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

天津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

天津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英文名:Tianji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TADA)是經天津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
  • 外文名:Tianji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 登記單位:天津市政府
  • 屬性:社會團體組織
  • 社團地址天津華苑產業園區華科一路11號
建設宗旨,協會活動,會員福利,會員單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全面促進建築裝飾行業的發展和繁榮。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生產、產品質量、科研技術、經營、管理、服務水平的提高。
天津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
天津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

協會活動

天津市“藍天工程”大型公益環保慈善活動
以提升改善室內居住環境造福市民、減少污染物質排放為政府分憂為目的的行業自律公益活動“藍天工程”,日前由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聯合各會員單位正式啟動。
天津市“好裝修”評比活動
“推動誠信自律建設”
天津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為督促規範會員企業、為使行業健康發展、為回響政府號召,曾召開“誠信自律建設”推動大會,擬建立行業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制度,建立企業紅黑榜,將受到業主投訴的失信企業列入黑榜,將表現良好企業列入紅榜。
"弘揚工匠精神"
針對行業亂象,天津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為使業內人員技能水平提升,擬建立工長工種技能比賽,對比賽中取得優異名次的工長進行獎勵。
“封殺裝修陷阱”
天津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統計接到過的投訴案例,將如何預防裝修陷阱的知識不斷完善。

會員福利

為更好的服務會員,發揮橋樑作用,經協會與多部門溝通協調,落實如下特色服務:
(1)培訓服務:組織員工培訓(2)環保服務:環保監測、除蟲等;
(3)監理服務:協會提供第三方工程監理;(4)裝修服務:裝修工程招投標、採購、人員調配等;
(5)金融服務:前期墊資、小額貸款等;(6)消防服務:消防工程招投標、施工、辦證等;
(7) 生活服務:會員子女入園、上學等;
會員在上述業務內容遇阻時,可及時與協會聯繫,協會將組織專人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爭取為會員解決問題。

會員單位

會長單位
天津榮大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溫暖有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風華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單位
天津華強升泰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秦皇島邁寧商貿有限公司
天津市蘭芷芳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五福臨木門廠
會員單位
天津麗尚裝飾有限公司
天津市易普集成吊頂材料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天津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天津市從事建築裝飾行業的企業和相關事業單位、機構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全面促進建築裝飾行業的發展和繁榮。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生產、產品質量、科研技術、經營、管理、服務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在天津市。
第二章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本行業進行管理、指導和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提出合理化建議,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橋樑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本行業的聲譽,代表行業維護行業權益;
(二)開展行業技術、行業行銷管理和行業市場信息的收集、統計工作,分析市場動態,組織會員開展諮詢服務,參加相關的信息發布會,為會員提供各類信息,幫助會員提高對市場競爭的應變力,做好行業價格協調工作;
(三)組織協調會員開展行業間交流,促進會員提高企業經營水平、專業技術水平、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四)積極組織好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以利於提高行業整體地位,樹立行業社會良好形象;
(五)擴大對外交流,組織會員開展市內外、國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和考察活動,密切同行業的橫向聯繫,為會員開展經濟合作牽線搭橋;
(六)組織會員參加不同層次及高技能人才的培訓,加快行業技術人才及行銷管理人才的培養,與國際接軌,提高全行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七)組織會員參加建築裝飾產品展示會和新產品推介會,擴大會員在行業內的影響,提高行業協會在社會上的地位和知名度,推動行業的繁榮發展;
(八)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恪守誠信原則,抵制價格聯盟、價格壟斷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引導行業開展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
第四章會員
第十二條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三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即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六)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七)有奉獻精神,能積極為協會建設努力工作。
第十四條本團體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入會,所占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外地會員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對本市會員單位有幫助作用;
(三)對協會發展有所作為;
(四)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團體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團體的各項自律制度;
(八)應指定機構和人員負責與本協會辦事機構聯繫,如遇機構和人員變動,須及時向協會辦公室通告、備案。
第十八條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本團體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
(一)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二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會長/理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團體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會長兼法定代表人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其他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信息公開、分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理事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式:
(一)本團體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會員大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式召開的,可由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並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員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大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後,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會員大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並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財務工作並檢查本協會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本團體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六)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三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應依據《天津市社會組織人民調解(暫行)辦法》,建立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團體內部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第六章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四十條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範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四十二條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並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2018年5月15日第1屆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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