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軟體開發生產企業、軟體產品認定暫行辦法

《大連市軟體開發生產企業、軟體產品認定暫行辦法》是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0年5月3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大政辦發[2000]58號
【生效日期】2000-05-3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科委《大連市軟體
開發生產企業、軟體產品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大政辦發〔2000〕58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科委制定的《大連市軟體開發生產企業、軟體產品認定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大連市軟體開發生產企業、軟體產品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軟體產業發展,落實國家、省、市給予軟體開發生產企業、軟體產品的優惠政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軟體開發生產企業和軟體產品的認定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軟體開發生產企業和軟體產品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 軟體開發生產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80%以上,從事軟體技術和產品研究、開發生產、技術支持服務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三)軟體經營總收入(包括產品銷售、工程項目、技術服務、培訓、諮詢、技術轉讓收入等)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主開發軟體收入占企業軟體經營總收入的60%以上;
(四)用於軟體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年銷售額的10%以上。
第五條 認定軟體開發生產企業,應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國家著作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經技術市場契約登記的軟體技術轉讓(開發)契約(協定)、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下達的研製開發項目任務(計畫)書、市屬局級以上主管部門的鑑定證書等能夠證明擁有自主著作權的檔案;
(三)財務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經營情況分析報告;
(四)職工名冊、學歷、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第六條 認定軟體產品,應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產品的所有人、使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軟體產品,是指軟體所有人、使用人擁有自主著作權並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或《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電腦程式及其他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 (包括軟碟、硬碟、光碟等)。
第八條 市科委接到申請材料後,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期分批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合格的發給軟體開發生產企業或軟體產品認定證書;評審不合格的應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認定的軟體開發生產企業、軟體產品即為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
第九條 市科委應按年度對認定的軟體開發生產企業、軟體產品進行覆核。覆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軟體開發生產企業、軟體產品認定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條,市科委在認定和取消軟體開發企業和軟體產品的資格時,應將有關檔案複印件報送市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信息產業局、經委備案。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軟體開發生產企業、軟體產品可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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