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工程管理辦法》是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聯合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工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背景依據,制定過程,辦法印發,主要內容,辦法全文,
背景依據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檔案精神,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指導意見,支持推動本市中小企業轉型升級,聚焦主業,增強核心競爭力,不斷提高發展質量和水平,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
根據工信部《關於開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廳企業函〔2018〕381號),依據《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起草了《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工程管理辦法》。
制定過程
起草過程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過局官網面向全市中小企業徵求意見,並召開了部分企業座談會,在廣泛徵求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法務部門和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本《辦法》送審稿。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六章。
第一章闡明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及依據,明確了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概念,界定了市、區兩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及獎勵金額等內容。
第二章明確了培育方向和培育條件,包括:培育方向、基本條件、重點領域、專項指標等情況。
第三章明確了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申報程式、專家評審、審核公布、獎勵檔案下發、獎勵資金撥付方式;明確了申報需提供的相關材料等。
第四章明確了信息公開的內容要求和對培育的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的辦法,有效期為3年。
第五章明確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培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市財政局對企業申報、資金分配、撥付、使用、績效評價、監督核查等環節實施跟蹤和監管;明確對在有效期內“專精特新”存在虛假申報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及對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第六章明確了本辦法有效期和解釋許可權等內容,有效期為5年。
辦法印發
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工程管理辦法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日前聯合印發《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工程管理辦法》,對列入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名單的企業擇優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支持推動我市中小企業轉型升級,聚焦主業,增強核心競爭力,不斷提高發展質量和水平,更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主要內容
《辦法》所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是指經市工信局培育的,專注於細分市場、創新能力強、市場占有率高、掌握關鍵核心技術、質量效益優的中小企業。近年來,我市許多中小企業以智慧型製造為轉型升級的路徑手段,積極走“專精特新”之路,成為一個個行業“隱形冠軍”。截至2018年,我市已累計認定700餘個“專精特新”產品(技術),投入2億餘元財政資金扶持了600餘個“專精特新”產品,特別是2018年,當年認定了天津海之星水下機器人有限公司的“模組化智慧型水下探測機器人”等216個“專精特新”產品,撥付8000餘萬元獎勵資金。同年,瑞普(天津)生物藥業有限公司、天津同仁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凱諾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入選國家第一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名單,為我市中小企業創新轉型升級發揮典型示範作用。此次管理辦法規定,我市將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專門拿出真金白銀,對列入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名單的企業在同一評審年度擇優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主導產品應符合《工業“四基”發展目錄》所列重點領域,從事細分產品市場屬於製造業核心基礎零部件、先進基礎工藝和關鍵基礎材料;或符合製造強國戰略明確的十大重點產業領域,屬於重點領域技術路線圖中有關產品;或屬於國家和我市重點鼓勵發展的支柱和優勢產業。
同時還需要滿足以下專項指標: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不少於1000萬元,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或淨利潤的平均增長率達到5%(含)以上,申報當期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2年及以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營業收入的70%以上,主導產品享有較高知名度,且細分市場占有率在全國或我市名列前茅。有完整的精細化管理方案,擁有自主品牌,企業產品生產執行標準達到國際國內或我市先進水平,或是產品通過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產品認證(國際標準協會行業認證),建立起規範化的顧客滿意度評測機制或產品追溯體系,並滿足以下條件中的4項:近2年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超過3%;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至少獲得1項與主要產品相關的發明專利,或3項及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軟體著作權,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和科技成果,具備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產品具有執行標準,並通過取得國家或省級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國際標準檢測組織在中國授權的檢測機構的檢測,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近2年企業主持或者參與制(修)訂至少1項相關業務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具備完成技術創新任務所必備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條件或環境(設立技術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等)。
市工信局該負責人稱,天津市發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就是要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在申請或複評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近3年發生過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有偷漏稅和其他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不得被推薦與參評。
辦法全文
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檔案精神,支持推動本市中小企業轉型升級,聚焦主業,增強核心競爭力,不斷提高發展質量和水平,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和《關於開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是指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培育的,專注於細分市場、創新能力強、市場占有率高、掌握關鍵核心技術、質量效益優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提出預算安排建議、編制資金安排使用計畫;制定和發布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年度申報指南、組織申報、審核、跟蹤服務等工作;組織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相關工作。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做好“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政策宣講、組織申報、初步審查推薦和跟蹤服務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編制、辦理資金撥付、實施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各區財政部門配合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初步審查推薦工作,配合市財政局做好資金撥付、實施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培育、獎勵,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的有關通知要求,在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中,擇優組織推薦申報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並會同市財政局對列入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名單的企業在同一評審年度擇優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所需經費從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獎勵資金原則上不重複獎勵。
第二章 培育方向和培育條件
