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是1998年8月1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部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8月12日
規定內容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1998年8月12日大政發〔1998〕69號)
為貫徹實施“科教興市”戰略,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對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徵收的所得稅,前兩年由同級財政部門全部返還,後三年按50%比例返還。
二、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非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利用高新技術改造的項目,從投產之日起,五年內新增利潤部分的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全部返還給企業,用於企業開發新產品或技術改造。
四、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對處於中試、工業性試驗階段的高新技術產品,徵收的所得稅和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全部返還。
五、經市科技主管部門鑑定,對生產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具有重大推廣套用價值的軟體產品、海洋生物工程產品,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對該產品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按比例返還。產品年銷售額在800萬元以上的,按100%返還;400萬元以上的,按50%返還。
六、列入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計畫的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三年內;列入大連市重點新產品計畫的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二年內,由同級財政部門對該產品新增利潤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實行全額返還。對具有市場前景的技術創新產品,在研究開發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七、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凡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在分紅和退股兌現時,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對具備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加速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條件的,從優受理安排上市指標。對於實行股份制的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允許內部職工股超過企業股本總額的50%。
九、作價入股的技術成果,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屬於高新技術的,其占股本總額的比例可擴大到35%。高新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和轉化的主要實施者,根據其實際貢獻,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十、經審批,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用地,根據其技術水平、投資規模和投資強度,減收20%-80%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在規定區域內生產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軟體產品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可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其他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困難的,可分期付款。
十一、對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用地、用房,三年內徵收的土地使用稅,由同級財政部門全部返還。
十二、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免徵房產稅。
十三、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凡直接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提供有效服務的諮詢中介組織,其收益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
十四、凡我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急需的人才,特別是帶有高新技術項目的,在落戶、家屬就業、子女入學、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特殊照顧。在高新技術企業任職兩年以上、年齡在45周歲以下、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骨幹和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給予落戶指標(含未成年子女),免收城市增容費。
十五、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組建項目公司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實行登記制;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費用。
十六、本規定由市科教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七、市科教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依據本規定製定有關認定辦法和實施細則。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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