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寧區農林局

根據常天編[2002]35號《關於核定常州市天寧區農林局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通知》精神,區農林局,掛“區水利局”、“區蔬菜辦公室”牌子,是區政府主管全區農林牧漁、農機、水利、蔬菜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寧區農林局
  • 外文名:Tianning district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Bureau
  • 成立文號:常天編[2002]35號
  • 所在地區:江蘇省常州市
  • 主要職責:農林牧漁、農機、水利、蔬菜工作
  • 下設科室數:8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 主要職責
(一) 研究擬定農林牧漁、農業機械化、水利、蔬菜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制訂與指導農業資源區劃工作,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 研究擬定農林牧漁、農業機械化、水利、蔬菜建設的產業政策,加強農業信息化體系建設和配套服務,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研究起草農林牧漁、農業機械化、水利、蔬菜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農業資源開發項目的政策,編制總體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 研究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和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各類農業科技示範園區建設;收集、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信息;負責全區名優農產品、綠色有機食品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四) 擬定農林牧漁及農機、水利、蔬菜的科研、教育、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和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農林牧漁、農機、水利、蔬菜技術推廣項目的實施;指導農林牧漁和農機、水利、蔬菜教育及相關的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五) 組織國內生產及進口種子、農藥、獸藥、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工作及農林牧漁產品的檢疫工作;承擔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管理職能;組織實施有關農業機械化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工作。
(六) 組織制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應急預案,做好防疫物資儲備;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時,負責發布疫情,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組織指導並監督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獸藥藥政藥檢工作。
(七) 組織開展農田林網建設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工作。
(八) 承擔全區水產苗種的有關管理工作;承擔漁政、漁業漁港、船檢等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參與查處較大漁業糾紛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及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的征管工作。
(九) 負責農機行業管理和農機維修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參與調查、分析和處理農機產品質量事故;負責防汛抗災農用機具用油計畫的申報、分配、監督和抗災機具調度工作。
(十) 統一規劃全區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組織制訂全區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證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十一)指導全區河道管理工作。主管全區河道及配套工程設施,並組織整治;負責全區河道的管理和水環境整治;通過水利工程的合理調度,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
(十二)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監測河水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有關數據和情況應通報區環境保護局。
(十三) 組織農林牧漁及農機、水利法律、法規的普及教育和貫徹落實;指導農林牧漁及農機、水利行政執法工作;指導農林牧漁及農機、水利的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協調轄區、鄉間的水事糾紛,查處水事案件,負責農林牧漁、農機、水利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十四) 指導全區農林牧漁、農機、水利、蔬菜行業財務會計工作;負責農林牧漁、農機、水利、蔬菜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研究提出農林牧漁、農機、水利、蔬菜的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研究農林牧漁、農機、水利、蔬菜投入機制和籌資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農林牧漁、農機、水利、蔬菜行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區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防旱工作;對流域性(區域性)河道的水利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
(十六)指導農林牧漁、農業資源開發及農機、水利、蔬菜等系統涉外工作;組織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外向型農業的發展。
(十七)負責指導各鄉農林牧漁、農業資源開發和農機、水利、蔬菜方面的業務工作,組織全區農林(農機、水利、蔬菜)系統專業技術職務的申報工作。
(十八) 加強生態農業建設,加大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力度,提高農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產業化經營。
(十九)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農村經營管理(農村財務會計輔導、承包經營契約管理、農村經濟內部審計、經濟統計和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經營諮詢)工作,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農業區劃等方面的工作,開展農村經營管理幹部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二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二、水利科
三、防汛指揮部:
四、農業(蔬菜)科:
五、農村工作科:
六、多種經營管理科:
七、水政監察大隊:
八、河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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