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承辦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管理規定

《大連市承辦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管理規定》在1999.05.18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承辦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18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承辦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的管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大連市舉辦的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全國糖酒會),由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主辦,大連市人民政府承辦。
第三條 全國糖酒會會務領導小組負責全國糖酒會的組織、協調等管理工作。其下設的辦公室,由市商委、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局、物價局、城建局、廣播電視局、公安局、開發辦等部門組成,具體負責與主辦單位的銜接以及在舉辦全國糖酒會期間的會議宣傳、證件制發、廣告審批、人員接待、展區管理、投訴處理、安全保衛等會務工作。
全國糖酒會展區的規劃、展位和接待住宿賓館的分配及價格,由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審定。
第四條 全國糖酒會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市容環境、市場物價、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管理,互相配合,密切協作,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保證全國糖酒會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參加全國糖酒會的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產品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並提供產品的衛生許可證或產品化驗報告;
(二)憑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發的《布展證》進入展區布展;
(三)憑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發的《代表證》進入展區從事展示、交易活動;
(四)自帶工作車、宣傳車的,應到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工作車證》或《宣傳車證》,憑《工作車證》進入展場,憑《宣傳車證》在規定的道路上進行宣傳;
(五)產品必須在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確定的時間和展區內進行展示和交易,不得在開幕之前或劃定的展區之外進行;
(六)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自己的商品作虛假宣傳,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
(七)服從大會的組織和調度。
第六條 全國糖酒會的工作人員和記者,憑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發的《指導證》、《工作證》或《採訪證》進入展場。
第七條 全國糖酒會的廣告,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發布、統一收費。
參加全國糖酒會的生產、經營企業要發布廣告的,應到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承接糖酒會廣告業務,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准,並按批准的位置、時間、方式製作和貼掛廣告,會議結束後在規定時間內拆除。
第八條 未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賓館、飯店、酒店、旅社、招待所、商場(店)以及其他公共場所,不得為參加全國糖酒會的生產、經營企業設定展廳(間、室)、展位(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全國糖酒會的名義從事各種活動。
第九條 經指定接待全國糖酒會的賓館、飯店、酒店以及展覽場所,必須執行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規定的價格,並實行明碼標價,不得虛假標價或變相提價。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公安、城建、衛生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全國糖酒會會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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