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是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市人社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服務辦(行政審批局),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4月29日

檔案全文

天津市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管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工時工作制,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四條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半年、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地質及資源勘探開發、建築、製鹽、製糖、旅遊、漁業、海運等行業中,部分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
(二)交通、鐵路、郵政、電信、內河航運、航空、電力、石油、石化等行業中,部分中斷作業可能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崗位;
(三)其他需連續作業等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
第五條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
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最高不得超過14小時。對於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崗位,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最高不得超過11小時,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於需要24小時連續作業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多班工作制,禁止“兩班”連續輪流作業。
第六條 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按照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可以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二)用人單位無考勤要求且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三)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
(四)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
第八條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工作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
第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從事的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由該崗位所在的單位提出申請,同時告知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章 程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應當向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行政審批部門提出。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應當提交《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申請表》。重點說明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排班方式以及不定時工作制的管理方式、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涉及勞動者)意見等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到區行政審批部門或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區行政審批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區行政審批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三條 區行政審批部門受理申請後,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書面或實地審查。
書面審查應當重點審核申請材料的形式和內容。
實地審查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進行,重點了解勞動環境、勞動強度、考勤制度和工時安排情況,與勞動者進行座談,徵求勞動者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意見。公布舉報投訴熱線,接受問題反饋。座談會要製作簽到名單及會議記錄,座談人員簽名後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行政許可決定,並於十日內將相關文書送達申請人。
因特殊情況五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五日,並將延期的理由和延長的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設定有效期,一般為兩年。
對於區級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可以準予三年的行政許可有效期。
對於市級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可以準予四年的行政許可有效期。
第十六條 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出現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周期及人數變化時,應當向區行政審批部門提出行政許可變更申請,並提交《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重點說明需要變更的具體原因,涉及的崗位、人數,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排班方式、休息制度以及不定時工作制的管理方式等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到區行政審批部門或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區行政審批部門對行政許可變更申請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準予變更的,行政許可仍適用原有效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經批准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告知其崗位實行的工時制度,並在勞動契約中予以明確,不得混崗混員、擅自擴大實行範圍。
第十九條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區行政審批部門應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相關問題。
第三章 事後監管
第二十條 區行政審批部門實施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應當及時將相關數據錄入“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保工程二期”信息系統。區行政審批部門無法錄入相關數據信息的,應協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錄入。
第二十一條 區行政審批部門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社會公開上一季度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情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人數和有效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應從轄區內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用人單位中,隨機抽取30%以上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查閱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報送有關材料。
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符合特殊工時工作制實行條件或提供虛假材料獲得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建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檔案,對相關材料、文書等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立卷歸檔。
第二十五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同意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中央企業,其涉及的全資、控股子企業按要求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報備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回執(附屬檔案3),並納入監管範圍。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審批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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