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紅福寶兩全保險是一種集投資、分紅、保障為一體的投理財工具,主要滿足廣大客戶對於子女教育、婚嫁、創業、養老等中長期理財需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平洋紅福寶兩全保險
- 屬性:投理財工具
保險介紹,優勢,特色,免責條款,
保險介紹
太平洋紅福寶兩全保險是一種集投資、分紅、保障為一體的投理財工具,主要滿足廣大客戶對於子女教育、婚嫁、創業、養老等中長期理財需求。作為一款新型的期繳分紅產品,它打破了傳統期繳產品繳費期長、繳費期與保險期相同的“慣例”,將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分離,大大縮短了繳費期。
優勢
針對於保險三巨頭太平洋保險公司推出的紅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在它上市以來,廣大客戶積極參保,所收保費已逾十億元。此保險主要滿足廣大客戶對於子女教育、婚嫁、創業、養老等中長期理財需求。那么太平洋紅福寶兩全保險有哪些優勢呢?它重理財,保障是其次!作為一款新型的期繳分紅產品,它打破了傳統期繳產品繳費期長、繳費期與保險期相同的“慣例”,將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分離,大大縮短了繳費期。
具體優勢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一、適保人群廣,可給子女、孫輩投保,也可為自已或父母投保;
二、繳費短,3或5年即可完成繳費;
三、保障功能強,最高三倍意外保障;
四、領取多,每2年就可領取一次生存金保險金,也可存於賬戶累積生息;
五、保險期限活,可自主選擇10、20或30年存取方式;
六、收益豐,紅福寶兼有理財功能,每年可獲可觀紅利,紅利按每年累積利率以複利方式計息,是一款適合不同客戶需求的新型兩全理財產品。
針對於太平洋紅富兩全保險的優勢明顯,特點突出。是很多有經濟能力的人作為投資理財的好產品,還能有中長期的安全養老保障,是一款適合很多家庭的投資理財保障型產品。慧擇提示買商業投資型保險還是要看個人情況而定,買一份適合自己的保險不僅會給生活帶來更安全的保障,也會成為一種樹立投資理財的好習慣!
具體優勢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一、適保人群廣,可給子女、孫輩投保,也可為自已或父母投保;
二、繳費短,3或5年即可完成繳費;
三、保障功能強,最高三倍意外保障;
四、領取多,每2年就可領取一次生存金保險金,也可存於賬戶累積生息;
五、保險期限活,可自主選擇10、20或30年存取方式;
六、收益豐,紅福寶兼有理財功能,每年可獲可觀紅利,紅利按每年累積利率以複利方式計息,是一款適合不同客戶需求的新型兩全理財產品。
針對於太平洋紅富兩全保險的優勢明顯,特點突出。是很多有經濟能力的人作為投資理財的好產品,還能有中長期的安全養老保障,是一款適合很多家庭的投資理財保障型產品。慧擇提示買商業投資型保險還是要看個人情況而定,買一份適合自己的保險不僅會給生活帶來更安全的保障,也會成為一種樹立投資理財的好習慣!
特色
繳費期短,保障期長
繳費期限有3年、5年兩種,保險期限可長至10年、20年、30年。每份保險費1000元,3份起保,客戶可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購買的期限和份數。
及早領取,儘快獲利
繳納首年保費後,即可每兩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領取一次生存保險金,直到保險期滿,如果不領取可以累計生息。期滿時還可再領取一筆數倍於基本保險金額的滿期生存保險金。
高額生命保障
在客戶遭遇非意外身故、意外身故保障、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時,分別能獲得1倍、2倍和3倍的基本保險金額*已繳費年度的身故保險金。
保障面寬,購買方便
“紅福寶”投保範圍較寬,從出生90天的嬰兒到70周歲以下的身體健康者均可投保。客戶可以到各大銀行網點進行購買,方便、放心快捷。
免責條款
因下列第(1)至(14)項情形之一所導致的意外或者身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條款的給付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被保險人醉酒、鬥毆;
(9)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導致的傷害;
(10)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藥物過敏或精神疾患導致的傷害;
(11)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12)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
(13)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14)被保險人駕駛超載機動車,因車輛超載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契約終止,對於保險條款保險責任”中約定的任何一項保險金,如果保險公司均不承擔給付責任,則退還保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被保險人醉酒、鬥毆;
(9)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導致的傷害;
(10)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藥物過敏或精神疾患導致的傷害;
(11)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12)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
(13)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14)被保險人駕駛超載機動車,因車輛超載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契約終止,對於保險條款保險責任”中約定的任何一項保險金,如果保險公司均不承擔給付責任,則退還保險契約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