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財經大學公共安全管理規定,2012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財經大學公共安全管理規定
- 性質:規定
- 類別:公共安全管理
- 時間:2012年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共活動,第三章 校門、校園,第四章 防火,第五章 教學、科研、辦公部位,第六章 學生公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公共安全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公共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依靠民眾、誰主管誰負責、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認真落實安全工作綜合治理責任制,對所屬人員進行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防火、治安、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是學校各級組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全校師生員工應加強法律、校紀的學習,增強法制紀律觀念和安全防範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危害國家利益,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擾亂公共秩序,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人人有權制止,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報告、作證;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發生案件和安全事故,在制止、報告的同時,應注意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第六條 依照有關法規和學校規定,校保衛處對全校的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並履行相關的校園防火、治安管理職能。
第七條 凡在本校內學習、工作、居住、施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公共活動
第八條 在學校內舉行校、院(系)兩級組織的正常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之外的室內外集會、演講、講座、報告會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提前72小時經學生工作部、國際交流處等主管部門同意後由主管部門書面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並報校辦公室備案。書面申請應註明活動的目的、內容、形式、人員範圍、人數、時間、地點和組織者的姓名。學校最遲在舉行時間24小時前將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通知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通知組織者。法律、法規要求應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的,需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舉行上述活動不得違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公共財產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舉行跨校際、跨院系、跨部門的大型文化、體育、娛樂活動須由學生工作部、體訓部、工會等主管部門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院系或部門範圍內的群體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須經院系或部門負責人審批。法律、法規要求應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的,需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大型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的內容應健康向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校內群體性活動時間一般不得超過當日23時。
第十一條 舉行大型群體性活動,組織者和場地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活動的秩序和安全負責。活動舉行前組織者應制定保證秩序和安全的各項措施,並於舉行活動24小時前將安全措施和校領導同意舉行活動的批示意見通報保衛處。舉辦大型群體活動的安全措施,必須包括:指定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維持秩序、負責安全與救護;制定處置消防、治安等安全問題的預案;室內活動要保證疏散通道暢通,安全門能隨時開啟,消防器材充足;夜間應配備應急照明裝置;參加人數應視場地情況限定在有關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場地設施堅固無危險;活動結束時對活動場地進行安全檢查。活動中發生火險等安全事故或治安問題,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報告保衛處。
第十二條 一般性文體娛樂活動(如小型舞會和規模較小的放映活動),應遵守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規定。
第三章 校門、校園
第十三條 本校師生員工、家屬、臨時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進入校門,應主動出示本人工作證、學生證、家屬證、臨時出入證和學校制發的其他證明其本人身份的證件,接受校門警衛人員的檢查。
第十四條 來訪人員進入學校,應出示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在校門警衛室辦理來賓登記手續後方可進入(外籍、港澳台人員須經國際交流處同意)。
第十五條 新聞記者(包括外籍、港澳台記者)需憑記者證、採訪介紹信或市外事機關專門介紹信,經校辦公室、宣傳部批准並通知保衛處後方可進入本校採訪。
第十六條 外單位來本校組織活動,須經校辦公室同意並通報保衛處後入校。
第十七條 未經允許不準在校園內擺攤、設點進行經商活動。
第十八條 不準在校園內私自安裝音響設備。廣告、通知應張貼在指定的位置。校外人員未經允許不準在校園內張貼散發宣傳品。
