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境內引灤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天津市境內引灤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在1992.09.0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境內引灤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9.08
  • 實施時間:1992.10.01
第一條 為防止引灤水體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境內引灤水源保護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條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是對引灤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轄區內對引灤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土地、水利、衛生、公用、地質礦產、水產、農林等有關管理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引灤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引灤水源保護區由警戒區、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三部分組成。
警戒區的範圍:於橋水庫東、南、西、北四面二十二米高程線以內;爾王莊水庫環庫公路以內;引灤輸水明渠兩堤外坡腳以內。
一級保護區的範圍:於橋水庫南面從水庫大壩南端向東至十百戶么喝山環庫公路以內,從么喝山至西龍虎峪二十四米高程線以內,東面和北面從警戒線向外擴延三百米,西面從大壩外坡腳以內;爾王莊水庫南線從水庫管理處向東至高莊戶橋梅豐公路以內,東線從高莊戶橋向北至孫校莊正東青龍灣故道右堤以內,北線從孫校莊正東穿孫校莊村南至東中心台鄉村土路以內,西線從東中心台至水庫管理處大爾公路以內;引灤輸水明渠兩堤從外坡腳向外各擴延五百米。
二級保護區的範圍:於橋水庫南線南山分水嶺以內,東線以東龍虎峪南山穿龍北沿省界過朱官屯至出頭嶺以內,北線從一級保護區界線向外擴延五公里,西線從大壩外坡腳向外擴延五百米;爾王莊水庫由警戒區各向外擴延五公里。
第五條 警戒區和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應符合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第二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應符合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第三類標準。
對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的水體進行環境規劃、管理和評價,執行前款中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在警戒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與水利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有的與水利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設施應予拆除);
(二)新建排污口(已設定的排污口應予拆除);
(三)在圍埝頂部、灘地或岸坡堆放、貯存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糞便和其他污染物;
(四)在水體中清洗車輛和容器;
(五)向水體排放油類、污水、酸(鹼)液、有毒有害廢液;
(六)向水體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七)使用炸藥、毒品或電網捕殺魚類;
(八)放養畜禽;
(九)進行水上體育活動或水上娛樂活動;
(十)在水體內停靠旅遊船隻。
第七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應限期治理、調整或搬遷);
(二)新建療養院(所)、度假村及體育基礎設施;
(三)進行露營、野炊活動,棄置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四)將不符合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第二類標準的水體排入庫區。
第八條 在庫區水體及與其相鄰的養殖場之間,必須採取隔斷封閉措施。
第九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化工(化肥)、造紙、製漿、電鍍、皮革、製藥、印染、染料、冶煉、放射性及其他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
第十條 在警戒區內嚴格控制網箱養殖(含養魚)。確需進行網箱養殖(含養魚)的,應在不影響水質的前提下,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審查,市環境保護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在引灤水源保護區內不得使用劇毒或高殘留農藥,不得破壞區內林木或植被。
第十二條 於橋水庫沿岸及壩下地區的開發建設,必須在統一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指導下進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由薊縣人民政府會同市環境保護局、市規劃局、市土地局、市水利局等部門編制。
第十三條 在於橋水庫沿岸興建療養院(所),其位置在庫南的,須在二十八米高程線以上;在庫北的,須在幫喜公路以北,並應徵得市環境保護局同意後,方可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在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的石場、砂場、磚場,必須有防治水污染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向市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由市環境保護局檢驗。未經檢驗合格,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在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市環境保護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五條 在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事故的,肇事單位或個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通報可能受到危害和損害的單位或個人,並及時向所在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環境保護局報告。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污染事故報告後,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可能影響的水域進行監測和調查,並對事故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對於橋水庫和爾王莊水庫警戒區內的違章行為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水利部門的於橋水庫管理處和爾王莊水庫管理處負責處罰。
第十七條 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或個人,並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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