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6年12月28日大連市第十五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衛生設施,是指為社會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機構的建築物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具體包括:
(一)醫院(含公立醫院和社會辦醫院);
(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急救中心、血站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醫療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第四條 醫療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協調發展、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房屋、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各自職責,做好與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和建設相關的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做好本區域醫療衛生設施的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設施規劃。
第七條 醫療衛生設施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目標、原則、期限和範圍;
(二)醫療衛生設施總體布局;
(三)各類醫療衛生設施布局;
(四)各類醫療衛生設施的功能、數量和建設規模;
(五)各類醫療衛生設施規劃用地面積及配置標準;
(六)保障措施;
(七)其他相關內容。
第八條 編制醫療衛生設施規劃,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以本行政區域內服務人口數量和規模為基礎,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狀況、地理條件、醫療衛生服務水平以及中醫醫療、新型醫療技術套用、醫養結合等對醫療衛生設施的需求等因素,合理規劃醫療衛生資源的分配和布局。
第九條 醫院的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全市依據常住人口數,每一百萬至二百萬人口規劃一至二所市辦綜合醫院。
區(市)縣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規劃一所縣辦綜合醫院。
縣(市)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規劃一所縣辦中醫醫院。
全市按照常住人口每千人不低於一點五張床位為社會辦醫院預留規劃空間。
第十條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選擇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居民方便就醫的區域統籌規劃,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個街道辦事處轄區或者每三萬到十萬城市人口區域內規劃一所由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二)每個鄉鎮至少規劃一所由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
(三)每個行政村至少規劃一所由政府舉辦的或者
集體所有制的村衛生室。
第十一條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市應當規劃一個血液中心及一個核輻射應急救治基地;
(二)市及區(市)縣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分別規劃一個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一個婦幼健康服務機構;
(三)市及縣(市)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規劃一個急救中心。
其他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布局規劃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醫療衛生設施規劃的編制工作,根據規劃編制工作需要,及時提交相關基礎材料。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醫療衛生設施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設施規劃草案應當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專家、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五條 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將組織編制的醫療衛生設施規劃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後的醫療衛生設施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制定程式進行修改:
(一)國家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政策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二)國務院批准的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行政區域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城市總體規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確需修改規劃的;
(六)其他公共利益確需修改規劃的。
第十七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調整醫療衛生設施規劃用地的,國土房屋、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徵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意見。調整後的規劃用地應當在同一或者相近區域配置,並保障原有用地規模,滿足原有功能需要。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醫療衛生設施規劃確定的用地要求,列明用地位置及規模。
國土房屋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醫療衛生設施規劃作好用地保障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政府對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投入機制。資金投入應當與經濟成長和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相適應。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引導、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入醫療衛生設施建設。
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內的規劃用地應當優先滿足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的建設需求。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享受與公立同類醫療衛生設施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區的,
社區衛生服務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衛生設施規劃落實評價機制,加強對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和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違反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查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醫療衛生設施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式編制、修改醫療衛生設施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