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區動物防疫監督所行政執法責任

天河區動物防疫監督所行政執法責任屬於地方法規,發布於2013年,屬於一份處罰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河區動物防疫監督所行政執法責任
  • 性質:責任
  • 類別:地方法規
  • 時間:2013年
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的組織,法律依據,

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的組織

天河區動物防疫監督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及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2、《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
“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所轄地區的獸藥管理工作。”
3《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監督。”
4《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5、《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6、《廣州市牲畜檢疫規定》第四條第一款
“市、區、縣級農牧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牲畜防疫、檢疫和獸醫衛生工作;其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獸醫防疫檢疫站具體負責牲畜的防疫檢疫工作。”
7《廣州市家禽檢疫條例》第四條第二款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家禽、家禽產品檢疫和檢疫監督。
行政處罰(共28項)
一、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罰款;沒收生產設備;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56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製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處罰。”
二、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准證明檔案的
處罰種類: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准證明檔案,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57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准證明檔案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准證明檔案,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活動。”
三、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准證明檔案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准證明檔案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58條“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准證明檔案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准證明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59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活動,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研製新獸藥不具備規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59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研製新獸藥不具備規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准的,責令其停止實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獸藥的標籤和說明書未經批准的、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籤和說明書或者標籤和說明書與批准的內容不一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60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的標籤和說明書未經批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有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的,撤銷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籤和說明書,或者標籤和說明書與批准的內容不一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七、境外企業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
處罰種類:沒收獸藥和違法所得,罰款;吊銷進口獸藥註冊證書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61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境外企業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直接銷售的獸藥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進口獸藥註冊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62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對飼餵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於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於食品消費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63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於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於食品消費的,責令其對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64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6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生產企業在新獸藥監測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時報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撤銷該新獸藥的產品批准文號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6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企業在新獸藥監測期內不收集或者不及時報送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該新獸藥的產品批准文號。”
十三、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66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67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把原料藥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拆零銷售原料藥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五、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餵動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6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餵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准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
十七、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59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於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並給予警告”
十八、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誌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0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誌的”
十九、未向原批准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0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二)未向原批准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二十、未依照規定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採集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0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三)未依照規定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採集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二十一、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0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十二、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准未採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0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准未採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二十三、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0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
二十四、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0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二十五、未依照規定製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0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八)未依照規定製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備案的”
二十六、未經批准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准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2條“未經批准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准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
二十七、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症狀或者體徵,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採取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5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症狀或者體徵,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採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十八、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採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66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採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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