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試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目的在於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複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
第二條 考試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應保證考試的有效性、公平性和嚴肅性。凡屬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都要進行學期考核,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也要進行考核。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三條 考試工作在主管教學工作的校長和教務處處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組織協調、安排落實。
第四條 各部門領導班子要認真抓好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在期末考試前要召開“三會”,即:
一、領導班子辦公會。研究落實本部門考試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監考工作會。組織監考教師學習領會學校有關考試的規範檔案精神,安排布置有關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
三、學生動員會。申明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態度對待考試,以真實的成績證明自己,在考試過程中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德和作風。
第三章 考試安排
第五條 依據校歷安排,每學期的最後兩周作為期末考試周。各學院、教學系部依據教務處下發的《期末考試通知》安排期末考試工作。考試周內每場考試時間以2小時為限。如有特殊情況,主考系可以申請調整考試時間,調整時間不超過30分鐘。
第六條 全校統考課程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考試時間,專業課考試時間由開課系負責安排並通知每門課程任課教師。
第七條 隨堂考試原則上在教學周的最後一周進行,任課教師應認真對待隨堂考試,保證考試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隨堂考試課程應填寫考場記錄。
第八條 期末考試周內按考生隔列就座原則安排考場。各系部在考前應提前清理考場環境,並將書桌倒置朝向教室前方。
第九條 考生30人以下(含30人)的考場安排兩名監考教師,考生30至60人(含60人)的考場安排三名監考教師,考生60人以上的考場安排四名監考教師。
第四章 考試方式與命題
第十條 考試方式
在期末考試周內考試的課程必須閉卷筆試。隨堂考試的課程經主講系(部)主管教學的主任批准後任課教師可以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以及教學要求安排閉卷、開卷、筆試、口試、論文、實驗設計、方案策劃、軟體策劃等多種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考試命題
一、試卷命題應以教學大綱為依據,重點考核學生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況,著重檢查學生對本門課程基本內容的掌握運用,同時也應檢查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試卷命題要合理掌握深度、廣度,有利於啟發和引導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造能力。
二、除全校任意選修課以外的所有考試課程必須由任課教師準備難易程度相仿、試題份量相當、試題重複率不超過20%的A、B兩套試卷,試卷要註明考試課程名稱、考試班級、考試學期、每道試題的分值。各系(部)主管教學的主任應當對命題科學性、難易度、覆蓋面和題量及試卷格式規範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並進行調整。
三、所有試卷庫試卷和AB卷應在命題的同時制定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應詳盡表述每個要點,並註明每個要點的分值。
第五章 試卷管理
第十二條 考試用卷
根據《天津財經大學試卷庫建設與管理規定》要求,使用試卷庫的課程期末考試由教務處從該門課程的試卷庫中隨機抽取考試用卷,實行“
教考分離”。其它課程考試由系(部)主管教學的主任在兩套試卷中隨機抽取一套作為考試用卷,另一套作為備用試卷。
原則上,同一專業開設的使用相同教材的同名課程,期末考試應使用統一試卷。
第十三條 試卷的印刷與保管
一、期末考試試卷印刷費由學校統一支付。
二、使用試卷庫考試的試卷由教務處統一印刷、保管。考試前一天,各系指派專人到教務處指定地點領取試卷。
三、其他課程的考試用卷由各系(部)安排任課教師命題並按標準格式(見校園網教務處下載專區)使用B5紙列印試卷,經系(部)主管教學的主任審定後,由課程主講系(部)組織印刷,期末考試周開始之前由任課教師送交各開課系,由開課系指派專人封存保管。期末考試周前一周內,各部門將每門課程的試卷連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A、B卷各一份)裝入檔案袋密封,註明課程名稱、專業班級及使用和備用情況,交教務處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試卷的批閱、分析與存檔
一、主考教師應於考試結束當日到學生所在系領取試卷,清點試卷份數、頁數並簽字確認,考試結束後兩周內,按閱卷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完成試卷的批閱工作。閱卷過程中要嚴格掌握評分標準,認真負責,公正科學。
二、全校統考課程應由課程主講系(部)統一安排任課教師集體閱卷,採取密封試卷,分題流水作業的方式批閱試卷。系(部)要在閱卷過程中指派骨幹教師按照統一的評分標準對閱卷質量進行檢查,如發現評分與標準不符、判分寬嚴失當、成績書寫不規範等問題,應及時解決。
三、試卷批閱完成後任課教師必須認真填寫試卷分析表,試卷分析應針對卷面情況進行分析,避免流於形式。
四、試卷評閱分析工作完成後,由課程主講系(部)組織任課教師以教學班為單位將試卷裝訂成冊,並開列全部存檔試卷清單報教務處。試卷冊的裝訂順序為試卷封皮、成績冊、考場記錄、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試卷分析、試卷。僅有答題卡的試卷在裝訂時還應加入一份樣卷。試卷封皮及試卷分析的各項信息應填寫齊全。下一學期開學後教務處對各系(部)試卷進行檢查並於檢查結束後集中收取試卷存檔。未經系(部)主管教學的主任批准、教務處同意,任何人不準調閱試卷。試卷保存至學生畢業離校後一年。
第六章 成績評定、保管與查詢
第十五條 成績評定
一、考試成績採用百分制計分,課程總評成績按平時成績占30%、期末考試成績占70%的比重計算,學生成績單平時、期末、總評三項成績均按百分制登記。平時成績可由平時作業、測驗、出勤、學習態度等內容構成,其構成比重、評分標準由講授該課程的教研室負責組織任課教師共同確定,報系(部)主管教學的主任審定。
二、任課教師應嚴格按照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比例計算學生總評成績,並在提交成績前仔細進行覆核。
第十六條 成績登錄與提交
任課教師應於每學期期末考試周結束後兩周內完成成績登錄工作,並將教師本人和系(部)主管教學的主任簽字並加蓋系(部)公章的學生成績單提交給教務處教學管理科統一保管。
第十七條 成績查詢
申請覆核成績的學生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系(部)主管教學的主任簽字批准、教務處同意後,課程主講系(部)教研室組織教師進行覆核,覆核結果經系(部)主管教學的主任審定後報送教務處備案,教務處將覆核結果匯總後反饋給學生所在系,由所在系告知學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暗示教師變更考生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