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天津市大港區人民法院共設有15個內設機構及一個派出法庭,各部門工作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負責全院會務文秘、
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及財務管理等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全院幹警思想政治教育培訓、隊伍建設、黨團建設及人事福利等工作。
三、監察室
1、負責對幹警進行黨風廉政教育並對幹警的廉政守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對上級部門轉發的信件或民眾的直接來信來訪進行調查回復和受理民眾對幹警違法違紀的舉報;
3、負責對幹警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
四、研究室
1、負責全院審判業務管理、指導和培訓工作;
2、負責執行標的物的評估、拍賣等工作;
3、負責人民陪審員工作等;
4、負責審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司法警察大隊
1、負責維護機關辦公秩序、對出入人員和車輛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等機關警衛工作以及對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
2、負責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
3、負責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4、負責配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採取強制措施等工作。
六、信訪辦公室
1、負責接待信訪人;
2、負責受理、承辦、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3、負責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
4、負責制定民眾信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協調、組織相關人員現場疏導、平息事態,給予答覆;
5、指導各部門的信訪工作,依法對涉訪的各類案件進行監督。
七、立案庭
1、對告訴、申訴是否立案進行審查,依法立案,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2、做好排期開庭、庭前準備及庭前準備期間的訴訟保全等工作;
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審理督促程式和公示催告程式的案件;
4、負責對速裁案件的審理;
5、負責抗訴案件的卷宗移送;
6、負責訴訟服務中心部分工作職責,包括導訴、立案、訴前調解、便民服務等職能。
八、刑事審判庭
1、依法審理由我院管轄或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一審刑事案件及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
2、依法審理刑事自訴案件;
3、依法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4、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民事審判第一庭
1、依法審理一審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人身權糾紛(健康權除外)、權屬糾紛(土地房屋除外)、勞動爭議糾紛、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糾紛、服務契約糾紛、客運契約糾紛、贈與契約糾紛、農業承包契約糾紛、相鄰關係糾紛、合夥糾紛及其他民事糾紛案件;
2、依法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對本庭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及基層人民法庭迴避的民事案件。
十、民事審判第二庭
1、依法審理一審買賣契約糾紛、金融與貨款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加工承攬契約糾紛、商事保險糾紛、貨運契約糾紛、倉儲契約糾紛、動產租賃糾紛、企業承包糾紛、商事代理契約糾紛、保證契約糾紛、期貨與信託糾紛、證券糾紛、經營糾紛、票據糾紛、股票與股東權糾紛、撤銷權糾紛、破產案件及其他商事糾紛案件;
2、依法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對本庭商事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及基層人民法庭迴避的商事案件。
十一、民事審判第三庭
1、依法審理一審損害賠償糾紛、土地使用開發糾紛、房屋糾紛、建築工程契約糾紛(含裝飾裝修契約糾紛)、不動產租賃糾紛、土地房屋建設工程糾紛、侵權糾紛、特殊侵權糾紛、房地產中介糾紛、醫療(服務契約)糾紛及其他民事糾紛案件;
2、依法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對本庭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及基層人民法庭迴避的民事案件。
十二、行政審判庭
1、依法對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賠償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案件審理、執行以及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2、依法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執行以及財產保全;
3、依職權監督、指導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十三、審判監督庭
1、依法審理本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及同級人民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抗訴案件;
2、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
3、依法審理髮回重審的行政案件;
4、對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進行審查,對各審判庭審理的案件及法律文書進行評查等;
5、依法審理申訴審查案件;
6、負責對檢察機關所提檢察建議的審查及答覆;
7、負責訴訟檔案和文書檔案的管理。
十四、執行一庭
1、依法執行本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和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它法律文書;
2、依法辦理委託執行和執行外地法院委託本院執行的案件。
十五、執行二庭
負責對下列事項行使執行裁決權:
(1)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2)對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書進行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裁定不予執行;
(3)裁定變更、追加執行主體;
(4)裁定拍賣、變賣財產;
(5)裁定以物抵債;
(6)對凍結、扣押的股權、紅利、股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裁定轉讓;
(7)對擅自處分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行為裁定責令追回;
(8)對協助單位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已凍結或扣押款物的行為裁定責令追回;
(9)對第三人在接到履行到期債權的通知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亦未履行的做出強制執行裁定;
(10)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組織執行聽證;
(11)裁定中止執行、終結執行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12)其他需要裁決的事項。
十六、濱海法庭
1、依法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在濱海法庭管轄區域內的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勞動爭議案件除外)進行立案審查;
2、依法審理濱海法庭管轄區域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勞動爭議案件除外);
3、依法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對本庭審理的民商事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