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全面、及時了解社會以及公眾立法需求,讓基層民眾和專業人員直接參與政府立法過程,有效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繫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3日
- 發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解讀2,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繫點的設立和立法聯繫點參與政府立法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立法聯繫點設立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多樣性,兼顧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不同地域、行業、領域的立法需求。
第四條 立法聯繫點的選取擬定、服務管理、培訓指導和考評調整等工作由市司法局具體承辦。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西山示範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設立立法聯繫點工作,並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條 立法聯繫點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積極參與地方立法工作。
第七條 立法聯繫點由基層單位聯繫點和專業機構聯繫點組成。
基層單位立法聯繫點的擬定應當注重代表性,能夠密切聯繫民眾,反映所在區域、行業和基層民眾的立法訴求。
專業機構立法聯繫點的擬定應當注重專業性,配備一定數量具有研究分析法律問題能力的專職人員。
第八條 市、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縣(市、區)司法局、司法所作為立法聯繫點的,由市司法局擬定。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民委員會立法聯繫點的設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推薦;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團體等組織可經政府有關部門指定機構推薦或自薦為立法聯繫點備選單位。立法聯繫點名單經市司法局初審,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立法聯繫點加掛“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繫點”牌匾。
第九條 立法聯繫點實行動態管理。市司法局每年對立法聯繫點工作進行年度評估,不能承擔工作任務的,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 立法聯繫點作為基層單位和專業機構直接參與政府立法活動的重要載體,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對立法規劃及年度立法計畫提出意見建議;
(二)參與政府立法調研、座談、論證,對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開展政府規章立法立項、實施情況調研評估工作;
(四)及時反映基層單位、民眾提出的立法建議和要求;
(五)及時反映法規、規章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建議;
(六)配合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七)其他政府立法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作為市政府立法聯繫點工作主管部門,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在擬定立法計畫項目、開展立法評估及立法項目起草審查工作中,徵求立法聯繫點意見;
(二)組織立法聯繫點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旁聽、列席市人民政府立法會議;
(三)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定期與立法聯繫點開展工作交流;
(四)利用網站、機關內刊積極介紹推廣立法聯繫點工作經驗、探討工作方法;
(五)定期對立法聯繫點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指導,提供相關法規規章彙編及學習資料;
(六)必要時組織立法聯繫點調研考察,組織立法聯繫點之間開展工作交流;
(七)收回被撤銷立法聯繫點的“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繫點”牌匾;
(八)建立信息交流工作平台,暢通立法聯繫點信息反饋渠道,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 立法聯繫點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立法聯繫點工作。
第十三條 鼓勵立法聯繫點自主開展立法調研工作。立法聯繫點可根據市司法局委託就特定事項開展調研評估。
第十四條 立法聯繫點應當發揮本行業、本單位優勢,拓寬聯繫渠道,創新工作方法,廣泛收集意見,充分注重反饋意見的代表性、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不斷提高反饋意見建議質量。
第十五條 立法聯繫點收到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立法背景資料和其他徵求意見的檔案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反饋意見,並保存好立法聯繫相關工作檔案。對有保密要求的檔案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西山示範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收到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後,可以採用多種方式靈活組織所在地立法聯繫點開展立法徵集意見建議等相關活動。
