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園條例

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適用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公園條例
  • 批號: 第二十四號
  • 頒布時間:2011年1月6日
  • 施行:自2011年4月1日起
  •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匯報,

條例全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四號
《天津市公園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1月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月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園事業的發展,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環境和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遊覽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傳、應急避險等功能,並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場所。公園的名錄由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國家和本市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蹟保護區等區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公園事業的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管理、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足額撥付公園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保障公園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園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事業發展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園事業發展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並且受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業務指導。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違反公園管理行為實施相關行政處罰。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公園事業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多種方式參與公園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對在公園事業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全市公園事業發展專項規劃。
編制公園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徵求公眾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公園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 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修改規劃。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園設計符合設計規範的要求;
(二)公園功能定位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三)綠化用地面積、建築物占地面積與公園面積的比例符合相關設計標準;
(四)園林景觀設計具有較高文化品位;
(五)公園內基礎設施的設定符合相關設計標準;
(六)公園周圍具備與其遊人流量相適應的交通集散條件。
第十二條 占地面積較大、適於應急避險的公園,應當按照規劃和有關規定設定相關應急避險設施。
第十三條 公園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移交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經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移交。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的用地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不得在公園用地上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
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的需要,確需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經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因供電、供熱、供氣、電信、給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確需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事先徵得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十六條 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設施設備維修時,應當在施工現場進行圍擋,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保持現場環境整潔。
第十七條 在公園周邊嚴格控制影響公園景觀的工程項目建設。具體控制範圍和要求,由規劃、市容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八條 歷史名園應當保留其原有風貌和格局,禁止損毀、拆改原有建築及其附屬物,禁止建設影響原有風貌和格局的建築物、構築物。
歷史名園周邊新建建築的高度、形式、體量、色彩應當與歷史名園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 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公園管理機構。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內部的日常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運轉;
(二)保持綠化景觀良好;
(三)做好環境衛生清掃保潔;
(四)做好安全管理,維護遊覽秩序;
(五)管理園內的文化健身娛樂、商業配套服務等活動;
(六)負責動植物保護、繁育和研究工作;
(七)制止破壞公園財產和景觀的行為,依法要求責任人賠償或者補償。
第二十條 公園的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二)設備設施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檢查,保證安全運行,操作人員按照要求持證上崗;
(三)遊樂、健身設施安全提示標誌明顯清晰;
(四)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設定警示標誌;
(五)按照公園容量標準控制遊人流量;
(六)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一條 在節假日或者大型活動期間,遊人數量超過公園容量設計規定或者遇有突發事件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服務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園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費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公園應當每日開放。因維修改造等原因閉園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經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由公園管理機構提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公園的園容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植物栽植符合園林養護技術規程,綠化植被長勢良好,保持花草植物造型美觀;
(二)清掃保潔作業符合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園內環境乾淨整潔,保持水體清潔;
(三)設施完好整潔,設施損毀、缺失及時更換、補設;
(四)各類標誌標牌設定規範,文字和圖形符合標準,內容明確清晰。
第二十五條 公園的服務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在公園入口處設有公園簡介、遊園示意圖、遊園須知,在明顯位置設有各類引導標牌;
(二)設定符合遊人遊覽需要的配套經營服務項目,網點布局合理,經營服務活動符合有關規定;
(三)工作人員經培訓上崗,著裝整齊,佩戴服務標誌,言行舉止文明規範;
(四)設定科普櫥窗或者展牌、標牌,宣傳普及園林綠化等科學知識。
(五)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提供方便服務,保持無障礙設施完好;
(六)保持公共廁所正常運行和清潔衛生。
第二十六條 利用公園場地設施臨時舉辦展覽、廟會、演出或者拍攝電影、電視劇等活動的,應當符合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與公園管理機構簽訂相關協定,並且不得破壞公園景觀或者影響正常遊覽秩序。活動結束後,活動舉辦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
公園管理機構與活動舉辦人簽訂協定前,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五章 遊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七條 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遊覽、休閒、健身、娛樂的權利;
(二)對公園管理機構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勸阻不文明遊園行為的權利;
(四)舉報、投訴違法行為的權利;
(五)對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知情權和批評建議權;
(六)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文明遊園,遵守公園管理規定,不得妨礙公園正常管理活動;
(二)愛護公園環境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
(三)愛護公園各類設施設備,不得損毀公園花草樹木,不得損壞設施設備或者亂刻亂畫;
(四)維護公園遊覽秩序,不得攜帶危險品、寵物入園,不得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入園,不得擅自散發宣傳品、販賣物品;
(五)維護公園休憩環境,不得妨礙他人遊覽,不得噪聲影響公共安寧;
