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協會的職能與作用:,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則,
協會簡介
大連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1月,是由大連市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施工、設計、裝飾材料生產、銷售以及教育、科研等相關單位和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經大連市建委批准,在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現有團體及個人會員700餘家。
大連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自成立以來,以“築基平台,賦能會員,創新破界,共創價值”為使命,以“滿足並提升人們對居家環境改善的嚮往;打造百年協會品牌;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員工敬業、樂業、富足”為願景,努力踐行“引領、發展、規範、服務”、“誠意、執著、務實、創新”的價值觀,“以價值鏈為導向,以平台為基礎,共生、共創、共贏”的理念,積極配合市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在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素質、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公平競爭、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反映企業訴求和建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當好政府的參謀與助手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和高度認可。
大連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是中裝協常務理事單位,多次被中裝協評為先進裝飾協會,被省民政廳授予遼寧省先進社團,連續多次被大連市民政局授予5A級行業協會商會稱號,並上報國家民政部備案。
協會的職能與作用:
1. 為會員企業提供資質升級、鑑定、認證、評比等服務;
2. 為會員企業進行各類人員的培訓教育;
3. 為會員企業進行推介宣傳服務;
4. 為會員企業提供建築裝飾行業信息服務;
5. 為會員企業提供免費法律援助服務;
6. 為會員企業舉辦行業各種學習、交流、觀摩、考察等活動;
7. 為會員企業提供調研,反映企業訴求;
8. 為會員企業提供技術支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大連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Dalian Architectual Decoration Association
本會是由大連市建築裝飾行業設計、施工、陳設、家具、材料生產、機具設備生產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大連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本會設立的目的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原則,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及有關法律,團結和組織有關建築裝飾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科研、教育及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為提高我市建築裝飾行業水平,促進建築裝飾行業健康規範發展,為城市建設和人居環境的改善,建設國際性開放城市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大連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大連市西崗區非公黨工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 大連市西崗區建設街4-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貫徹執行建築裝飾方面的方針、政策、法
規,組織會員單位對建築裝飾行業的政策法規、行業規劃和發展方向等進行研究,向政府提供相應的建議,配合政府的機構職能改革。
(二)協調與加強地區行業間的橫向經濟聯繫,端正思想,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工程質量,為建設裝飾及相關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服務。
(三)調查研究行業的發展趨勢,收集、整理和提供國內外有關經濟技術資料、信息,開展諮詢服務,組織企業編制行業相關標準,組織學術和經驗交流。代表本行業積極發展與國內外裝飾行業的聯繫。辦好行業刊物和網站。
(四)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培訓專業人才。
(五)參與工程糾紛的協調及工程質量的分析處理,無償開展裝飾工程評優活動。
(六)引進推廣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組織企業形成聯盟降低材料採購成本;舉辦新產品說明推介會;舉辦裝飾材料及配套設備展覽會。
(七)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委託辦理的各項事宜,依照國家法規,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聘請法律顧問,為行業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及服務。
(八)無償為會員企業開展工程諮詢、技術諮詢、項目管理、設計顧問、財務諮詢等服務。
(九)規範會員企業招投標行為,制止惡意競爭。
(十)規範會員企業經營行為,最佳化會員企業經營環境,引導、協助企業辦理齊全各類證照,做到合法經營。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和承認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願望;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和關聯行業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企業主要證明材料(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驗資報告或資金證明;企業章程;辦公地址房屋產權或租賃契約證明。)
2、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任命或選舉產生的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檔案;個人工作簡歷;身份證明。)
3、企業經理證明檔案(任命、選舉或聘用產生的企業經理證明檔案;身份證明。)
4、企業技術負責人證明材料(任命檔案;個人工作簡歷;身份證明;工民建職稱證或項目經理證;)
5、企業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6、技術工人持證上崗人員證明材料。
(三)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本會採取等額選舉方式選舉理事時,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56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第二十一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二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一)負責人的調整;(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三)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40-50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 6個 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1-18名)和監事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8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