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海參商會的前身是大連市總商會海參商會2005年12月22日成立之初為大連市總商會的二級商會。2009年6月6日在大連市民政局直接登記註冊,成為全市第一家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獨立法人社團。
大連海參商會是由從事大連原產地海參育苗、養殖生產和加工、流通和銷售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宗旨是協助政府搞好行業自律;代表和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團結全體會員,促進海參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海參商會
- 前身:大連市總商會海參商會
- 時間:2005年12月22日
- 性質:第一家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獨立法人
基本情況
商會章程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大連市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大連原產地海參育苗、養殖、鮮活產品供應及各類海參產品加工銷售的生產流通企業、事業單位為主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搞好行業自律;代表和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團結全體會員,促進海參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開展業務時,接受大連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港興路6號萬達中心寫字樓2610室。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二)協助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制定海參行業的發展規劃,協調行業發展,代行政府授權的有關行業管理職能;
(三)配合政府部門擬定產品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評比,向國內外宣傳名優海參產品;申請地理標誌商標,並提供本會會員使用;
(四)加強海參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章,規範行業行為,建立正常的海參行業秩序,保護合法經營,制止欺行霸市,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提倡正當有序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
(五)提倡科學管理、科技創新。引進國內外新技術、新工藝、新品種,組織專業技術培訓,開展諮詢服務;提高行業的經濟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向會員提供相關技術、信息;宣傳海參產業文化,出版商會刊物、建設商會網站,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加強同國內外相關行業的聯繫和交往,代表和組織安排相關貿易洽談和其它展銷交流活動;
(八)會同有關方面調解海參經營活動中的糾紛,接受會員投訴,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九)承辦政府或相關部門和單位授權或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大連原產地海參育苗、養殖、鮮活產品供應及各類海參產品加工銷售的生產和流通企業(包括專營和兼營),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與市場信譽水平,取得國家有關管理部門認可的產業資質與條件,其經營的海參產品達到本會或國家有關海參標準;
(四)地方海參協會、商會,經濟信息部門以及與海參經營有關的其他單位和部門;
(五)熱心發展海參產業的其他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要求本會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無償或有償使用本會的無形資產;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和確立的行業標準;
(二)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如實向本會提供各自海參生產經營情況和資料;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不遵守商會章程,違反行規行約,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產生惡劣影響,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產生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商會的合併、分立、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並可根據需要設名譽會長1人、顧問若干人。其中,名譽會長和顧問可不通過會員大會選舉,而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報商會註冊登記機關審核備案確定;
(二)理事應在有代表性而實際獨立存在的會員企業法定代表中產生(非法定代表人作為候選人,應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合法手續)。理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行業中誠信經營,具有代表性;
(2)承認本會《章程》,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3)熱愛商會工作,熱心商會事業,願意為商會事業做出貢獻;
(4)會員大會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決定和籌備會員大會的召開;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或撤銷;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商會各項規章制度;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條件及職責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有較強的責任感,熱心社會事業,為人正直公正;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本會秘書長為專職;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確定聘任秘書長;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負責管理本會財務;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職責: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分管工作;會長因其它事由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指定一名副會長暫時履行會長職務;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四)會費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或其他必要的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經2012年12月5日理事會表決同意後,已提請2012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機關大連市民政局2013年1月18日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