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電視共用天線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電視共用天線管理暫行辦法》在1988.08.20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電視共用天線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8.20
  • 實施時間:1988.08.20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電視共用天線的管理,保證電視共用天線的建設質量,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視共用天線的設計、安裝、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在高大建築物、樓群以及接收電視信號不良的地區,可安裝電視共用天線。
第四條 電視共用天線為建築物配套設施,由建築物的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電視共用天線設計或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一定數量掌握電視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
(二)擁有安裝天線、室內外布線的專用設備;
(三)擁有調整、測試電視共用天線系統所需的儀器、儀表。
第六條 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條件的單位,申請從事對外承攬電視共用天線設計或安裝業務的,應持單位介紹信、設備證明書和有關技術人員情況的證明材料,向市廣播電視局提出申請,經市廣播電視局進行設備鑑定和技術考核,發給電視共用天線設計或安裝許可證後,方準承攬業務。
第七條 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條件的單位,利用自己的技術力量,為本單位設計安裝電視共用天線,可不申領電視共用天線設計或安裝許可證,但必須辦理驗收手續。
第八條 電視共用天線的設計和安裝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30MHZ~1GHZ聲音和電視信號的電纜分配系統》(GB6510—86)、《共用天線電視系統—天線部分》(GB7615—87)的要求進行。
第九條 從事電視共用天線設計的單位,承攬業務後,應將設計方案和技術指標報市廣播電視局審核,經核准後,方可交安裝單位施工。
第十條 電視共用天線安裝工程竣工後,安裝單位應持測試報告向市廣播電視局申請驗收,經測試驗收合格的,領取《驗收合格證》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電視共用天線的產權單位,應在每年雨季前對電視共用天線的避雷裝置進行檢測。無檢測能力的,可委託有電視共用天線安裝許可證的單位負責檢測。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廣播電視局視情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沒收其非法收入,責令停業,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電視共用天線安裝許可證。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檢測。逾期不檢測的,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市財政局的專用繳款書,罰沒所得上繳市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廣播電視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在本辦法頒布前已從事對外承攬電視共用天線設計、安裝業務的單位,應在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前到市廣播電視局補辦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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