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縣“四上”企業培育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四上”企業市場培育管理工作,促進我縣“四上”企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縣轄區內註冊登記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以上建築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重點服務業企業。
第三條規模標準
(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工業法人企業;
(二)資質等級建築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具有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資質的(擁有城鄉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建築業法人企業和全部房地產開發法人企業;
(三)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即年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批發業法人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的零售業法人企業,年營業額達到200萬元的住宿和餐飲業法人企業;
重點服務業企業:涉及交通運輸、信息傳輸等12大行業,從業人員達到50人或年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的法人企業(租賃和商務,居民服務,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全年營業收入下沿到500萬元)。
第四條縣財政每年預算200萬元作為全縣“四上”企業培育和發展的專項經費。
第二章工作措施
第五條完善註冊登記工作。在我縣新註冊的市場主體,凡符合條件的,鼓勵其登記為獨立法人企業;對生產經營規模達到“四上”企業標準的分公司、分廠、分礦、分店和個體工商戶,支持和引導其變更為我縣獨立法人企業。
第六條積極做好企業培育。工信、文廣、教育、市監、住建、衛計、交通、消防等部門要深入各類經營主體進行指導,幫助其解決在生產經營、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鼓勵和指導企業擴大生產經營,提高管理水平,積極申報為“四上”企業。
第七條加強監管執法力度。對已完成原始積累且具備限上條件的個體經營戶,市監、國稅、地稅、消防、公安、文廣、住建等部門實行綜合執法,促使其真實反映經營成果。對存在瞞報漏報經營業績、安全隱患等行為的依法嚴厲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經營環境。
第三章扶持辦法
第八條大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限額以上企業後,在同等生產經營情況下,企業轉型升級當年新增的稅收縣級所得部分由縣人民政府年底以獎勵的方式一次性返還給企業。
第九條凡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招標、原材料使用,以及政府採購的商品等,在同等條件下將優先選擇縣內獨立法人企業,重點考慮縣內“四上”企業。
第十條縣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三公經費支出,金額在200元以上的,原則上優先選擇到我縣“四上”企業進行消費(縣內“四上”企業無法提供的消費除外)。
第十一條為“四上”企業開闢綠色服務通道:禁止向其亂收費、亂檢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開展促銷活動、停車等合理合法行為給予優先和優惠,為“四上”企業發展營造寬鬆和諧、高效的良好環境。
第四章獎勵政策
第十二條實行入庫獎勵。對當年申報成功的“四上”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主要用於規範統計台帳、購置網報設備等):當年實現稅收超過10萬元的企業獎勵3萬元;當年實現稅收5萬元以上達不到10萬元的企業獎勵2萬元;當年實現稅收2萬元以上達不到5萬元的企業獎勵1萬元;當年實現稅收5000元以上達不到2萬元的企業獎勵5000元。
第十三條實行年度考評獎勵。由縣統計局牽頭,縣發改局、縣工信和商務局、縣建設局等部門配合對“四上”企業進行年度考評。對生產經營業績突出、完成當年目標任務、會計和統計台賬完整的“四上”企業,給予每家1-4萬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實行統計補助。由縣統計局負責對企業統計或會計人員網報業務、台賬管理規範等進行培訓,按時按質上報統計數據且上報數據有支撐的統計員或會計每月給予200元補助,並納入每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為組長、分管副縣長為副組長,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統計局、縣工信和商務局、縣住建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縣衛生和計生局、縣教育局、縣民政局、縣人社局、縣林業局、縣農業局、縣交通局、縣文廣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供電局等部門及各鄉鎮(街道)為成員的“天柱縣市場主體培育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調聯動機制。
第十六條職能職責。培育管理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負其責,認真組織,強化協調,精心 培育。具體職責明確如下:
縣發改局:負責制定每年“四上”企業培育年度工作計畫、培育項目投資和重點服務業企業;
縣統計局:負責“四上”企業培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入庫資料審核上報工作;
縣工信和商務局:負責培育規上工業、限上住宿、批發和零售業企業;
縣住建局:負責培育資質等級建築和房地產業企業;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培育限上餐飲企業;
縣衛生和計生局:負責培育醫療服務、醫療藥品及器械的批發和零售業企業;
縣文廣局:負責培育文化體育娛樂企業;
縣財政局:採取配套措施,安排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和相關單位積極開展“四上”企業申報工作,並重點對本《辦法》第十條、條十一條的監督執行;
縣公安局、縣教育局、縣交通局、縣民政局、縣人社局、縣林業局、縣農業局、縣消防大隊、縣國稅局、 縣地稅局、縣供電局等部門:負責抓好“四上”企業培育工作的協調配合;
各鄉鎮(街道):會同責任部門抓好本轄區“四上”企業的培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根據“四上”企業年度培育計畫任務,分年度對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各類市場主體進行調查摸底,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列為重點培育對象,並分行業進行宣傳培訓和引導,幫助企業完善證照、統計台帳、財務報表等資料,報縣統計局錄入網報管理系統。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縣發改局根據縣情負責制定每年“四上”企業培育年度工作計畫,明確各部門培育任務。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定期對“四上”企業培育管理工作進行督查督辦,對各職能部門因服務和跟蹤管理不到位、工作指導不力、造成企業營業重要指標滯後的,將對部門及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並按規定提請縣委縣政府約談問責。
第十九條對已納入“四上”企業統計管理的企業,在做好會計台賬和統計台賬的同時,如實做好月度、季度、年度各項指標的報表並上報。如不按規定上報的,縣統計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相關條款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發改局、縣工信和商務局負責解釋,檔案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