第十七條 立法聯繫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在政府立法經費中專項列支。市司法局根據立法聯繫點工作開展情況,對立法聯繫點予以經費補助。
第十八條 對在政府立法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立法聯繫點及其工作人員,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西山示範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現將《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繫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解讀
立法聯繫點作為協助收集政府立法工作相關信息的固定聯繫單位,是社會各界直接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常態化互動平台。建立立法聯繫點,就是將聽取意見的觸角延伸到基層,將公眾參與直接引入立法過程。《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繫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太原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明確了立法聯繫點的適用範圍、設立條件、設立程式和職責等規定,就此,針對《辦法》中公眾普遍關心的有關問題,記者採訪了太原市司法局局長張彤、太原市司法局立法一科科長趙順偉。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辦法》制定出台的政策依據和重大意義
張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健全徵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推進立法精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太原市制定出台該《辦法》,就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暢通基層單位組織和人民民眾參與政府立法渠道,充分發揚民主、匯聚民意、集中民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進程,全面提升地方政府立法工作質量,持續做好示範引領全省政府立法工作,實現太原市地方政府立法挺進全國政府立法第一方陣的工作目標。
立法聯繫點制度的建立,有助於把立法的過程變成傾聽民聲、協調利益、化解矛盾、宣傳法治的過程,是人民民眾和社會組織直接參與立法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地方立法機關面向百姓、走進民眾、深化開門立法的經常性互動工作平台。立法聯繫點是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立法精神,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立法聯繫點是地方立法制度化、體系化充分保障人民民眾和社會團體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形式。立法聯繫點是立法機制創新密切立法機關與專業單位組織和人民民眾的聯繫,更是增強專業單位和基層民眾參與立法的民眾基礎組織。
記者:太原市在建立立法聯繫點的設立主體和設立原則是什麼
趙順偉:太原市司法局是市政府立法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任務。針對立法聯繫點工作的開展,《辦法》第四條規定:立法聯繫點的選取擬定、服務管理、培訓指導和考評調整等工作由太原市司法局具體承辦。
設立原則是制度建設的重要環節,為此,第三條規定:立法聯繫點設立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多樣性,兼顧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不同地域、行業、領域的立法需求。這樣規範,既重視了設立點的代表性和多樣性,還兼顧了立法工作的實質性要求。
記者:《辦法》關於立法聯繫點分類、設立程式、設立撤銷方面有哪些規定
張彤:立法聯繫點多元化多樣性,應當具有廣泛性普遍性。為此,《辦法》第七條規定:立法聯繫點由基層單位聯繫點和專業機構聯繫點組成。
基層單位立法聯繫點的擬定應當注重代表性,能夠密切聯繫民眾,反映所在區域、行業和基層民眾的立法訴求。
專業機構立法聯繫點的擬定應當注重專業性,配備一定數量具有研究分析法律問題能力的專職人員。
此條將立法聯繫點按照客群不同的“一般代表性”和“特殊專業性”相區別和相兼顧進行了兩類區分。
同時,本制度設計了三種模式設立立法聯繫點:第八條規定:市、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縣(市、區)司法局、司法所作為立法聯繫點的,由市司法局擬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民委員會立法聯繫點的設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推薦;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團體等組織可經政府有關部門指定機構推薦或自薦為立法聯繫點備選單位。立法聯繫點名單經市司法局初審,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立法聯繫點加掛“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繫點”牌匾。這三種設立模式分別是:直接確定式,組織推薦式,推薦自薦式。
立法聯繫點設立撤銷,《辦法》第九條規定:立法聯繫點實行動態管理。太原市司法局每年對立法聯繫點工作進行年度評估,不能承擔工作任務的,適時予以調整。
