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建築安裝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

《大連市建築安裝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在1994.01.18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建築安裝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1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建築安裝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建築安裝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勞動保險費用收支失衡問題,保障職工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進行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建築安裝施工的企業(不含企業開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工業生產或第三產業的企業),均應執行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簡稱勞保費用統籌)工作,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其所屬勞保費用統籌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勞保費用的統籌和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大連市建築安裝企業勞保費用實行全市統籌。統籌的勞保費,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大修、技改、翻建、裝飾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不論其資金來源,均按國家規定的勞保取費標準從建設工程總造價中直接提取勞保費用。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基本建設任務通知書》前,將提取的勞保費用向勞保統籌機構繳納。未繳納勞保費用的,不予辦理開工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向勞保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後,不再付給建築安裝施工企業該項費用。
第八條 勞動保險費用在工程招標中不計入標底,不參與報價。
第九條 市勞保統籌機構收取勞保費用後,應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安裝施工企業的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九,從勞保統籌費中提出,按月向勞動保險公司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市勞保統籌機構和勞動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安裝施工企業職工,辦理各種手續,並保證其退休後按規定應享受的各項待遇。
第十條 勞保統籌費用,用於下列支出項目:
(一)職工退(離)休後的退(離)休費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應享受的各種政策性補貼,以及喪葬費(含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等;
(二)退(離)休人員的醫藥費;
(三)已定為勞保人員的病假工資;
(四)按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勞保支出費列支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勞保統籌費的支付:
(一)國有和縣(市)區屬及其以上集體建築安裝企業退(離)休職工,應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享受的待遇,由市勞動保險公司直接付給施工企業;第十條(二)、(三)、(四)項規定享受的待遇,由市勞保統籌機構按照年度核定包乾基數,超支不補、節餘留用的原則,支付給企業。
(二)縣(市)區屬以下集體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在職工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未建立前,由市勞保費用統籌機構按該部分企業勞保統籌費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返給企業作為勞保基金使用;退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後,按市政府有關規定支付勞保費用。
(三)外省、市在連的建築安裝施工企業,由市勞保費用統籌機構,按為其統籌勞保費的百分三提留(納入市勞保統籌費)後的餘額,全部返還。
第十二條 市勞保費用統籌機構,可按不超過統籌勞保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管理費。
第十三條 市勞保費用統籌機構,應建立健全勞保費用的會計、審核、報告等項管理制度,並定期檢查施工企業的有關賬目。被檢查帳目的施工企業應自覺接受檢查。
第十四條 勞保費用及其管理費的收取、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勞動、工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其職工勞保費用的發放及日常人員管理,仍由企業負責。
第十六條 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實行勞保統籌後,對參加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應按《大連市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向所在地勞動保險公司辦理個人繳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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