第五條 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方向
(一)鼓勵專業化發展。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針對專門的客戶群體或市場,擁有專項技術或生產工藝,使其產品和服務在產業鏈某個環節中處於優勢地位,利用自身特色和比較優勢,為大企業、大項目和產業鏈提供優質零部件、元器件、配套產品和配套服務。
(二)鼓勵精細化發展。引導中小企業精細化生產、管理和服務,以美譽度好、性價比高、品質精良的產品和服務在細分市場中占據優勢。鼓勵中小企業抓住關鍵環節,量化標準,強化責任,不斷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滿足日益增長的個性化、定製化需求。
(三)鼓勵特色化發展。支持中小企業針對不同的消費群體,採用獨特的工藝、技術、配方或特殊原料進行研製生產,提供特色化、含有地域文化元素的產品和服務,形成具有獨特性、獨有性、獨家生產特點,具有較強影響力和品牌知名度的特色產品、特色服務等。
(四)鼓勵新穎化發展。支持中小企業持續投入、持續創新,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樹立新穎化理念,在樣式、外觀、規格、功能等方面加強個性化、藝術化等創意和設計,提供便捷化、人性化、細緻化等產品和服務,以新產品、新服務滿足需求,以新發明、新創造引領需求,通過技術、工藝、管理、服務的新穎化不斷占據市場先機。
(五)國家工信部規定的其他培育方向。
第六條 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在天津市工商註冊登記、連續經營2年以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小企業。
2.堅持專業化發展戰略,長期專注並深耕於產業鏈中某個環節或某個產品,能為大企業、大項目提供關鍵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產品,以及專業生產的成套產品。企業主導產品或服務在國內外或本市細分行業中擁有較高的市場份額。
3.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市場行銷、內部管理等方面不斷創新並取得比較顯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範推廣價值。
4.管理規範、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生產技術、工藝及產品質量性能國內或本市領先,有較為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企業重視並實施長期發展戰略,重視人才隊伍建設,核心團隊具有較好的專業背景和較強的生產經營能力,有發展成為相關領域國際或國內領先企業的潛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被推薦:在申請或複評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近三年發生過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有偷漏稅和其他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
(二)重點領域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主導產品應符合《工業“四基”發展目錄》所列重點領域,從事細分產品市場屬於製造業核心基礎零部件、先進基礎工藝和關鍵基礎材料;或符合製造強國戰略明確的十大重點產業領域,屬於重點領域技術路線圖中有關產品;或屬於國家和本市重點鼓勵發展的支柱和優勢產業。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後續將逐步擴大行業領域範圍。
(三)專項指標
1.經濟效益。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不少於1000萬元,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或淨利潤的平均增長率達到5%(含)以上,申報當期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2.專業化程度。企業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2年及以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營業收入的70%以上,主導產品享有較高知名度,且細分市場占有率在全國或本市名列前茅(如有多個主要產品的,產品之間應有直接關聯性)。
3.創新能力。近2年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超過3%;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至少獲得1項與主要產品相關的發明專利,或3項及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軟體著作權,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和科技成果,具備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產品具有執行標準,並通過取得國家或省級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國際標準檢測組織在中國授權的檢測機構的檢測,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近2年企業主持或者參與制(修)訂至少1項相關業務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具備完成技術創新任務所必備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條件或環境(設立技術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等)。以上內容符合其中四項即可申報。
4.經營管理。企業有完整的精細化管理方案,取得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採用先進的企業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績效管理、ERP、CRM、SCM等。企業實施系統化品牌培育戰略並取得良好績效,擁有自主品牌。企業產品生產執行標準達到國際國內或本市先進水平,或是產品通過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產品認證(國際標準協會行業認證)。企業已建立規範化的顧客滿意度評測機制或產品追溯體系。
第三章 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第七條 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報審核程式
(一)組織推薦
1.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發布年度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支持方向和重點,並在入口網站進行公布。
2.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宣傳,鼓勵和指導企業申報,並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申報企業進行初步審查,組織初步審查合格企業參考佐證材料(見附屬檔案2)填寫申請(複評)表(見附屬檔案1),並聯合行文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組織審核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通過初步審查的申報企業進行評審,對複評企業進行覆核,確定當年度擬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名單及擇優獎勵企業名單和金額,並在入口網站進行公示。
(三)審核公布
公示無異議,確定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企業名單及擇優獎勵企業名單和金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發培育獎勵檔案,並在入口網站公布。
第八條市財政局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將獎勵資金預算下達企業所在區財政部門,相關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獎勵資金撥付企業。
第四章信息公開和動態管理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按照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在入口網站公開年度申報指南、培育企業名單、擇優獎勵企業名單和金額等信息。
第十條 對培育的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當年企業可自願申請複評,不申請複評的企業不再列入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名單。
對列入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名單,但未獲得獎勵的企業,可在有效期內任一年度申請獎勵資金,申請程式、申報材料、審核流程與初次申請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相同,並與初次申請企業共同評審排名,在同一評審年度中擇優獎勵。
原天津市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產品,有效期按原認定檔案之日起計算三年,三年期滿當年可按照本辦法申請複評。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培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服務;市財政局對企業申報、資金分配、撥付、使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環節實施跟蹤和監管。
第十二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獎勵資金安排使用實行績效自評。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第三方機構,對獎勵資金的分配使用、實施效果等進行評價,所需經費從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天津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有效期內發現為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申報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從培育名單中剔除,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全額追回獎勵資金,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申請,涉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申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有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產品認定獎勵辦法的通知》(津中小企規〔2018〕2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