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引進人才落戶暫行規定

大連市引進人才落戶暫行規定是為做好我市引進人才落戶工作,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的決定》(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大政發[2011]46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引進人才落戶暫行規定
  • 地區:大連市 
  • 類型: 暫行規定
  • 大政發 : 〔2011〕76號
規定通知,規定全文,

規定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引進人才落戶暫行規定的通知
大政發〔2011〕76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大連市引進人才落戶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連市引進人才落戶暫行規定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引進人才落戶工作,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的決定》(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大政發[2011]46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引進人才落戶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從我市以外引進的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適應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
第四條 我市新區各類人才落戶主城區、新市區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主城區是指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園區;新市區是指金州新區普灣新區和保稅區;新區是指由長興島瓦房店組成的渤海區域,由莊河花園口長海組成的黃海區域及普蘭店市
第六條 市及各區市縣公安(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引進人才落戶主管部門,各級組織、人社、教育等部門在引進人才工作中應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引進人才落戶條件
第七條 與我市各類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的下列引進高級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請落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隨遷: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千人計畫”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國科學院“百人計畫”人選;
(二)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
(三)在國內外擔任重大科技項目的首席科學家、重大工程項目的首席工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
(四)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五)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前兩名完成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六)在世界500強或國內100強企業擔任3年以上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第八條 與我市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的下列引進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請落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隨遷:
(一)具有研究生學歷或者高級職稱及取得一級國家職業資格、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的人員;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研究生學歷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人員;
(三)在國(境)外取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研究生學歷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留學歸國人員;
(四)具有中級職稱、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取得三級、二級國家職業資格、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技能人員;
(六)獲得體育項目國家級正式比賽前6名或省級正式比賽前3名及達到國家一級運動員標準、年齡在20周歲以下(特殊專業的,年齡可適當放寬)的人員。
第九條 被我市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及勞務派遣企業除外)按照《大連市緊缺職業(工種)目錄》招用、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具有四級國家職業資格,且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在我市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的,年齡可適當放寬)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請落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隨遷。
第十條 被我市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錄用為公務員(工作人員),且工作滿1年、試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務員(工作人員)登記、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人員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請落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隨遷。
第十一條 與我市新區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專科學校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引進人才可在新區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請落戶。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相關檔案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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