(六)注意公園安全提示,不得在非游泳、垂釣、燒烤區域游泳、垂釣、燒烤。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愛園護綠志願服務活動。對志願者開展的公園管理服務志願活動,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公園用地或者將公園用地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退還用地、限期恢復原狀,並按照侵占面積每平方米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公園內舉辦展覽、廟會、演出或者拍攝電影、電視劇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公園內亂刻亂畫,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的,處五十元罰款;
(二)損毀公園花草樹木,損壞設施設備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公園內擅自散發宣傳品、販賣物品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責任人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採取代為改正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行為,給公園造成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園管理機構按損害程度和賠償標準要求賠償。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公園管理機構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公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這個《條例(草案)》已於2010年8月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公園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改善人居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公園事業快速發展。截至2009年末,全市已有公園209個,總面積2633萬平方米,是2000年966萬平方米的273倍。雖然我市公園事業發展迅速,但公園的現有面積和品質與我市建設生態宜居城市的發展定位要求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公園事業發展一方面需要加大投入、提高水平,另一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理順程式、明確職責、規範管理。
此外,自我市公園免費開放以來,廣大市民充分享受到了優美宜居的生態環境,公園美化環境、遊覽休閒的功能和作用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發揮。然而隨著我市公園免費開放制度的實施,公園開放面臨著遊客量激增、養護投入增加、管理難度加大等一系列新問題。這些都亟需通過立法提供保障。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分五章四十三條,主要規範以下內容:
(一)明確公園概念,突出公園的公益性特點。《條例(草案)》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環境和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城鎮、遊覽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並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場所。基於公園的公益性特點,公園的建設投資、養護經費基本為政府投入,財政的保障尤為重要。因此,《條例(草案)》特彆強調,公園事業的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管理的原則,對公園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經費,應當實現足額撥付,以保障公園事業的發展。
(二)強化公園用地保護。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和《天津市城市綠化條例》都強調了對綠化用地的保護。公園用地屬於綠化用地,因此《條例(草案)》繼續強調了這一保護原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首先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的使用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不得在公園內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明確了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的需要,確需改變公園用地使用性質的,應當報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明確公園免費開放等措施。《條例(草案)》重點制定了以下措施保證公園免費開放的順利實施:一是在第二十條規定除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費的公園外,其他公園一律免費開放;二是在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公園的綠化養護、清掃保潔和保全、商業服務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三是在第三十條強調免費開放後公園管理機構不僅應當加強公園日常管理,按照公園設計規定的遊客容量接待遊客,還要在遊客數量超過設計規定或者遇有緊急情況、突發事件的情況下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並向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四)規範公園的管理與服務。《條例(草案)》第三章明確公園管理機構的職責以及公園在安全管理、園容管理、服務管理等方面應當達到的標準和要求。為保證免費開放後公園環境的優美整潔,《條例(草案)》還規定了遊客的權利、義務以及公園內禁止的行為,為公園的有序管理提供了立法保障。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16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天津市公園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二次審議稿沒有提出新的意見。為了進一步做好條例草案審議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及部分人大代表12月7日對本市公園工作情況進行了集體調研,進一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之後,法工委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市容園林委等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逐條細緻研究。
2010年12月15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公園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市容園林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二次審議稿的個別文字進行了調整,沒有提出其他修改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後形成的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基本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通過。
建議表決稿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決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為便於做好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公園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了進一步做好條例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的公園管理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召開座談會,分別聽取公園管理機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市民代表和愛園護綠志願者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之後,法工委會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市容園林委等有關部門,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0年11月2日,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天津市公園條例(草案)》,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市容園林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公園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意見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公園作為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對於改善人居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全市公園免費開放,公園面臨著遊人數量激增、管理難度加大等一系列新問題。本條例作為本市全面規範公園事業的地方性法規,還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以增強其系統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對遊人的權利與義務需要單獨成為一章。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條例草案的結構作適當調整,將原來的五章修改為七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三章“保護與管理”,第四章“服務與使用”,第五章“遊人的權利與義務”,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二、有的市民代表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關於公園的定義中列舉的範圍有的含義不清楚,如“社區公園”容易與居民區內的綠地相混淆,建議進一步明確公園的範圍。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對公園的概念採取內涵定義方法,不再進行範圍列舉,公園的具體名錄由主管部門公布。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環境和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遊覽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傳、防災避險等功能,並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場所。公園的名錄由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三、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意見和有的志願者提出,發展公園事業,維護公園秩序,不能僅靠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需要動員廣大人民民眾參與。本市已經形成一支愛園護綠志願服務隊伍。建議條例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作四方面修改:一是在第三條公園事業發展堅持的原則中,增加“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內容,修改為:“本市公園事業的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管理、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二是將第六條修改為:“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多種方式參與公園建設和管理。”三是在新增加的第二十七條遊人享有的權利中單列一項,作為第六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權利”。四是在第五章遊人的權利義務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本市鼓勵愛園護綠志願服務活動。對志願者開展的公園管理服務志願活動,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條件。”
