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是大連市人民政府為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制定的規定。
規定全文,規定解讀,
規定全文
大連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依據國務院、遼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以引進人才落戶、政策性審批落戶和綜合積分落戶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落戶條件,實行階梯式、差別化的戶口遷移政策,即合理放開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統稱主城區),加快放開旅順口區、金普新區(以下統稱新市區),全面放開除主城區、新市區以外的本市其他區域(以下統稱新區)。
第三條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辦理落戶,以及本市新區人員(不含2017年4月1日前已落戶原普灣新區的),戶籍遷往主城區、新市區的,適用本規定。
落戶新市區的人員(含2017年4月1日前已落戶原普灣新區的)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允許遷往主城區。
第四條申請落戶本市的人員,辦理時應當具備與申請事由相符合的條件,其中戶籍地城鄉分類為城鎮的,不能遷往本市鄉村區域落戶。已婚人員隨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同時辦理,隨遷人員有工作的應當先辦理工作調動,但未納入國家計畫管理人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就讀於普通全日制學校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成年子女,可自願辦理隨遷。
第五條經批准落戶的人員,配偶系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戶口,應當在其配偶戶口所在地辦理落戶;其他人員按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就職單位集體戶口所在地順序辦理落戶;不具備以上落戶地條件的,可在公安機關設立的空掛集體戶地址處落戶。
第六條本規定所要求的年限均為連續年限;本規定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規定在其所轄行政(管理)區域內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委組織部、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規定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引進人才落戶
第八條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達到退休年齡的父母可辦理落戶。
第九條經認定的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落戶。
第十條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的下列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落戶。
(一)博士研究生、45周歲以下碩士研究生、40周歲以下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35周歲以下普通高校專科畢業生。
留學回國人員在國(境)外取得學歷經認定後,可按上述標準辦理。
(二)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職種與本市工作所聘崗位相符的45周歲以下高級技師、40周歲以下技師、35周歲以下高級工。
(三)符合(一)、(二)條件的人員,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和職業技能競賽獎勵的,年齡可放寬10周歲;獲得副省級城市科學技術獎和職業技能競賽獎勵的,年齡可放寬5周歲。
第三章 政策性審批落戶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落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落戶。
(一)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在最近1個納稅年度內或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納稅的稅額在1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或累計25萬元以上的,可落戶主城區;在最近1個納稅年度內或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納稅的稅額在10萬元以上或累計20萬元以上的,可落戶新市區。
(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的個人在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2萬元以上,可落戶主城區;在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1萬元以上,可落戶新市區。
(三)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已納稅的稅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可落戶主城區;在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已納稅的稅額累計5萬元以上的,可落戶新市區。
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款,是指依法申報並已經完稅的稅款,由稅務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繳入庫的稅款不予計算。
第十二條經大連市級以上組織部門批准錄用或調入本市的人員可辦理落戶。
經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聘用的事業單位人員可辦理落戶。
第十三條經大連市政府批准成建制遷入的人員可辦理落戶。
第十四條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關規定,經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可在學校屬地派出所落報學生集體戶口。
第十五條按政策規定可以回原戶籍地落戶的本市生源畢業生、退學人員、退役運動員、出國回國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可在原戶籍地落戶。
第十六條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遼寧省、大連市有關落戶規定的復退轉軍人、軍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隨軍家屬,可辦理落戶。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政策規定的投靠人員可在被投靠人戶籍所在地辦理落戶: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區登記常住戶口,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在新市區登記常住戶口,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在新區登記常住戶口,併合法穩定居住。
(二)投靠人18周歲以下或以上但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學生,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在主城區登記常住戶口,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其父母在新市區登記常住戶口,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其父母在新區城鎮登記常住戶口,併合法穩定居住。
(三)投靠人單老人65周歲以上、雙老人130周歲以上,已辦理《大連市居住證》2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區落戶8年以上或在新市區落戶5年以上或在新區落戶3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
投靠人80周歲以上,其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十八條經批准在本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可在本人或親屬合法穩定住所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新區城鎮落戶:
(一)本市戶籍在新區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二)符合主城區、新市區落戶條件的人員;
(三)在新區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取得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及以上學歷或在本市就讀並已取得初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人員;
