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

《天水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是天水市人民政府為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項目規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廉政建設,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
  • 目的: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 使用地區:天水市
  • 條目:16條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項目規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廉政建設,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政府投資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項目法人的干預。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對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審計結果經審計機關認確認後,可以作為竣工驗收的審計依據。也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工作。委託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資產權屬關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和項目立項管理級次確定審計管轄範圍,按照下列許可權實施審計監督:
(一)單個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由對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負責;
(二)多個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負責;
(三)投資比例相等的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審計機關負責;
(四)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及國債資金建設項目,由市級審計機關負責;
(五)對審計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上級審計機關指定的審計機關負責。
第七條市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授權縣區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縣區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但對同一審計事項不得重複審計。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通報有關部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納入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九條審計機關審計政府投資項目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有管轄權的其他單位予以調查或協助調查,接到通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清查或者協助審計機關查清有關事實:
(一)違反規劃、土地徵收管理、招標投標、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關規定的;
(二)違法違規籌集建設資金的;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
(四)採購、供貨單位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或者其採購、供貨契約中的標的物價格、質量、數量等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
(五)未能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六)其他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畫,對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可以直接對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後,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列入審計計畫實施審計。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應當關注項目決策程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複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應當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應當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在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應當更加注重檢查和評價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逐步做到所有審計的政府重點投資項目都開展績效審計。
第十三條對政府投入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點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前,審計機關應當先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應當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
對於跟蹤審計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將上次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及時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公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逐步實現所有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全面、如實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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