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以來,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經過全市共同努力,我市節能工作取得積極成效,截至2009年,我市萬元GDP能耗累計降低20.1%,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節能降耗目標。但2009年年底以來,隨著一批大項目陸續竣工投產,部分區縣、行業和企業能耗大幅增加,單位能耗呈現反彈態勢,對完成2010年全市節能降耗目標造成巨大困難,形勢不容樂觀。為確保完成2010年節能降耗目標,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市人民政府對2010年全市節能降耗目標實施預警調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2010年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
- 時間: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 目標:節能降耗
- 編號:津政辦發[2010]72號
合作介紹,方案內容,
合作介紹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2010年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0]7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2010年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市2010年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現制定如下調控方案:
方案內容
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精神,加強全市節能工作巨觀調控,建立全市節能降耗預警機制,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完成2010年節能降耗目標,推進經濟結構最佳化,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任務。
1.按照全市2010年萬元GDP能耗下降4%的目標,確定全市節能降耗預警調控目標為:上半年,萬元GDP能耗同比下降2%左右;前三季度,萬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左右;全年萬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按此目標控制全市能耗增速或增量,確定預警控制線。
2.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根據2010年節能考核目標,按月度確定本區縣階段性節能目標,並按此目標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確定本區縣預警控制線。
3.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2010年本系統節能目標,按月度確定本系統階段性節能目標,並按此目標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確定本系統預警控制線。
4.各市屬集團公司要根據2010年節能考核目標,按月度確定本系統階段性節能目標,並按此目標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確定本系統預警控制線。針對規模以上企業用能量、主要產品產量、工業增加值變化等情況,逐月確定重點用能企業能耗增量控制目標。
5.其他有關企業要結合市和區縣預警調控目標,確定本單位預警控制線。
6.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統計局要根據全市GDP月度實際增長幅度和能源消耗實際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預警調控目標。
(三)基本原則。
1.正確處理預警調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準確分析和把握全市經濟發展面臨的形勢,把實施節能降耗預警調控與調結構、促轉變、增實力、上水平緊密結合,推動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2.正確處理依法監管與預警調控的關係。依法實施節能降耗預警調控,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強化節能執法監察,切實將各項調控措施落到實處。
3.正確處理整體與局部的關係。樹立全局觀念,圍繞實現2010年全市節能降耗目標,嚴格落實節能降耗調控措施,自覺做到令行禁止,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調控重點
(一)單位產品能耗超過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
(二)未完成“十一五”節能降耗目標進度的企業;
(三)能耗總量大、單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產品;
(四)未經合理用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屬於國家規定的淘汰落後產能,但沒有列入2010年淘汰計畫的,作為調控重點,提前淘汰;
(六)能源消耗總量排在全市前50位和各區縣、各系統前10位的企業以及能耗增幅同比超過10%的企業;
(七)未按我市有關規定實施能源審計和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耗能企業;
(八)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
調控程式
實施預警調控,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統計局根據每月重點用能企業能源消耗和全社會用電量等指標數據,對全市節能降耗整體形勢進行分析,及時把握變化趨勢;根據全市及各區縣經濟和能耗核算結果,對全市及各區縣能耗總量、結構等進行動態分析和月度核算。
(二)月度核算數據初步確定後,對出現能耗異常變動情況的區縣、行業和市屬集團公司,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統計局共同研究並通知有關區縣、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屬集團公司啟動節能降耗預警調控實施方案。有關區縣、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屬集團公司接到預警通知後,應立即對調控重點企業能耗增速實行控制、實施限制高耗能產品產能直至停產等調控措施,並按月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統計局報送調控措施實施情況和調控效果。
(三)異常變動情況消除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統計局應及時解除預警。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天津市節能降耗預警調控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統計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市容園林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環保局、市物價局、市監察局、市商務委、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電力公司和各區縣人民政府相關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統計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匯報全市預警調控情況,並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各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市屬集團公司和有關單位要進一步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加強對各自節能降耗預警調控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預警調控工作順利實施;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各自實際,細化措施,明確責任,制定節能降耗預警調控實施方案,於2010年7月20日前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統計局,實施方案應包括階段性節能目標、能耗增速或增量控制目標、調控企業(產品、項目)名單、保障措施等內容。
(二)健全能耗統計、監測體系。各級統計部門要加強能耗統計、監測體系建設,做好能源生產、流通、消費統計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標數據質量,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能源消耗狀況,加強對數據質量的科學評估,確保主要能源數據與相關經濟數據的匹配、銜接、平衡。各用能單位要從儀器儀表配置、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建設等基礎工作入手,全面加強能源利用的計量、記錄和統計工作,依法履行統計義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對不能客觀、真實、及時、準確、全面提供統計資料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查處。
(三)加強預測預警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市屬集團公司要重點加強對能耗總量大、單位能耗高的區域以及高耗能行業、企業的監控,加強對新投產高耗能項目能耗情況的調度,每月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統計局報送新投產高耗能項目產量和能耗情況。
(四)落實部門責任。各級節能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統計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預警調控工作。對實施預警調控的企業,要及時向建設、環保等部門和電力、金融單位通報企業名單,在項目審批、電力供應、信貸投放等方面進行控制。
(五)強化監督檢查。要加強調度分析,及時了解實施預警調控區域和企業的電力負荷、能耗變化情況,評估預警調控效果。對未按要求及時啟動預警調控實施方案,導致節能目標未實現的區縣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屬集團公司及有關用能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並作為年度節能目標考核的否決指標。
(六)加大節能執法監察力度。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和審查執行情況實施專項監察,嚴格控制新上項目,嚴肅查處違規新建高耗能項目。對未通過合理用能評估和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上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在建項目立即停止建設,已建成的項目不得投產。
(七)禁止使用或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設備、產品。對列入淘汰計畫的落後產能堅決予以淘汰。對不按期淘汰的企業或設備堅決採取停供能源等措施強制淘汰。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已淘汰企業的“後管理”,防止死灰復燃。對主要產品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我市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強制性標準的企業,實行懲罰性價格政策;對超限額使用能源的,徵收超限額使用能源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