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行政處罰委託規定

大連市行政處罰委託規定》在1996.11.01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行政處罰委託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1.01
  • 實施時間:1996.11.01
大連市行政處罰委託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委託行為,保證行政處罰委託行為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委託,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將其擁有的行政處罰權委託給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行使。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及其被委託的事業組織,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具有相應數量經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聘用契約工、臨時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委託機關必須以書面方式對受委託組織進行委託。委託書必須使用市政府法制辦統一制定的文本。
簽約的委託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七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委託機關應加強對受委託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監督;並承受委託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委託機關對委託組織不能正確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應及時責令改正,並可暫停或終止委託;對超過委託範圍實施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中已經規定將行政處罰權委託事業組織實施的,繼續有效;規定將行政處罰權授權事業組織實施的,一律改為可以委託(不另行文)。以上委託有關程式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均按本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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