(四)在新區城鎮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人員。
第四章 綜合積分落戶
第二十條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並持有《大連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受過刑事處罰和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人員,戶籍遷入主城區、新市區的可辦理綜合積分落戶。
(一)綜合積分落戶指標類別及分值
1.指標類別由基礎指標(含年齡、教育背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級、申領居住證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房屋情況)、導向指標(含落戶區域、重點企業、鄉村人口舉家遷移、特定公共服務領域)、附加分指標(含就業社保繳費基數、創業人才、社會服務、見義勇為)、扣減分指標(含受行政處罰、不執行法院判決)構成。各項分值詳見附屬檔案《大連市綜合積分落戶指標體系及分值》。
2.申請人積滿150分可在主城區申請辦理落戶,積滿100分可在新市區申請辦理落戶。
(二)指標積分的基本要求
1. 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國家認可國內外學歷學位的,可獲得教育背景積分;其中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學歷應當屬本市全日制學歷教育。
2.取得技能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職種與在本市工作所聘崗位相符的,可獲得國家職業資格等級積分。
3. 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未正常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契約單位不一致的(有代理社會保險服務資質的外包公司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除外),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
4. 在本市新區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並在主城區或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辦理綜合積分落戶。
5. 按面積標準積分的房屋,應當是單套並且無共有產權人(夫妻共同購房的除外);購買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穩定住所。
6. 在本市從事養老和環衛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務的,可獲得積分。
7. 創業人才與本市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且以股東身份持股比例不低於5%、實際經營1年以上的,可獲得積分。
8. 社會服務中無償獻血,每捐獻全血200毫升為一次計量單位;見義勇為行為和志願者服務時長經本市相關部門認定的,可獲得積分。
9.導向指標中以農村地區居民舉家遷移參與積分的,家庭成員戶籍地城鄉分類均應為“鄉中心區”或“村莊”.
(三)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中,“教育背景”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級”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基礎指標和附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扣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分按照扣減分項目進行累計扣減。夫妻均可申請積分落戶的,以積分高的為申請人,不能累計積分。
第二十一條積分落戶工作由市人口結構辦組織落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個人在申請落戶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落戶申請;已經落戶的,按規定註銷其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正式錄用或被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聘用,並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情形;已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系經營者本人)並實際經營的和已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或在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上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電子商務從業人員可視為合法穩定職業。
(二)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農村地區依法取得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區、新市區非常住人口有償或無償取得本區域內公有住房承租權的住房)和依法取得政策性保障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三)合法穩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個月以上,應提供的住所證明包括自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房屋契約的備案證明、單位宿舍居住證明以及借住親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證明。
(四)城鎮,是指在本市所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線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五)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是指能夠在國家職業資格官網查詢到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26日印發的《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戶籍管理辦法的通知》(大政發﹝2017﹞5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條為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依據國務院、遼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以引進人才落戶、政策性審批落戶和綜合積分落戶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落戶條件,實行階梯式、差別化的戶口遷移政策,即合理放開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統稱主城區),加快放開旅順口區、金普新區(以下統稱新市區),全面放開除主城區、新市區以外的本市其他區域(以下統稱新區)。
第三條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辦理落戶,以及本市新區人員(不含2017年4月1日前已落戶原普灣新區的),戶籍遷往主城區、新市區的,適用本規定。
落戶新市區的人員(含2017年4月1日前已落戶原普灣新區的)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允許遷往主城區。
第四條申請落戶本市的人員,辦理時應當具備與申請事由相符合的條件,其中戶籍地城鄉分類為城鎮的,不能遷往本市鄉村區域落戶。已婚人員隨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同時辦理,隨遷人員有工作的應當先辦理工作調動,但未納入國家計畫管理人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就讀於普通全日制學校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成年子女,可自願辦理隨遷。
第五條經批准落戶的人員,配偶系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戶口,應當在其配偶戶口所在地辦理落戶;其他人員按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就職單位集體戶口所在地順序辦理落戶;不具備以上落戶地條件的,可在公安機關設立的空掛集體戶地址處落戶。
第六條本規定所要求的年限均為連續年限;本規定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規定在其所轄行政(管理)區域內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委組織部、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規定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引進人才落戶
第八條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達到退休年齡的父母可辦理落戶。
第九條經認定的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落戶。
