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電子工程學院學生會章程

第1條 本會名為“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電子工程學院學生會”。

第2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天津市學生聯合會章程》及《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學生會章程》,並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學生會。

第3條 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電子工程學院學生會是受電子工程學院黨總支領導,並在學院團總支指導和幫助下開展工作的民眾性學生組織。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名為“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電子工程學院學生會”。
第2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天津市學生聯合會章程》及《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學生會章程》,並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學生會。
第3條 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電子工程學院學生會是受電子工程學院黨總支領導,並在學院團總支指導和幫助下開展工作的民眾性學生組織。
第4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引導和促進廣大同學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刻苦學習,敢於實踐,勇於創新,促進廣大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以適應知識經濟的挑戰,切實維護同學的權益,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第5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6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 在院黨總支的領導及院團總支的指導和幫助下,廣泛開展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教育,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廣大同學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思想覺悟。
(二) 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加強廣大同學與院、院黨政機關及各職能部門的聯繫,協助院裡各部門做好工作。
(三) 積極引導廣大同學參與民主協商、民主對話、民主管理和社會監督,是本院與廣大同學聯繫的橋樑紐帶。
(四) 以學習為中心積極主動地開展豐富多彩的主體活動,豐富校園文化,營造良好的氛圍,促進校園文明建設,提高同學們的綜合素質。
(五) 在維護學院及院裡整體利益前提下,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具體利益,及時了解和反映廣大同學的願望和要求,幫助同學解決實際困難,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六) 引導和組織同學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增進對社會的了解,密切與社會的聯繫。
(七) 拓寬信息渠道,加強與本院系、部及兄弟院校學生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7條 凡在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電子工程學院註冊的本科學生,承認本會章程,通過應聘、試用、考核後便可成為本會成員。
第8條 會員的權利;
(一) 在學生會的各級組織中,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休學、留校察看者除外)。
(二) 對本會及工作進行監督,有提出質詢、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 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和團體的權利。
(四) 本會可將各部工作優秀幹事的表現情況及時反映到院團總支老師和其所在班,建議對其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 有資格參加市、校、院級各項評估活動(包括優秀學生幹部、獎學金等)。
第9條 會員的義務:
(一)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
(二) 深入學習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弘揚科學,反對迷信,堅決與一切邪惡組織和偽科學作鬥爭。
(三) 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各種文體活動,爭取全面發展。
(四)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榮譽和利益,認真完成學生會組織交 給的任務。
(五) 會員應嚴格遵守學生會的工作制度(工作要求、考勤制度、請假制度)。
(六) 對於屢教不改或不服從管理的同學,會員有義務和權利向學生會及院團總支老師反映具體的情況。
第10條 會員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學校、本系的聲譽和利益。未經學生會同意,任何個人和團體不得假借學生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
第11條 對於不執行本會決議,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本會將對其進行教育,情節嚴重者取消學生會成員資格。
第三章 學院學生代表大會
第12條 我院學生代表大會考核各班上報的代表,審批合格後參加每兩年舉行一次的院學生代表大會,如有特殊情況,發展變化 院學生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為準。
第13條 我院學生代表大會代表通過各班民主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第14條 代表產生條件:思想進步,學習成績優良,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在同學中具有一定威信,能廣泛聯繫民眾,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和道德水準,具備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能代表大多數同學的利益。
第15條 院學生代表參加院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討論、修改學生會章程。
(二) 討論和決定本會今後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討論大會代表的各項提案,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
(四) 審議通過院學生代表大會各項決議。
(五) 選舉產生新一屆院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
第四章 院學生委員會
第16條 我院學生會是院領導與院學生聯繫的紐帶和橋樑。
第17條 在院學生會成立期間,視工作需要,院學生會全體會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院學生會機構和人員作適當的調整。具體操作時可由主席、或各部部長提議,黨委會集體討論上報團總支由院輔導員老師決定。
第18條 主席或副主席的必要調整由院輔導員老師提議,經全體委員會討論決定。部長、副部長的必要調整,由主席或副主席提議,經全體委員會討論由院輔導員決定。
第19條 因工作需要招聘幹事時,須由各部部長向主席提出申請,經全體委員會討論決定,試用期一個月。對於工作出色者,一個月後可轉為正式成員。
第20條 在中期調整時,院學生會委員增補產生後,主席人選由院團總支老師及輔導員提名,副主席及部長人選由主席提名,經主管院學生會工作的老師審議並民眾 評議後產生。
第21條 院學生會全體成員會議定期召開,一般情況下以兩周為周期在綜合樓517教室召開,由學生會秘書部召集。
第22條 院學生會職權:
(一) 根據院的工作安排,討論制定院學生會工作計畫。
(二) 監督院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三) 及時向上級領導部門反映意見,提出建議。
(四) 院學生會的各部門是學生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在全院範圍內開展活動。
(五) 領導院各班級工作,並對其進行檢查、監督,依靠廣大同學開展工作,服務同學。
(六) 完成院學生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23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繼續擔任院學生會成員:
(一) 畢業、退學、休學或其他原因離校;
(二) 受到學校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 期末考試成績中出現兩科及兩科以上掛科或一學年累計兩科(補考過者不計)(四) 嚴重違反學生幹部管理條例。
第24條 院學生會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和學生幹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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