四、有關方面提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中規定的行政處罰,是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統一行使處罰權,但是在總則的有關部門分工中並沒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職責。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違反公園管理行為實施相關行政處罰。”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保證公園用地不被擅自改變用途,關鍵是要編制好規劃,保證規劃執行的嚴肅性,並且充分發揮人民民眾的監督作用。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充實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在第二章規劃與建設中增加有關公園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的內容,作為第八條:“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全市公園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編制公園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徵求公眾意見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在第二章中增加有關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的內容,作為第十條:“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修改規劃。”三是在第二十七條遊人享有的權利中單列一項,作為第五項:“對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知情權和批評建議權”。
六、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意見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需要增加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公園管理機構”的內容,並進一步明確公園管理機構的職責,保證公園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公園管理機構。”“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內部的日常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一)保持公園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運轉;(二)保持公園綠化景觀良好;(三)做好園內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四)做好安全管理,維護公園遊覽秩序;(五)監督管理園內的文化健身娛樂、商業配套服務等活動;(六)負責動植物保護、繁育和研究工作;(七)制止破壞公園財產和景觀的行為,依法要求責任人賠償或者補償。”
七、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意見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強化公園的安全管理,對於保障遊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至關重要。建議條例進一步明確對公園管理機構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規範公園安全管理。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作兩方面修改:一是進一步細化公園安全管理的要求,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公園的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二)設備設施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檢查,保證安全運行,操作人員按照要求持證上崗;(三)遊樂、健身設施安全提示標誌明顯清晰;(四)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設定警示標誌;(五)按照公園容量標準控制遊人流量;(六)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二是進一步明確節假日或者大型活動期間以及遇有突發事件時的安全管理要求,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節假日或者大型活動期間,遊人數量超過公園容量設計規定或者遇有突發事件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八、有關方面提出,本市公園實行免費開放之後,公園管理服務水平不僅不能降低,而且要不斷提高。建議條例進一步明確公園服務方面的要求。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作兩方面修改:一是在第二十四條進一步補充細化公園的園容標準,修改為:“公園的園容應當達到下列標準:(一)植物栽植符合園林養護技術規程,綠化植被長勢良好,保持花草植物造型美觀;(二)清掃保潔作業符合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園內環境乾淨整潔,保持水體清潔;(三)公園設施完好整潔,設施損毀、缺失及時更換、補設;(四)各類標誌標牌設定規範,文字和圖形符合標準,內容明確清晰。”二是在第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對公園的服務要求,修改為:“公園的服務應當達到下列要求:(一)公園入口處設有公園簡介、遊園示意圖、遊園須知,在明顯位置設有各類導引標牌;(二)設定符合遊人遊覽需要的經營服務項目,網點布局合理,經營服務活動符合有關規定;(三)工作人員經培訓上崗,著裝整齊,佩戴服務標誌,言行舉止文明規範;(四)設定科普櫥窗或者展牌、標牌,宣傳普及園林綠化知識。(五)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提供方便服務,保障無障礙設施完好;(六)保持公共廁所正常運行和清潔衛生。”
九、有些市民代表提出,有些單位在公園內舉辦展銷會等商業活動,影響公園景觀和遊人的正常遊覽秩序。建議條例對此進行規範。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利用公園場地設施臨時舉辦展覽、廟會、演出或者拍攝電影、電視等活動的,應當符合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與公園管理機構簽訂相關協定,並且不得破壞公園景觀或者影響正常遊覽秩序。活動結束後,活動舉辦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公園管理機構與活動舉辦人簽訂協定前,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十、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需要進一步明確遊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文明遊園方面的內容,使全市人民共享公園建設的成果,共同維護公園環境和秩序。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第一,建議在新增加的第五章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規定遊人享有的六項權利;第二,建議將條例草案規定的禁止性內容修改為第二十八條,規定遊人應當履行的六項義務。
十一、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意見提出,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中罰款的事項較多,有些條款處罰的種類和數額相同、文字表述相似。建議對處罰條款合併歸類,有些輕微的行為可以責令改正,不必再設罰款。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一章中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的七條內容歸納合併,修改成為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一)在公園內亂刻亂畫,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的,處五十元罰款;(二)損毀公園花草樹木,損壞設施設備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在公園內擅自散發宣傳品、販賣物品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十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中“可以組織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的內容,同樣應該適用於其他的條款。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這一內容修改為兩條:即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責任人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採取代為改正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行為,給公園造成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園管理機構按損害程度和賠償標準要求賠償。”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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