第十條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的下列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落戶。
(一)博士研究生、45周歲以下碩士研究生、40周歲以下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35周歲以下普通高校專科畢業生。
留學回國人員在國(境)外取得學歷經認定後,可按上述標準辦理。
(二)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職種與本市工作所聘崗位相符的45周歲以下高級技師、40周歲以下技師、35周歲以下高級工。
(三)符合(一)、(二)條件的人員,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和職業技能競賽獎勵的,年齡可放寬10周歲;獲得副省級城市科學技術獎和職業技能競賽獎勵的,年齡可放寬5周歲。
第三章 政策性審批落戶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落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落戶。
(一)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在最近1個納稅年度內或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納稅的稅額在1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或累計25萬元以上的,可落戶主城區;在最近1個納稅年度內或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納稅的稅額在10萬元以上或累計20萬元以上的,可落戶新市區。
(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的個人在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2萬元以上,可落戶主城區;在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1萬元以上,可落戶新市區。
(三)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已納稅的稅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可落戶主城區;在最近3個納稅年度內已納稅的稅額累計5萬元以上的,可落戶新市區。
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款,是指依法申報並已經完稅的稅款,由稅務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繳入庫的稅款不予計算。
第十二條經大連市級以上組織部門批准錄用或調入本市的人員可辦理落戶。
經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聘用的事業單位人員可辦理落戶。
第十三條經大連市政府批准成建制遷入的人員可辦理落戶。
第十四條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關規定,經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可在學校屬地派出所落報學生集體戶口。
第十五條按政策規定可以回原戶籍地落戶的本市生源畢業生、退學人員、退役運動員、出國回國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可在原戶籍地落戶。
第十六條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遼寧省、大連市有關落戶規定的復退轉軍人、軍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隨軍家屬,可辦理落戶。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政策規定的投靠人員可在被投靠人戶籍所在地辦理落戶: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區登記常住戶口,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在新市區登記常住戶口,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在新區登記常住戶口,併合法穩定居住。
(二)投靠人18周歲以下或以上但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學生,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在主城區登記常住戶口,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其父母在新市區登記常住戶口,並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其父母在新區城鎮登記常住戶口,併合法穩定居住。
(三)投靠人單老人65周歲以上、雙老人130周歲以上,已辦理《大連市居住證》2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區落戶8年以上或在新市區落戶5年以上或在新區落戶3年以上,並有合法穩定住所。
投靠人80周歲以上,其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十八條經批准在本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可在本人或親屬合法穩定住所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新區城鎮落戶:
(一)本市戶籍在新區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二)符合主城區、新市區落戶條件的人員;
(三)在新區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取得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及以上學歷或在本市就讀並已取得初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人員;
(四)在新區城鎮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的人員。
第四章 綜合積分落戶
第二十條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並持有《大連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受過刑事處罰和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人員,戶籍遷入主城區、新市區的可辦理綜合積分落戶。
(一)綜合積分落戶指標類別及分值
1.指標類別由基礎指標(含年齡、教育背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級、申領居住證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房屋情況)、導向指標(含落戶區域、重點企業、鄉村人口舉家遷移、特定公共服務領域)、附加分指標(含就業社保繳費基數、創業人才、社會服務、見義勇為)、扣減分指標(含受行政處罰、不執行法院判決)構成。各項分值詳見附屬檔案《大連市綜合積分落戶指標體系及分值》。
2.申請人積滿150分可在主城區申請辦理落戶,積滿100分可在新市區申請辦理落戶。
(二)指標積分的基本要求
1. 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國家認可國內外學歷學位的,可獲得教育背景積分;其中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學歷應當屬本市全日制學歷教育。
2.取得技能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職種與在本市工作所聘崗位相符的,可獲得國家職業資格等級積分。
3. 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未正常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契約單位不一致的(有代理社會保險服務資質的外包公司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除外),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
4. 在本市新區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並在主城區或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辦理綜合積分落戶。
5. 按面積標準積分的房屋,應當是單套並且無共有產權人(夫妻共同購房的除外);購買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穩定住所。
6. 在本市從事養老和環衛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務的,可獲得積分。
7. 創業人才與本市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且以股東身份持股比例不低於5%、實際經營1年以上的,可獲得積分。
8. 社會服務中無償獻血,每捐獻全血200毫升為一次計量單位;見義勇為行為和志願者服務時長經本市相關部門認定的,可獲得積分。
9.導向指標中以農村地區居民舉家遷移參與積分的,家庭成員戶籍地城鄉分類均應為“鄉中心區”或“村莊”.
