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

天津市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已於2012年10月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令2012年第56號
  • 頒布時間: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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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內容

津政令第56號
《天津市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已於2012年10月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12年10月16日
天津市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防震減災社會動員機制,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規範地震群測群防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群測群防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地震群測群防是指民眾性的監測地震活動和防禦地震災害的行為。
第三條 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堅持民眾參與、預防為主、測防結合、平震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群測群防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解決地震群測群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地震群測群防隊伍。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防震減災工作經費,保障地震群測群防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五條 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群測群防工作。
建設、國土房管、財政、民政、科技、教育、衛生、氣象、農業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地震群測群防工作。
第六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防震減災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全市地震群測群防網路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地震群測群防網路建設方案,制定本區縣地震群測群防網路建設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防震減災助理員,具體組織、指導地震群測群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防震減災科普宣傳等工作;發現地震巨觀異常情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生產、儲存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專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
第八條 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布設地震巨觀觀測網點,應當充分利用氣象、環境保護、水文地質、畜牧養殖、漁業水產等現有資源。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要求,確定地震巨觀觀測點,並確定專人做好地震巨觀異常測報工作。
第九條 地震巨觀異常測報員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地下水、氣體、動植物、氣象氣候等異常現象,應當及時上報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對突然出現、規模較大、情況嚴重的異常現象,可以越級上報。
其他單位和個人觀測到前款所列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越級上報。
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登記,並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當書面報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收到書面報告後,應當進行登記並出具接收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
第十一條 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情速報員網路,並建立地震災情速報員資料庫。每個行政村、社區應當確定1至2名地震災情速報員。
第十二條 地震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災情速報員應當將震感情況或者人員傷亡、建築損壞等情況,及時上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地震巨觀異常測報和地震災情速報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確保地震巨觀異常信息和地震災情信息及時、準確上報。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以文化站、廣播站等為依託,宣傳、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提高公眾防震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居民做好家庭地震應急準備工作,制定家庭地震應急預案和疏散方案,明確民眾應急疏散場地並設定標識,組織民眾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民自建房抗震設防的指導,組織培訓建築工匠,推廣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標準圖集,逐步提高農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防震減災助理員、地震巨觀異常測報員、地震災情速報員、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員等地震群測群防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地震群測群防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地震群測群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對地震群測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及時上報地震巨觀異常信息,對形成地震預測意見發揮重要作用的;
(三)震後迅速上報災情,對抗震救災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開展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取得實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測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九條 在地震群測群防工作中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在地震巨觀異常處置、地震災情報送或者地震應急處置中,遲報、瞞報、謊報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製造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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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今天(12月1號)起正式施行,民眾性的監測地震活動和防禦地震災害的行為將會對防震減災帶來怎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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