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號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已於2011年7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黃興國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
維護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綜合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實行綜合管理的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成立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決定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人民政府設立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站區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日常綜合管理、協調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與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相關的道路運輸、公共運輸、環境保護、文化、衛生和新聞出版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四)擬定並具體實施鐵路客運車站地區應急預案;
(五)完成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綜合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本市公安機關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派出機構依法對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社會治安、消防、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實施管理,並接受站區辦的統一協調,支持和配合站區辦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條 鐵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做好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附屬地上、地下公共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運營和管理,由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並接受站區辦的監督。
第九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內其他資產所有人對其所有設施的養護、維護、運營和管理,應當符合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統一要求,並接受站區辦的監督。
第十條 毗鄰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人民政府做好鐵路客運車站地區周邊的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站區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精簡高效,創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優質服務。站區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機關辦理涉及市容環境、市政園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許可事項,可能影響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管理秩序的,應當在審核批准前徵求站區辦的意見。
第十三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道路交通、路燈照明的綜合管理工作,應當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類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公共服務設施設定應當科學合理,方便民眾;各種指示標誌應當清晰明確,整潔美觀;損壞的設施、設備應當及時更換、維修,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的出租汽車、公共汽車、長途客車等車輛應當規範有序運營,無拒載、搶行、強行招攬業務等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禁止下列違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為:
(一)占用廣場和道路擺攤設點、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或採用流動方式兜售物品;
(二)擅自設定戶外廣告、標語;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為。
第十七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禁止下列違反交通、客運管理的行為: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
(二)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在非運營區域、道路上停車候客、招攬業務的;
(三)出租汽車拒載、擾亂站點秩序的;
(四)長途客車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和客運管理的行為。
第十八條 天津鐵路客運車站地區禁止下列妨礙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
(二)強行為旅客介紹食宿;
(三)為營運車輛招攬業務;
(四)散發廣告宣傳品;
(五)三輪車、人力車載客經營;
(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從事商業經營招攬顧客;
(七)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
(八)其他妨礙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由站區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站區辦行使行政處罰權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對違法行為人應當先進行教育,並責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對違法行為輕微、危害不大,經教育即時改正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站區辦對超出管轄範圍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通知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站區辦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30日發布的《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