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

各委辦局,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經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
  • 發布日期: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
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特制定如下財稅優惠政策。
一、總部經濟
(一)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10億元(含本數,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補助資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支付30%。
(二)對在本市已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在2013年1月1日後增資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不含對增資已給予補助的總部或地區總部)。其中,增資10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增資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增資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200萬元。
(三)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四)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行業繳納的增值稅,下同)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標準給予補助。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其繳納契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並在三年內按其繳納房產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
(五)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從外省市引進且連續聘任兩年以上的總部副職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區部門副職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五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不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三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
上述總部或地區總部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註冊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
2.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
3.轄區以外投資者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不低於50%,並且轄區以外主要投資者總資產不低於20億元或淨資產不低於6億元;
4.在轄區以外有3個以上投資控股企業。
二、金融業
(一)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屬於全國性或國際性的,補助500萬元;跨省市的,補助200萬元。
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是指金融企業總部授權在本市新組建運營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門。
(二)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補助100萬元。
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包括在本市運營的區域性資金營運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客戶服務中心、研發中心、結算中心、災備中心、信息技術和數據處理中心等。
(三)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法人機構,在本市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四)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和金融法人機構,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後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標準給予補助。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其繳納契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並在三年內按其繳納房產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
(五)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和金融法人機構,從外省市引進且連續聘任兩年以上的機構副職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五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不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三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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