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

《太原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經2014年12月31日太原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23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批准,2015年2月2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該《條例》分總則、生產與銷售、使用、服務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6條,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
  • 公布機關: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批准時間:2015年1月23日
  • 公布時間:2015年2月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1日
公告,批准決定,條例,

公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太原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於2015年1月23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2月2日

批准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太原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的決定
(2015年1月23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審議了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2014年12月31日通過的《太原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條例

太原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
(2014年12月31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23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與銷售
第三章 使用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環境,改善生態,綜合利用資源,促進新型牆體材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保護土地和環境、改善建築功能等特性,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用於建築物牆體的建材產品。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所有建築工程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外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生產、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遵循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因地制宜、安全適用和技術創新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以城鎮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組織領導,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牆體材料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本市新型牆體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新型牆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管理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稅務、國土資源、林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受理,依法處理舉報投訴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以及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等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章 生產與銷售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註冊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
新設立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產業的要求。
現有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要求,加強技術改造,增強科技含量,提高產品質量,提升企業發展素質。
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有關政策,引導和鼓勵現有生產企業整合提升,淘汰落後產能,依法查處非法生產企業。
第十條 鼓勵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脫硫石膏等無害化工業廢棄物和建築固體廢棄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一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禁止生產沒有產品標準或者達不到產品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
禁止生產有毒有害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二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對其產品質量負責,嚴格產品出廠檢驗。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產品上標明標識。
第十三條 鼓勵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開展對新型牆體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支持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得假冒他人專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四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磚生產企業。禁止對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進行擴建。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銷售指導目錄。
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台,多渠道多形式適時發布新型牆體材料產品銷售指導目錄。
第十六條 鼓勵銷售或者購買新型牆體材料產品銷售指導目錄中的產品。
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七條 銷售者應當提供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八條 銷售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公平交易,禁止惡意競價銷售。
第十九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生產產品、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應當按照要求保質保量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外,屬於政府投資和補貼的建築工程應當按照要求保質保量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外,非政府投資和補貼的建築工程提倡使用新型牆體材料,逐步減少使用粘土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負總責。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購買、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在設計、採購、施工中使用粘土磚。
設計單位在建築工程設計中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採用新型牆體材料,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不得使用粘土磚。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情況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通過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技術標準等要求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新型牆體材料進場應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對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情況進行監理,施工單位沒有按照設計使用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報告。不得將不合格的新型牆體材料按照合格簽字。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主體竣工後牆體隱蔽前,按照屬地原則,向市新型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縣(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現場驗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市新型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縣(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因保護文物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粘土磚的,應當經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築面積和屬地原則,依據國家、省規定標準,向市新型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縣(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五條 繳納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中按設計要求全部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市新型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縣(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全額返退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基金;部分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按照使用情況同比例返退建設單位。
返退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自出具驗收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由市新型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縣(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返退建設單位。
返退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程式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結餘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二)其他。
第二十七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新型牆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牆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套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補助;
(三)新型牆體材料示範項目和農村新型牆體材料示範房建設及示範工程的補貼;
(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宣傳和培訓;
(五)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在產品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達到規定比例,經省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認定,按照國家規定免繳增值稅或者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舉辦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推介活動,交流情況、發布信息、總結經驗。
第三十條 市、縣(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對新型牆體材料的了解,營造新型牆體材料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三十一條 市新型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對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統計,綜合分析。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綜合分析報告,加強巨觀調控,防止產能過剩。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新型牆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新型牆體材料企業誠信檔案,定期公布企業誠信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組織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對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對新型牆體材料產品進行抽檢,依法查處生產劣質產品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流通領域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銷售新型牆體材料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設計、施工、監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國土資源、林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粘土磚生產企業取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土行為。
第三十八條 新型牆體材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適時通報行業信息;規範行業人員行為,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抵制惡意競爭,維護新型牆體材料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市、縣(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新型牆體材料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按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採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進行審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對進場的新型牆體材料進行檢驗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按要求對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進行監理、將不合格的新型牆體材料按照合格進行簽字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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