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辦公室關於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辦公室關於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是天津市民政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7年07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民政局辦公室關於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
  • 發文字號:津民辦發〔2017〕17號
  • 發布單位:天津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7年07月20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市社管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津政發〔2017〕4號)精神,營造民政領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現就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市民政局本級擬印發的各類政策檔案均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包括以市民政局或市民政局辦公室文號印發的政策檔案;擬報請以市政府名義出台的政策措施;擬報送市政府的規章草案和報送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予印發,不得提交局長辦公會審議。
二、明確公平競爭審查責任
局政策法規處是局本級公平競爭審查部門,負責對政策類檔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定期向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審查情況。
政策檔案起草處室(單位)應當配合局政策法規處開展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對無法確定檔案本身是否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均須提交局政策法規處研究判斷。
三、嚴格公平競爭審查程式
政策檔案起草處室(單位)在檔案成稿後應當及時提請局政策法規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局政策法規處參照《天津市民政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天津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的通知》(津民辦發〔2016〕16號)的審查程式,根據《天津市民政局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附後)對文稿進行全面審查,出具書面審查結論。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例外規定的,應當明示相關原因,並列入審查結論。
經公平競爭審查後的文稿,因故產生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提交審查。
四、有序開展存量檔案審查
對已經公布實施的屬於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各類政策檔案,由局政策法規處牽頭組織,結合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同步開展存量檔案的公平競爭審查,於2018年年底之前完成梳理。
五、工作要求
公平競爭審查是國務院和市政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規範公權力運行、營造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重要舉措,已列入2017年度市政府部門績效考核。各處室(單位)要高度重視,將此項工作與重大決策評估、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等結合起來,廣泛宣傳、認真落實,不斷提升公平競爭政策意識,主動接受各方監督,推進民政工作在公開、公平、公正方面再上新台階。
附屬檔案:天津市民政局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2017年7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檔案全文

附屬檔案
天津市民政局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津政發〔2017〕4號)的相關規定,根據維護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要求,按照以下標準對政策檔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一)不得設定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二)根據公布的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三)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四)不得設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式;
(五)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定審批程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一)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五)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一)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二)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
(三)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一)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二)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三)不得超越定價許可權進行政府定價;
(四)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處室(單位)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規定
屬於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例外規定的,政策制定處室(單位)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的現實必要性,並明確實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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