記者:《辦法》對於立法聯繫點分類是如何規定的,立法聯繫點有哪些相關職責
趙順偉:設立立法聯繫點從形式分類上分為兩類:基層單位和專業機構立法聯繫點。立法聯繫點的重點在發揮職能作用是工作的重點,為此,為立法工作提供優質高效的意見建議特別重要,所以,《辦法》第十條規定:立法聯繫點作為基層單位和專業機構直接參與政府立法活動的重要載體,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對立法規劃及年度立法計畫提出意見建議;
(二)參與政府立法調研、座談、論證,對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開展政府規章立法立項、實施情況調研評估工作;
(四)及時反映基層單位、民眾提出的立法建議和要求;
(五)及時反映法規、規章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建議;
(六)配合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七)其他政府立法相關工作。
這樣規定,為立法聯繫點開展相關工作明確了工作清單式的服務義務,便於立法聯繫點對照規範化規定開展立法相關工作。
記者:請問,除了上述這些規定外,《辦法》還對哪些問題作出了規定
張彤:為了保障立法聯繫點的正常運轉,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用於其自身建設中開展相關立法的工作。為此,《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立法聯繫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局在政府立法經費中專項列支。市司法局根據立法聯繫點工作開展情況,對立法聯繫點予以經費補助。
另外,為了保障和增強激勵機制,增強立法收集等工作效果,《辦法》第十八條還就對在政府立法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立法聯繫點及其工作人員,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等方面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記者:為什麼說立法聯繫點制度的建立是政府立法顯示了接地氣、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車”作用
趙順偉:建立立法聯繫點制度,初衷是可以把民眾的建議原汁原味反映上來。建立立法聯繫點,就是為了將聽取意見的觸角延伸到基層,將公眾參與直接引入立法過程,拓寬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目標是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立法聯繫點注重向人民民眾做好立法徵集解讀工作,能夠把“法言法語”轉化成民眾通俗易懂的語言,潛移默化地加強區域化法治意識。
要讓專業的意見滲透到法律條款中。立法工作往往涉及專業領域的問題,在廣泛徵集基層民意的同時,注重徵集專業人士的意見,也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方面。
立法聯繫點使立法工作走入尋常百姓家,增強了公眾對民主法治的認可,促使更多法律人士參與社會治理。立法工作就在人民民眾家門口,每個人都可以參與,這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立法聯繫點除了能及時反饋基層立法的意見建議,還是社情民意的匯聚點,將立法民意轉化民意立法。
記者:《辦法》已經開始實施,落實是好政策的重頭大戲,請問,太原市司法局將怎么抓好立法聯繫點辦法的貫徹落實.
張彤:立法聯繫點工作,既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又是一項重要的任務,我們按照“啟動可操作、運行可持續、工作可維繫”的原則,積極探索立法聯繫點“收集、參與、反饋、宣教”等工作模式,為推進太原市立法工作科學化民主化不斷積累有益經驗。積極探索、大膽實踐,不斷完善聯繫點制度機制,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強化配套措施,做到“三個強化”。一是強化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立法機關和立法聯繫點工作人員隊伍,逐步穩健提升立法聯繫點工作專業化水平;二是強化指導培訓,分批逐步強化涉及政府立法和立法聯繫點人員的法治意識和專業技能,加大指導培訓力度,保障徵集和反饋立法徵求意見任務高質量完成;三是強化經費支持,補充立法聯繫點開展工作經費,我們將任務數量和工作業績相結合對聯繫點適當補助,為其開展調研、徵求意見、立法宣傳等必要活動提供適當經費保障。
其次,創新工作機制,堅持“三個融合”。一是堅持政府法治與立法聯繫點建設相融合,有效夯實立法民意堅實基礎,拉近民眾和立法工作距離,潛移默化推進政府立法和法治實踐;二是堅持立法建議徵集與基層輿情監測相融合,在建議徵集中,摸清民眾的所思所想,掌握基層輿情動態,徵集來自一線的最新民意信息,營造立法為民所用、為社會所用、為政府所用良好環境;三是堅持立法主體意志與立法聯繫點民意相融合,注重發揮立法聯繫點廣泛性和民眾性特點,通過廣泛的地方立法政府立法參與,讓人民民眾真正享有更多現實的參與感、獲得感。
解讀2
一、關於立法聯繫點的設立主體和設立原則規定。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任務。為此,《辦法》第四條規定:“立法聯繫點的選取擬定、服務管理、培訓指導和考評調整等工作由市司法局具體承辦。”設立原則是制度建設的重要環節,為此,第三條規定:“立法聯繫點設立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多樣性,兼顧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不同地域、行業、領域的立法需求。”這樣規範,既重視了設立點的代表性和多樣性,還兼顧了立法工作等實質性要求。
二、關於立法聯繫點分類、設立程式、設立撤銷。立法聯繫點多元化多樣性,應當具有廣泛性普遍性。為此,《辦法》第七條規定:“立法聯繫點由基層單位聯繫點和專業機構聯繫點組成。
基層單位立法聯繫點的擬定應當注重代表性,能夠密切聯繫民眾,反映所在區域、行業和基層民眾的立法訴求。
