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收繳比例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收繳比例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收繳比例的通知於1998年6月29日大政發,生效日期是1998年7月1日,屬於地方法規性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收繳比例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98-06-29
  • 生效日期:1998-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29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收繳比例的通知
(1998年6月29日大政發〔1998〕48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為深入實施再就業工程,進一步做好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促進我市經濟穩步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收繳比例的通知》(遼政辦發〔1998〕26號)規定,市政府決定,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收繳比例,將失業保險基金由企業單方負擔改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企業由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2%提高到2%;職工為個人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企業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職工月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收入的,以上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按調整後標準收繳的失業保險費,除按原渠道開支外,其增加部分主要用於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
四、各區、市、縣政府要認真貫徹本通知,切實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做到強化收繳、嚴格管理、合理使用。勞動部門要加大稽查力度,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足額按時收繳,為深化企業改革和實施再就業工程創造良好條件。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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