第十九條 各部門及個人訂閱的報刊應送至學校收發室,送報人、車除到收發室外,不得前往學校其他地點。訂購飲用桶裝水的部門應出具書面證明由送水單位到保衛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校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本校遊覽、散步、進行文體活動或穿行。
第二十一條 嚴禁將動物帶入學校。
第二十二條 嚴禁在校園內非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校內有關部門組織的有少量教職工家屬參加的在校園內進行的體育鍛鍊活動,組織者應將參加鍛鍊的教職工家屬的基本情況造冊報保衛處,經批准並登記領證後,方可憑證入校並在指定地點進行鍛鍊。
第二十四條 校園內嚴禁袒胸赤膊、酗酒滋事、吵鬧、打架鬥毆、聚眾賭博或進行其它違法、違紀活動。
第二十五條 校門每日23時至次日6時關閉,在此時段出入校門的人員應主動出示證件,接受校門警衛人員詢查,經警衛人員同意並登記後方可進出。
第二十六條 校園靜校時間為每日23時至次日6時。靜校後非保衛人員不得在校園內活動,特殊情況應攜帶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主動接受保衛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 攜帶公、私物品出校,應持本部門開具的保衛處統一制發的出門證(出門證內容應填全,部門主管人員簽字、蓋章),自覺接受校門警衛人員審驗。特定物品出校,應經主管部門開具出門證。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可持本人證件、行車執照、駕駛證到保衛處領取機動車入校證,持此證機動車可入校,在規定的道路、區域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九條 因公需經常進入學校的非本校的三輪以上機動車,應持接待部門證明,到保衛處辦理入校車證,憑此證入校。
第三十條 各種車輛出入校門,應停車主動接受校門警衛人員檢查。臨時來校的公務來訪人員的機動車需憑有效證件,在校門警衛室換領準入證後方可入校。因私接送人的機動車不得入校。給學校運送大宗圖書、設備和運送病人之外的計程車禁止入校。
每日23時至次日6時,機動車出入校門須經保衛處總值班室許可。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不準鳴號,不準練習駕駛;應按規定道路行駛,並應在指定地點停放;機動車出入校門及彎道行駛,應注意避讓;一切車輛須避讓行人。
第三十二條 靜校時段內,因故並經同意不離校的非本校機動車應存入機動車停車場;本校公用機動車應停放在汽車庫等安全地點;非機動車放入學校非機動車停放處。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因施工需要在圍牆處開設大門應設專人值守,施工單位一切人員、物資均應從此門出入,不得穿行校園;施工單位套用檔板將施工現場與校園完全隔離。
第二十二條 嚴禁在校園內非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校內有關部門組織的有少量教職工家屬參加的在校園內進行的體育鍛鍊活動,組織者應將參加鍛鍊的教職工家屬的基本情況造冊報保衛處,經批准並登記領證後,方可憑證入校並在指定地點進行鍛鍊。
第二十四條 校園內嚴禁袒胸赤膊、酗酒滋事、吵鬧、打架鬥毆、聚眾賭博或進行其它違法、違紀活動。
第二十五條 校門每日23時至次日6時關閉,在此時段出入校門的人員應主動出示證件,接受校門警衛人員詢查,經警衛人員同意並登記後方可進出。
第二十六條 校園靜校時間為每日23時至次日6時。靜校後非保衛人員不得在校園內活動,特殊情況應攜帶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主動接受保衛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 攜帶公、私物品出校,應持本部門開具的保衛處統一制發的出門證(出門證內容應填全,部門主管人員簽字、蓋章),自覺接受校門警衛人員審驗。特定物品出校,應經主管部門開具出門證。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可持本人證件、行車執照、駕駛證到保衛處領取機動車入校證,持此證機動車可入校,在規定的道路、區域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九條 因公需經常進入學校的非本校的三輪以上機動車,應持接待部門證明,到保衛處辦理入校車證,憑此證入校。
第三十條 各種車輛出入校門,應停車主動接受校門警衛人員檢查。臨時來校的公務來訪人員的機動車需憑有效證件,在校門警衛室換領準入證後方可入校。因私接送人的機動車不得入校。給學校運送大宗圖書、設備和運送病人之外的計程車禁止入校。
每日23時至次日6時,機動車出入校門須經保衛處總值班室許可。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不準鳴號,不準練習駕駛;應按規定道路行駛,並應在指定地點停放;機動車出入校門及彎道行駛,應注意避讓;一切車輛須避讓行人。
第三十二條 靜校時段內,因故並經同意不離校的非本校機動車應存入機動車停車場;本校公用機動車應停放在汽車庫等安全地點;非機動車放入學校非機動車停放處。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因施工需要在圍牆處開設大門應設專人值守,施工單位一切人員、物資均應從此門出入,不得穿行校園;施工單位套用檔板將施工現場與校園完全隔離。
第四章 防火
第三十四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民眾相結合的原則,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01年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保護消防設施,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檢舉、控告和制止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院、系、處室和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其消防工作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教育;針對本部門的特點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組織防火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學校各部門確定本部門防火重點部位,建立防火日查、周查制度,認真填寫日查、周查紀錄,在每學期末放假前一周將記錄按時送交校防火辦公室存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照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所屬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三十七條 學校及各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定點定位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標識等,各部門對各自轄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標識等,指定各部位專人負責保管。各防火重點部位應每年至少兩次組織所屬人員進行消防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八條 各部位人員要堅持進行工作前的安全準備;堅持下班前清理火種與易燃物、工作離去時確保切斷電源。