專業機構立法聯繫點的擬定應當注重專業性,配備一定數量具有研究分析法律問題能力的專職人員。”此條將立法聯繫點按照客群不同的“一般代表性”和“特殊專業性”相區別和相兼顧進行了兩類區分。同時,本制度設計了三種模式設立立法聯繫點:第八條規定:“市、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縣(市、區)司法局、司法所作為立法聯繫點的,由市司法局擬定。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民委員會立法聯繫點的設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推薦;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團體等組織可經政府有關部門指定機構推薦或自薦為立法聯繫點備選單位。立法聯繫點名單經市司法局初審,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立法聯繫點加掛“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繫點”牌匾。”這三種設立模式分別是:“直接確定式;組織推薦式;推薦自薦式。”立法聯繫點設立撤銷,《辦法》第九條規定:“立法聯繫點實行動態管理。市司法局每年對立法聯繫點工作進行年度評估,不能承擔工作任務的,適時予以調整。”
三、關於立法聯繫點分類及相關職責規定。設立立法聯繫點重點在立法聯繫點發揮職能作用,為立法工作提供優質高效的意見建議,為此,《辦法》在第十條規定“ 立法聯繫點作為基層單位和專業機構直接參與政府立法活動的重要載體,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對立法規劃及年度立法計畫提出意見建議;
(二)參與政府立法調研、座談、論證,對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開展政府規章立法立項、實施情況調研評估工作;
(四)及時反映基層單位、民眾提出的立法建議和要求;
(五)及時反映法規、規章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建議;
(六)配合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七)其他政府立法相關工作。”上述這樣規定,為立法聯繫點開展相關工作明確了工作清單式服務義務,便於立法聯繫點對照規範化規定開展立法相關工作。
四、關於政府支持和保障立法聯繫點的服務規定。立法聯繫點是市政府設立的立法信息收集的集散單位組織,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解決其存在問題是保證其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為此,《辦法》第五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西山示範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設立立法聯繫點工作,並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作為政府及相關部門在使用設立的立法聯繫點時,可以充分利用其優勢開展立法相關活動。因此,第十六條規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西山示範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收到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後,可以採用多種方式靈活組織所在地立法聯繫點開展立法徵集意見建議等相關活動。”
五、關於對立法聯繫點的經費保障和激勵管理。為保障立法聯繫點的正常運轉,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從實際工作情況出發,其他兄弟省市均向立法聯繫點撥付必要的工作經費,用於其自身建設和開展相關立法工作。因此,《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立法聯繫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在政府立法經費中專項列支。市司法局根據立法聯繫點工作開展情況,對立法聯繫點予以經費補助。”另外,為了保障和增強激勵機制,增強立法工作效果,《辦法》第十八條還就對在政府立法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立法聯繫點及其工作人員,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等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
市政府建立立法聯繫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可以使政府立法發揮好接地氣、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車”作用。一是可以把百姓的建議原汁原味反映上來。建立立法聯繫點,就是為了將聽取意見的觸角延伸到基層,將公眾參與直接引入立法過程,拓寬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立法聯繫點還要注重向人民民眾做好解釋工作,善於把“法言法語”轉化成民眾通俗易懂的語言,潛移默化地加強法治教育。二是要讓專業的意見滲透到法律條款中。立法工作往往涉及專業領域的問題,在廣泛徵集基層民意的同時,注重徵集專業人士的意見,也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體現。三是通過制定《辦法》希望更多熟悉情況的公眾參與進來。立法聯繫點使立法工作走入尋常百姓家,增強了公眾對民主法治的認識,促使更多法律人士參與社會治理。立法工作就在家門口,每個人都可以參與,這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立法聯繫點除了能及時反饋基層立法的意見建議,還是社情民意的匯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