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豐科技有限公司津市環罰字〔2020〕60號

《天津九豐科技有限公司津市環罰字〔2020〕60號》是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6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九豐科技有限公司津市環罰字〔2020〕60號
  • 發文字號  :津市環罰字〔2020〕60號
  • 發布單位  :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1日
檔案全文
天津九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2MA06HMGA93
地址:天津市津南區八里台鎮豐澤五大道64號(天津鼎昇科技有限公司院內)
法定代表人:李志鑫
你單位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我局於2019年12月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你單位生產車間內1台氣泡薄膜生產設備正在生產,熱熔成型工序會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單位氣泡薄膜生產設備配套的紫外光氧催化設備和風機均未開啟,用於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紫外燈管全部不亮。
2.生產車間內有1扇窗戶處於敞開狀態。
以上事實,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天津九豐科技有限公司年生產氣泡膜400噸、加工珍珠棉200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審批意見(津南投審二科〔2019〕88號)、現場拍攝的視頻以及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於2020年2月17日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21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我局於2020年2月21日向你單位送達上述檔案,你單位於當日簽收。
你單位於2020年2月21日向我局申請聽證。因處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局延期於2020年5月28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
1.環保意識我們與您們一樣很重視,因為我們都生活在同一個藍天下,作為公司,我們不是故意違法,有時員工的疏忽或失誤造成的,這一點您們可能不信,但是事實確實如此。
2.實體經濟這幾年一直很艱難,我們的生產也是舉步維艱,希望貴局從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角度,給我們一個寬大處理。
3.我們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除了這次環保疏忽之外,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沒有任何失信記錄,一直守法經營,踏踏實實進行生產。所以,這次環保疏忽是不是可以用警告作為優先處罰的選擇。
4.疫情當前,全國各級政府管理部門,服務部門,都千方百計想辦法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我們希望環保部門也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對於企業以前的失誤,給一個改正的機會。
以上事實,有我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環聽告字〔2020〕21號)及其送達回證、你單位於2020年2月21日提交的聽證申請、《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津市環聽通字〔2020〕20號)及其送達回證、《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筆錄》(2020年5月28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案件聽證會意見》(2020年6月3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聽證報告》(2020年6月4日)等證據為憑。
2020年6月3日聽證會處理意見: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八萬元。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
1.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單位處罰款八萬元。
三、責令改正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關於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繳款通知書)》並繳至指定銀行。
你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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