第三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埋壓、圈占、損毀消防設施,不得挪用、損毀消防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十條 建築工程、臨時建築的建設和改建,室內裝修、裝飾,應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並事先向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申報,未經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一條 電器設備、燃氣設備的安裝改造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施工前須報學校後勤管理處和後勤服務總公司審核,並由學校有關部門組織或委託專業人員(單位)作業,其他人員不得私自作業。電器設備、燃氣設備和線路、管線使用單位應定期檢查、維護。嚴禁超負荷用電。電器設備、電線和燃氣設備、供氣管線老化需及時更換。
第四十二條 各部位嚴禁擅自使用電爐等較大功率的電加熱器具。如工作需要使用電加熱器具,須報校後勤管理處和後勤服務總公司審核。
第四十三條 進行電工作業、電焊、氣焊、化學實驗等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在天然氣調壓站、鍋爐房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四條 各部位動用明火,主管部門應事先向校防火辦公室申報,並採取安全預防措施,經批准後,方可動用明火,並切實做到火滅人走。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購買、運輸、儲存、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應遵守國家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應制定具體的安全規程,嚴格審批制度,選用合格人員,責任到人。個人的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攜入校內。
第四十六條 校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嚴禁亂扔菸頭;禁菸場所嚴禁吸菸。
第四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隱瞞火災情況,應積極配合調查,及時報告火災實情和滅火器材使用情況。
第四十八條 師生員工應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部位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火災措施,懂火災撲救的辦法,懂逃生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險肇事故,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四十九條 防火重點部位應依照國家消防規範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與器材,必要的應安排值班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消防規範應該安裝避雷裝置的部位,應安裝避雷裝置。
第五章 教學、科研、辦公部位
第五十條 教學、科研、辦公場所是指教室、實驗室、圖書館、資料室、計算機房、辦公室等進行教學、科研、辦公等活動的場所。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應對所管轄的辦公室、教室、計算機房、實驗室等場所的安全負責;建立逐級防火、防盜、防災害事故責任制和相應的安全制度;每日下班前應對各部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各種安全隱患應及時報相關部門維修。
第五十二條 師生員工進入教學、科研、辦公場所應愛護教學科研辦公設備,圖書資料、公共設施。
第五十三條 教學、科研、辦公場所禁止舉辦與教學、科研、辦公無關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教學樓、辦公樓每日22:30靜樓,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樓內逗留、留宿。因工作需要在樓內加班時應提前通報保衛處。早晨6時開啟樓門。
第五十五條 節日、寒假、暑假前一天,教學樓內各部門應對所管轄部位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切斷電源,鎖好門窗;保衛處值班人員於18時開始對教學樓實行封閉式管理。封閉式管理期間因特殊需要進樓的人員,應向教學樓值班人員出示證件,說明情況,經登記後方可入內。
第五十六條 計算機房,天然氣調壓站、變電室等防火重點場所應配置滅火器、應急照明裝置及安裝安全疏散標誌,必要的還應安裝防盜、防火、防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設備。
第六章 學生公寓
第五十七條 大學生公寓管理中心負責本校各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國際交流中心、幹部培訓樓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包括:防火、防盜、防止商販進入、防各種意外事故等。各院(系)、各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五十八條 各宿舍樓的管理員具體負責樓內各項安全管理規定的落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向上級報告,檢查糾正出現的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各宿舍樓的管理員要自覺履行樓門值勤、樓內巡邏、安全檢查、住宿人員檢查等職責,發現問題及時處置並向上級報告。
第六十條 各寢室的室長兼安全員,對本室的防火、防盜、防惡性事故等工作負責,發現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向管理員、值班員及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