當月或者當季的實際排污情況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向排污者送達《排污核定通知書(試行)》。
2、對拒報、謊報《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試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試行)》的,由旗環境監察大隊直接確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向排污者送達《排污核定通知書(試行)》。
(四)、排污覆核
排污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書(試行)》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旗環境監察大隊申請覆核;旗環境監察大隊應當自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覆核決定並下達《排污核定覆核決定通知書》
(五)、排污費通知
1、排污費的核算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經審核合格後,環境監察大隊根據申報表所填內容,分別計算出水污染物、氣污染物、廢渣的污染當量數和噪聲超標分貝數。依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計算應徵收的排污費。
2、排污費公告
環境監察大隊根據排污費徵收標準和經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核算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按月或按季予以公告。
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監察大隊申請覆核;環境監察大隊自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覆核決定。
3、旗環境監察大隊在公告的同時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試行)》。
(六)、排污費繳納
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試行)》之日起7日內,到旗行政審批大廳環保視窗繳納現金,並由旗行政審批辦證中心環保視窗人員開具自治區財政統一監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旗監察大隊申請減免、緩繳排污費;旗環境監察大隊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其提出的減、免、緩徵排污費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核實。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根據審核結果,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1、符合法定減、免、緩徵條件的,由旗環境監察大隊作出予減、免、緩徵排污費的決定;
2、排污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差,資金短缺,一時難以足額繳納排污費的,必須制定緩繳計畫並作出還款承諾,由旗環境監察大隊作出緩徵決定;緩繳時間超過3個月,月徵收一萬元以上的須經分管局長批准。
3、對符合法定減、免、征排污費條件的由旗環境監察大隊提出初步意見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減免徵排污費月金額二百元以下的,由旗環境察大隊研究決定,並將研究決定書面報送分管局長。
②減免徵排污費月金額在五百元以上的,由旗環境監察大隊研究,報分管局長批准。
③減免徵排污費月金額在五百元以上的,經分管局長審查後,報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4、旗環境監察大隊應在減免緩徵決定作出的2日內製作減、免、緩徵決定通知書,在3日內送達申請單位。
(七)排污費催繳
逾期未繳納的,負責徵收排污費的旗環境監察大隊從逾期未繳納之日起7日內向排污者下達《排污費限期繳納通知書(試行)》,限期的時間為7——10天。逾期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八)、拖、欠繳排污費的處罰
排污者超過限期期限,仍未繳納排污費的由旗環境監察大隊寫清未繳的數額、時間及原因,提出處罰建議,由局長簽發環境保護處罰決定書,由旗環境監察大隊送達執行。
(九)、反饋、歸檔
1、旗環境監察大隊在每月、季、半年、年底結束後,10日內向環保局報送排污費徵收情況,半年和年底,向局提交半年和年度排污費徵收分析報告。
2、有關排污費徵收的一切檔案、材料、票據及時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