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社會辦醫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6〕49號),加快我市社會辦醫發展,儘快形成多元辦醫格局,滿足民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經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拓寬發展空間
(一)促進公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協調發展。按照省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及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嚴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醫院發展規模。各縣(市、區)制定和調整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時,為社會辦醫留有足夠發展空間;區域內需要調整和新建醫療機構時,優先安排社會資本進入。力爭2020年非公立醫療機構床位數和服務量占比達20%以上。按照“服務上水平、規模上等級、質量上檔次”原則,對非公立醫療機構規模和布局進行科學規劃,統一布局。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引導社會資本通過聯合、託管、兼併、購買等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的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降低公立醫院比重,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根據太原市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改制範圍,優先選擇具有辦醫經驗、社會信譽好的醫療集團、投資集團等社會力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在改制過程中,按照嚴格透明程式和估價標準對公立醫院資產進行評估,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製定改制單位職工安置辦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放寬社會辦醫準入。下放設定審批許可權,縮短審批時限,放寬準入範圍。鼓勵社會資本直接投向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鼓勵社會資本設定獨立的醫學檢驗、醫學影像、病理診斷等專業性機構。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納入我市急救網路。重點支持社會資本在城鄉結合部、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民營經濟區、婁煩縣、陽曲縣舉辦醫療機構,重點鼓勵社會資本舉辦投資規模在5000萬(不含土地)以上規模大、專業特色強、技術領先的醫療機構。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社會資本申請舉辦的非公立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等執業範圍進行審核,確保與其具備的服務能力相適應。凡符合申辦條件、具備相應資質的,予以審批並及時發放相應許可。
(三)支持醫療機構對外合資合作。進一步擴大全市醫療市場對外開放,落實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市設立醫療機構的規定。支持境外資本與我市醫療機構合資或合作舉辦具有國際先進管理經驗、管理模式、服務模式和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設備的醫療機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資本在我市舉辦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按有關規定享受優先支持政策。積極幫助外資向國家或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商務部門申請設定醫療機構。
(四)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積極發展中醫類別醫療機構,鼓勵藥品經營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支持退休醫師到基層開辦個體診所或執業。鼓勵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引導向規模化、多層次方向發展。允許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在鄉(鎮)及村開辦只提供經考核合格的傳統中醫診療服務的中醫一技之長診所,或在鄉(鎮)及村設定的中醫門診部或中醫診所執業,只提供經考核合格的傳統中醫診療方法。
(五)支持社會辦醫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在養老機構設立醫療點或提供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鼓勵社會辦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範圍。
二、提升服務能力
(六)扶持社會辦醫做強做大。引進國內知名企業投資或合作辦醫,探索開展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試點工作,扶持特色明顯、療效確切、在市內外有影響力的專科專病醫院,打造醫產研結合、跨地域連鎖的醫院管理集團,培育醫養融合型機構,形成“以醫促養、以養帶產”發展模式。引導有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向高水平、高技術含量、良好社會信譽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通過資源整合、建立醫聯體、連鎖經營、託管共建、接受培訓等方式,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向專、精、優的方向發展。大力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具有國內外領先水平的醫院管理集團、區域醫療中心、開展特色診療服務的中醫(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機構(含戒毒康復治療)及精神、康復、護理、老年病、養生保健等特色專科和品牌連鎖醫療機構。逐步建立政府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市場提供個性化、高端化、特色化服務的醫療服務體系。
(七)加強社會辦醫人才隊伍建設。社會辦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百千萬衛生人才培養工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全科醫生培養、繼續醫學教育、參加學術活動、科研立項、重點學科和專科建設、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平等吸納社會辦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進入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等組織。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技術職稱考評、科研課題招標及成果鑑定、臨床重點學科建設、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及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資格認定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八)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間有序流動。認真貫徹落實《太原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醫務人員在公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間流動時,有關單位和部門按規定予以辦理執業變更、人事勞動關係銜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檔案轉接等手續。
(九)提高社會辦醫服務能力。鼓勵大型公立醫療機構通過託管、對口支援、納入醫聯體等方式幫扶社會辦醫療機構,提高其規範化管理和醫療科研水平。將社會辦醫納入全市臨床重點專科評選範圍。
(十)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資源共享。推動同級醫療機構間影像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會辦醫可將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病理診斷及消毒供應委託給其他醫療機構。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建立雙向轉診關係,提高醫療衛生資源整體效率。
三、最佳化發展環境
(十一)審批登記政策。發展改革、衛生計生、民政、商務、工商、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質監等部門要按照我市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登記手續的有關規定,對社會辦醫相關審批、登記提供便捷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申辦醫療機構相關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
(十二)土地政策。各級政府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將社會辦醫所需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為社會辦醫儲備用地。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相關部門可以採用劃撥、協定出讓或租賃的方式為社會辦醫提供建設用地。
(十三)財政金融政策。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範圍,在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並逐步擴大購買範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路,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獲得政府補償。支持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
(十四)稅收政策。積極落實社會辦醫各項稅收政策。對社會辦醫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醫占用耕地免徵耕地占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其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五)價格收費政策。社會辦醫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政策,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對社會辦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物價局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晉財綜〔2014〕86號),減半或全部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六)醫療保險政策。取消醫保、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準入時限。包括社會辦醫在內的醫療機構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即可申請醫保、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及時納入定點範圍。醫保、新農合定點社會辦醫執行與同級公立醫院相同的支付政策,並及時結算和劃撥城鎮醫保、新農合統籌基金。規範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保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結算辦法。
(十七)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政策。不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重點考核機構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在保證相關技術要求標準不降低的基礎上,對於服務範圍、服務量等非技術標準原則上不做要求。根據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批准的執業範圍、醫院等級、服務人口數量、醫療技術水平等,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
(十八)信息共享政策。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權益。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全市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四、加強監督管理
(十九)加強對社會辦醫的日常監管。將社會辦醫納入等級醫院評審、醫療監督執法和醫療質量控制體系,促進規範化、精細化管理,納入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和醫師定期考核管理範疇,促進良性發展。加強社會辦醫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培訓,促進規範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推進信息公開並納入全市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將社會辦醫相關數據、資料和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全市醫療衛生統計範圍。規範醫療廣告和相關信息發布。
(二十)依法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探索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退出機制。
(二十一)將社會辦醫納入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管理體系。社會辦醫發生醫患糾紛,各級政府及衛生計生、綜治、公安等部門積極指導支持其依法依規處置,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診療秩序。司法行政部門積極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受理、調解涉及社會辦醫醫療糾紛。鼓勵社會辦醫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多形式職業保險。
各有關部門於2016年8月底前,按照本意見精神出台相關配套方案,並報市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