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鼓勵外商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優惠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鼓勵外商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優惠待遇的規定》的通知在1996.04.01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鼓勵外商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優惠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4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鼓勵外商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優惠待遇的規定》予以發布,望遵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天津市鼓勵外商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優惠待遇的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外商投資本市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是指本市行政轄區內公路網中國家級主幹線、高速公路、一級汽車專用線、大型獨立的橋樑及上述各項的附屬設施。
第三條 鼓勵外商以合資、合作、獨資等方式投資建設、經營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也可以購置已建成的此類項目的經營權,並可依照有關規定投資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相關的各類服務業,實行綜合經營。
第四條 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所需用地,經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國家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使用者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交納有關稅費。
對中外合資、合作建設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部門可委託中方將土地作價入股,參與投資經營。
第五條 對投資建設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允許申請在沿線興辦配套的加油站、餐飲、倉儲、廣告業等綜合經營項目,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還可申請興辦房地產業和服務業,其所需開發建設用地,經核准,可按相應的基準地價優惠出讓。
第六條 外商投資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符合國家收費規定的路橋項目,由投資方按合理的投資回報期提出收費方案,經市物價、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通行費收費標準可視社會物價變動情況予以調整,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經營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其所得稅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批准,自獲利年度起,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通過先征後返的辦法,享受5年免徵、5年減半徵收的優惠待遇。
外國投資者從項目經營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40%的稅款。
第八條 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經批准,在投資回收期內可採取先征後返的辦法,享受減免營業稅的優惠待遇。企業兼營其他服務項目所得收入,應按有關規定納稅。
第九條 對經營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外方投資者的合法所得,天津市外匯管理部門可予以優先調匯並允許匯出境外。經批准,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允許收購商品出口,實現外匯平衡。
第十條 外商投資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座落地的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市屬有關部 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對工程建設中涉及的電力、郵電、給排水、燃氣等設施及其地面附著物和地下設施,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及時拆除。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天津市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城市市區道路、橋樑、高架路、排水、集中供熱、燃氣、供水、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園林設施),經批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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