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兒童(專有名詞)

天才兒童(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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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兒童又稱“超常兒童”,指智慧和能力超過同齡兒童發展水平的兒童。西方國家普遍採用標準化的智力測驗來鑑別天才兒童。

20世紀初推孟把智商達到或超過140的兒童稱為天才兒童。此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天才兒童的概念主要是由智商分數來說明的。20世紀50年代後吉爾福德提出智力的三維結構模型,並指出智商的預見性會隨兒童年齡的增長而降低,兒童的許多能力不能通過智商表現出來。一些研究者開始注重兒童其他方面的能力,如創造力、行為表現等,並通過教學實驗等方法來驗證。現在普遍認為,天才兒童是較好的自然素質與適當的教育和環境影響相結合的結果。

天才兒童也是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兒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中的一種,但與其他類型特殊兒童的教育不同,其教育問題一直存在很大爭議,目前國內關於超常兒童教育的研究仍處於初步階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才兒童
  • 外文名:supernormal child
  • 其他名稱:超常兒童、資優兒童、神童
  • 劃分依據:智商分數高於140
  • 領域:特殊教育領域
概念演變,研究進化,發展與教育,

概念演變

天才兒童是指智慧和能力超過同齡兒童發展水平的兒童。關於天才兒童的稱呼各個地區不盡相同,新加坡稱“高才兒童”,我國台灣省稱“資優兒童”,而大陸和日本稱為“超常兒童”。
天才兒童
20世紀初推孟把智商達到或超過140的兒童稱為天才兒童。此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天才兒童的概念主要是由智商分數來說明的。20世紀50年代後吉爾福德提出智力的三維結構模型,並指出智商的預見性會隨兒童年齡的增長而降低,兒童的許多能力不能通過智商表現出來。一些研究者開始注重兒童其他方面的能力,如創造力、行為表現等,並通過教學實驗等方法來驗證。
20世紀70年代末倫朱利(J.S.Renzulli)提出“三圓圈天才兒童”的概念,認為天才兒童是由中等以上的智力(包括一般智力和特殊能力)、對任務的承諾(包括強烈的動機、責任心等)和較高的創造力這三種心理成分相互作用高度發展的結果。
隨著新的智力理論的提出,如加德納(1983,1996)的多元智慧型理論,認為存在八種不同的智慧型:語言智慧型、音樂智慧型、邏輯-數理智慧型、空間智慧型、身體-運動智慧型、人際智慧型、自省智慧型和自然智慧型(最初為前七種)。這種領域特定的模型,拓寬了人們對天才的理解。
華東師範大學副教授、七維教育專業顧問蘇雪雲(2011)將天才兒童(超常兒童)的界定進行重新整理及歸納,提出:
①超常兒童是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兒童,普通教育無法滿足其發展的需求;
②兒童的超常可以表現在認知能力(智力)、創造力、學業能力、領導力、特殊才能(藝術、表演、運動等)等不同的領域,在其中一個或多個領域表現出顯著地能力水平;
③超常兒童的“超常”有生理與遺傳因素,但後天環境與教育是“天才”能否發展為真正“專才”的關鍵。

研究進化

最早對天才人物進行科學研究的是英國的F.高爾頓,他對900多位著名人物進行了家庭血緣關係的調查分析,得出能力遺傳的結論,並於1869年發表了《遺傳的天才:它的規律與後果》一書。
20世紀初,美國心理學家L.M特曼,首創用智力測驗來鑑別和研究天才兒童。他於1921年用斯坦福-比奈智力量表鑑別出1528名天才兒童,平均智商為150,並對他們進行了長期的追蹤研究。他著有《天才兒童遺傳的研究》5卷。
20世紀20年代,平特納(R.Pintner)的研究認為,兒童從出生到五歲是智力發展最快的時期。這一論斷與20世紀60年代布盧姆(B.S.Bloom)在《人類特性的穩定與變化》一書中的結論是一致的。布盧姆認為,如果以生活17歲所達到的普通智力水平作為100,那么兒童從出生到4歲的智力就已獲得了50%,從4歲到8歲獲得30%,而最後的20%則是在8~12歲獲得的。
中國研究者對超常兒童進行系統科學的研究和教育始於20世紀70年代,迄今已從認知能力(智力)、非智力個性特徵以及創造力等方面對超常兒童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研究。

發展與教育

超常兒童的教育有著悠久的歷史,但與其他類型特殊兒童的教育不同,超常兒童教育一直存在很多爭議性的議題,在我國,由於種種原因超常教育曾一度被視為學術研究和教育實踐的禁區。
1978年以後,由於現代化建設對於拔尖人才的迫切需要,國家開始關注並推進這一領域,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成立了超常兒童研究課題組,並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超常兒童追蹤研究協作組,超常兒童的教育實踐和學術研究開始啟動。此後,相繼在中國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等12所高等院校成立了少年班,70多所中國小開辦了實驗班,對一些資質優異的兒童進行了比較系統地教育和培養。
超常教育開展30年,然而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超常兒童教育領域的正式的法律法規,對超常兒童進行專門鑑定、教育、評估的機構少。大部分中國小沒有專門針對超常兒童制定的教學計畫、措施以及專門的教材、課程;對於那些被父母送進學校的超常兒童應該進行哪一年級的教育,學校也並沒有進行嚴格、科學的鑑定評估。許多超常兒童在學校里並沒有接受到能最大程度開發他們潛力的課程。雖然對超常兒童的教育是教育體系應該承擔的義務,但是實際上很多學校對超常兒童的教育缺乏行之有效的、可操作的規則和個性化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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