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暫行辦法》在1988.10.25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0.25
  • 實施時間:1988.10.25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場地的建設和管理,發展體育事業,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增強人民體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共體育場地及機關、團體、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場地。
第三條 體育場地是發展體育運動的必要物質條件,必須統籌安排,逐步發展。
第四條 新建中、國小校體育場地的面積,應根據原教育部頒布的《中等師範學校及城市一般中、國小校舍規劃面積定額(試行)》的規定,由有關部門盡力予以保證。
第五條 新建、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凡有條件建設體育場地的,應將體育場地列入建設規劃。
第六條 城市新建居民區的體育場地建設,應按照建設部、國家體委頒布的《城市公共體育運動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進行規劃,並逐步實施。
第七條 郊區(縣)城鎮,應根據規劃,有計畫、有步驟地建設體育場地。
鄉村體育活動設施,應納入鄉村建設規劃。
第八條 市、區(縣)體委所屬的公共體育場地,除應承擔訓練、競賽任務外,市、區(縣)體委要創造條件,增加民眾體育活動的場次,提高公共體育場地的使用率。
第九條 機關、團體、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加強對體育場地的日常管理,確保用於體育事業。
體育場地和設施,應定期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公共體育場地或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的使用性質。
第十一條 公共體育場地臨時移作他用的,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市或區(縣)體委辦理申請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凡經批准臨時移作他用的公共體育場地,應按期歸還。逾期不歸還的,市或區(縣)體委有權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場地占用者支付。在占用期間損壞場地的,占用者應及時修復或按價賠償。
第十二條 公共體育場地因建設需要而改變使用性質的,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徵得市體委的同意,並提出符合規劃和使用要求的新的體育場地選址。
占用公共體育場地的建設單位必須按原場地面積和設施,在新址建造償還。
第十三條 市、區(縣)體委對管理體育場地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市、區(縣)體委責令限期拆除、搬遷或者恢復原有用途;造成場地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按價賠償。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體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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