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江西商會

天津市江西商會

天津市江西商會經天津市經協辦和天津市社團局批准於2006年11月8日成立。 商會的宗旨是加強在津贛籍企業及人員與天津市企業和天津市各界之間的聯繫,為天津、江西兩地經濟搞好服務,為振興天津和江西的經濟作出貢獻。業務範圍包括開展諮詢、培訓、維權、貿易、科技、法律、融資等服務;舉辦各類展會;承辦有商貿活動。 天津市江西商會把“誠實守信、求新思變”作為新時代贛商的形象,通過創新服務、資源整合,引導會員愛國、愛鄉,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為構建和諧社會添磚加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江西商會
  • 地區:天津市
  • 時間:2006年12月6日
  • 內設機構:秘書處等
機構概況,內設機構,大事記,商會章程,

機構概況

天津市江西商會成立於2006年12月6日,會長為江西省贛商聯合會副會長、天津市河東區政協委員、天津市工商聯執委、天津市河東區工商聯副會長、天津贛津總公司總經理張學敏,現有會員單位近200個,會員企業在津投資近100億,解決就業人員數萬人。會員企業主要涉及文教用品、服裝、五金、餐飲、食品加工、酒店用品、建材裝飾、醫療器械、商貿物流、機械製造、家具製造、電子產品及高科技等行業,其中家具製造、文教用品、酒店用品、建材裝飾和服裝在天津占有較大的市場份額。商會成立以來,積極參與各項經濟和社會事業,通過不懈的努力,在津影響力和知名度不斷擴大,得到天津市各界的廣泛認可、好評。 商會設立六個辦事機構:秘書處、會員部、維權部、商務部、財務部、對外聯絡部。業務範圍包括開展諮詢、培訓、維權、貿易、科技、法律、融資等服務;舉辦各類展會;承辦有關商貿活動等。
商會以“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聯絡鄉情、維護權益、合作共贏、共同發展”為宗旨,將建立溝通會員的交流平台、架起聯繫會員的合作橋樑、創立壯大會員的發展基地,為會員解決生產、經營、生活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秉承贛商“吃苦耐勞、艱苦創業、以誠待客、以義制利”的優良傳統,樹立“求新思變、開明開放、誠實守信、善謀實幹”的江西人新形象,努力把商會建成贛商的“娘家”,為在津贛商創業發展壯大提供新的空間,為宣傳江西建立新的視窗,為贛津兩地經貿交流搭建新的合作平台,為回報家鄉、回報社會樹立新的典範,為攜手天津人民共建第二故鄉聚集新的資源,為振興江西和天津的經濟作出新的貢獻。

內設機構

秘書處:
1、檔案收發、起草、列印及處理、存檔,來訪接待等日常工作。
2、宣傳商會,編印刊物、通訊錄,建設網站等工作。
3、計畫、組織會員活動等。
4、協調處理商會內部辦事機構之間的業務銜接工作。
會員部:
1、發展會員,收取會費。
2、建立會員檔案管理工作。
3、為會員提供一些有償服務,如代辦保險、訂票、推介勞務、年檢等中介服務。
4、對會員進行章程的宣傳教育,對不繳納會費、不履行義務的會員進行幫助和處理。
維權部:
1、向會員宣傳、介紹法律知識。
2、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合法權益。
3、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為會員維權服務。
商務部:
1、收集商業信息,做好調研和評估。
2、為會員提供商務諮詢和策劃服務。
3、為商會策劃創收。
財務部:
1、做好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並進行財務分析。
2、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匯報財務報告。
3、為會員提供財務培訓和財務諮詢服務。
對外聯絡部:
1、對外聯絡、公關,爭取社會各界捐贈等工作。
2、與政府、有關社會組織、企業等建立友好關係,為會員服務和擴大商會的社會影響。
3、做好對外宣傳工作。

大事記

2007年4月28日,天津市江西商會在江西大廈舉行隆重的成立大會,正式揭牌成立。
2008年4月28日,天津市江西商會在江西大廈江西會堂成功舉辦“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暨周年慶典活動”,慶祝商會成立一周年。
2008年4月,天津市江西商會獲得天津市首屆民營企業職工運動會 “精神文明運動獎”。
2008年11月,天津市江西商會在“崛起江西——第二屆中國十大傑出贛商暨首屆江西十大優秀商會”評選活動中,榮獲“首屆中國十大優秀江西商會”稱號。
2009年元月初,天津市紅十字會授予天津市江西商會“博愛獎盃”,表彰我商會在2008年初的南方冰凍雪災和5月份的四川汶川地震中,積極捐款捐物、奉獻愛心、投身公益事業的社會責任感。
2009年元月8日,天津市江西商會在天津市2009年經濟合作工作會議上獲得“天津市2008年度雙向服務先進單位”榮譽。
2009年元月24日,天津市江西商會首次組織了“春節專車”,解決在津創業贛商春節返鄉購票難問題,更好的幫助和服務會員。
2009年4月19日,天津市江西商會與天津市東麗區政府在天津第十六屆投資貿易洽談會投資合作項目簽約儀式上籤訂了建立全面戰略合作夥伴關係協定書,就開發建設“津贛模具工業園”項目達成意向。這是天津市第一家異地商會與區政府建立全面戰略合作夥伴關係。
2009年5月23日,天津江西商會在天津市寶坻區京津新城成功舉辦“首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暨天津市異地商會聯誼會”,慶祝商會成立兩周年。

商會章程

天津市江西商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天津市江西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津贛籍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企業及個人自願組成,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在津贛籍企業及人員與天津市企業和天津市各界之間的聯繫,同時為天津、江西兩地經濟搞好服務,為振興天津和江西的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經協辦)、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為:天津市河東區新開路136號江西大廈。
第一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並協助當地各級政府作好綜合治理工作”為主要職責。
(2)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財務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資諮詢、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推動企業外向型經濟和個人創業的發展。
(3)組織會員參加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表彰為天津市建設作出貢獻的先進會員。
(4)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要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5)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為贛津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為企業聯合經商積極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7)接受贛津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經營方面有關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8)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凡經營穩定信譽較好的江西籍人士在津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江西省駐津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以及能誠實守信體現江西人形象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擁護本會章程。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無論從事哪種行業,無論企業大小都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5)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4)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3)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享有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7)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2)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5)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6)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須知:
(1)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2)會員在一年之內不交納本年度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觸犯刑律者由法務部門處理,同時,不論其在會內任何職務,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協辦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 舉會長1人、副會長6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3人、各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熱心於本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市經協辦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經協辦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市經協辦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並在章程中寫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商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管理局和市經協辦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市經協辦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協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經協辦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經協辦和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ΟΟ六年十一月八日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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