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

《天津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和工業產業布局,規範工業用地出讓行為,促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等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天津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津政辦規〔2024〕4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規〔2024〕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和工業產業布局,規範工業用地出讓行為,促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是指工業生產、產品加工製造、機械和設備修理及直接為工業生產等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包括倉儲用地。
第三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對具有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開發建設要求較高,僅有少數單位和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用招標方式。
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健全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體系。鼓勵工業項目採取租讓結合、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用地。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組織本區發展改革、規劃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工業發展規劃、工業布局規劃、投資建設計畫和產業導向,結合市場需求狀況等,編制下一年度工業用地供應計畫,明確下一年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總量、地塊區域分布概況等。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所編制的下一年度工業用地供應計畫納入本區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並報送市規劃資源部門,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匯總納入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
工業用地供應計畫為指導性計畫,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業用地的需求狀況進行合理調整,計畫調整後應當及時報送市規劃資源部門。
第六條 擬出讓土地前,各區人民政府實行工業項目準入會審機制,組織本區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對用地進行會審,由規劃資源部門(審批部門)對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規劃建築限高,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建設標準(包括海綿城市、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智慧型建造等建設要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部門)對準入產業類別,水務部門對用水,生態環境部門(審批部門)對地塊環境質量是否符合規劃用途及對周邊地塊的影響等環保要求分別提出意見,形成正式檔案和準入審查意見書。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實際,可對具體指標和負責單位予以調整。對於各類工業項目用地,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在項目設計、核准備案審批、城市規劃審批、用地審批、土地供應及供後監管等環節,可結合項目需求調整用地規模;不符合的,按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本市有關規定核減用地規模或不予供地。
土地出讓後,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受讓人履行準入審查意見書情況共同實施監管;項目用地達不到要求的,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七條 區規劃資源部門提出預申請條件的工業項目,用地可採取預申請制度。單位或個人對有使用意向的具體地塊,可以向市、區土地交易有形市場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和履約條件。市、區土地交易有形市場經審核,對提出用地預申請單位、個人承諾的土地價格和履約條件可以接受的,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提出用地預申請單位、個人應當參加出讓用地的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地塊公布的起掛價。
第八條 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前,區規劃資源部門應當依據規劃條件通知書和本辦法第六條明確的用地條件等,確定出讓地塊的位置、四至範圍、用地面積、用途等具體要求,擬定出讓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應當完成地上物拆遷及地下管線遷移,達到場清地平的“淨地”條件,並具備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條件。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應當先履行有關審批手續;涉及國有建設用地的,應當先履行土地收購、收回程式,並辦理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等不動產註銷登記手續。土地整理成本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在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由相關責任主體完成污染地塊土壤治理修復及修復效果評估。
第十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區規劃資源部門根據評估地價和土地市場情況,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第十一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優先安排使用國家、本市批准保留的開發區(園區)範圍內的土地;不具備進入開發區(園區)條件的項目,要安排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工業用地範圍內;對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不予供地。
(二)出讓地塊的項目用地條件和競買資格,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第十二條 出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四至範圍、用途和用地面積;
(二)出讓地塊的出讓底價和供應方式、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
(三)出讓地塊的使用年限、建設時間和使用條件;
(四)其他應當在方案中予以明確的內容。
第十三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區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出讓方案,同時在市、區土地交易有形市場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等有關媒體上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20日),受理競投或競買申請。
第十四條 在依法確定中標人或競得人後,區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向中標人核發中標通知書或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將出讓結果在市、區土地交易有形市場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等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出讓地塊的宗地號、位置、用地面積、成交價、受讓人、規劃指標要求等信息。
第十五條 區規劃資源部門與中標人、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規定時間簽訂土地出讓契約,中標人、競得人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後,持土地出讓契約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支付憑證,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工業用地未經出讓人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依法予以收回。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雙方在轉讓前應當經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準予轉讓。
受讓人轉讓土地的,新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等要求。
第十七條 土地出讓契約生效後,規劃資源、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生態環境等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受讓人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使用土地。
第十八條 國有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手續,不適用本辦法。
對舊城區改建需異地搬遷改造的工業用地,在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經批准可以協定出讓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標準要求的,應按標準安排同類用途用地。
第十九條 本市外環線以內(不含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繳入市級國庫。本市外環線以外的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繳入區級國庫。
不具備條件設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場的區,土地公開出讓仍在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場進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9〕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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