(三)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中,“教育背景”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級”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基礎指標和附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扣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分按照扣減分項目進行累計扣減。夫妻均可申請積分落戶的,以積分高的為申請人,不能累計積分。
第二十一條積分落戶工作由市人口結構辦組織落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個人在申請落戶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落戶申請;已經落戶的,按規定註銷其在本市的常住戶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正式錄用或被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聘用,並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情形;已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系經營者本人)並實際經營的和已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或在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上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電子商務從業人員可視為合法穩定職業。
(二)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農村地區依法取得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區、新市區非常住人口有償或無償取得本區域內公有住房承租權的住房)和依法取得政策性保障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三)合法穩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個月以上,應提供的住所證明包括自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房屋契約的備案證明、單位宿舍居住證明以及借住親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證明。
(四)城鎮,是指在本市所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線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五)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是指能夠在國家職業資格官網查詢到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26日印發的《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戶籍管理辦法的通知》(大政發﹝2017﹞5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規定解讀
《規定》共分為六章二十四條及附屬檔案《大連市綜合積分落戶指標體系及分值》。調整完善內容可概括八個取消、兩個降低、四個新增、一個完善。
“八個取消”:一是取消了綜合積分中的計畫生育扣減分指標。在《規定》中取消了計畫生育扣減分指標,實行落戶與計畫生育完全脫鉤。二是取消了投資納稅積分指標。三是取消了違反稅法扣減分指標。四是取消了參與積分落戶的房屋辦理落戶後,3年內不得抵押、轉讓的規定。五是取消了落戶新市區滿5年可遷主城區的限制,只要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可遷移落戶。六是除納入國家計畫管理人員外,取消了需整戶遷移的規定。七是取消了夫妻投靠政策中“結婚年限及被投靠人在本市登記常住戶口年限”的規定。八是取消了子女投靠父母政策中“被投靠人在本市登記常住戶口年限”的規定。
“兩個降低”:一是將老人投靠子女落戶需辦理5年居住證的標準降低為辦理2年居住證即可。二是將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可參加積分落戶的標準降低為6個月即可。
“四個新增”:一是新增了達到一定納稅標準稅收貢獻者可直接落戶條款。二是新增了80歲以上老人可落戶的條款。三是新增了經市組織、人社部門批准調入的公務員、參公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可落戶的條款。四是新增了鄉村人口舉家遷移到城鎮地區加分指標。
“一個完善”:是調整完善了引進人才落戶政策。
“八個取消”:一是取消了綜合積分中的計畫生育扣減分指標。在《規定》中取消了計畫生育扣減分指標,實行落戶與計畫生育完全脫鉤。二是取消了投資納稅積分指標。三是取消了違反稅法扣減分指標。四是取消了參與積分落戶的房屋辦理落戶後,3年內不得抵押、轉讓的規定。五是取消了落戶新市區滿5年可遷主城區的限制,只要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可遷移落戶。六是除納入國家計畫管理人員外,取消了需整戶遷移的規定。七是取消了夫妻投靠政策中“結婚年限及被投靠人在本市登記常住戶口年限”的規定。八是取消了子女投靠父母政策中“被投靠人在本市登記常住戶口年限”的規定。
“兩個降低”:一是將老人投靠子女落戶需辦理5年居住證的標準降低為辦理2年居住證即可。二是將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可參加積分落戶的標準降低為6個月即可。
“四個新增”:一是新增了達到一定納稅標準稅收貢獻者可直接落戶條款。二是新增了80歲以上老人可落戶的條款。三是新增了經市組織、人社部門批准調入的公務員、參公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可落戶的條款。四是新增了鄉村人口舉家遷移到城鎮地區加分指標。
“一個完善”:是調整完善了引進人才落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