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間信息管理辦法

《天津市地下空間信息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9月2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12 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地下空間信息管理辦法
  • 地點:天津市
  • 對應: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
  • 施行:2011年12 月1日起
正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間信息動態管理機制,合理有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維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城市規劃控制開發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間進行開發建設活動所產生的信息。地下空間信息包括: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氣、電力、供熱、電信、工業等
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信息;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設施信息;
(三)各類建(構)築物的地下主體、地下基礎及其圍護信息;
(四)各類水井、地源熱泵(井)等信息。
第四條 地下空間信息是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重要基礎數據。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的管理應當實行集中統一、信息共享、服務社會、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統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間信息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維護和日常管理等具體工作,負責地下空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和共享平台的建設、維護與開發利用。
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寧河縣、靜海縣、薊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從事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信息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人防、水務、國土房管、電力、電信、市政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發展規劃,並納入市信息化發展相關規劃。
第七條 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採用統一的技術標準,實行動態管理。
各相關管理部門取得的地下空間信息應當納入地下空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建共享。
第八條 地下空間信息通過匯交、普查、補(修)測等方式取得、更新。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建設工程,其地下空間信息由項目建設單位匯交,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匯交下列紙質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數據:
(一)地下建設工程的實測平面圖、剖面圖或者縱斷面圖、橫斷面圖等圖紙;
(二)反映地下建設工程相關屬性的數據成果;
(三)地下空間信息相關技術報告和工程勘察報告。
第十條 報廢地下管線、地下建(構)築物等,其管理單位、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后30日內匯交相關信息的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
第十一條 匯交地下空間信息應當採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標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間信息管理技術要求。
匯交的地下空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塗改、偽造。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工程進度進行同步監測或者竣工跟蹤測量。
第十三條 中心城區、環城四區的地下空間信息以及跨區縣的地下空間信息應當向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信息中心匯交;其他區縣的地下空間信息向所在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匯交。
按照前款規定接受匯交的單位統稱為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單位。
第十四條 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單位收到匯交的地下空間信息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納入地下空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並告知匯交單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匯交材料並要求其修改後重新匯交。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對地下空間現狀進行測量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實地測繪,並按照本辦法規定匯交。
第十六條 本市建立地下空間信息普查制度。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建設需要,制定地下空間信息普查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間信息年度補(修)測計畫,並由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地下空間信息普查、年度補(修)測活動涉及其他管理部門或者地下建(構)築物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建設單位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空間信息普查、年度補(修)測以及地下空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建設、維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普查、補(修)測取得的地下空間信息,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納入地下空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地下空間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的更新、維護,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信息資源,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公共突發事件、防災減災等提供信息。
第二十條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當符合地下空間規劃。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設計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規劃方案前,應當向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單位查詢相關區域地下空間現狀信息。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維護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建設工程的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工程建設進度,做好竣工測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單位提供地下空間信息利用和相關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收取相應費用。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匯交地下空間信息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匯交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匯交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涉及測繪單位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測繪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查詢、取得施工區域地下空間信息而擅自組織施工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因擅自組織施工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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